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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政府補助計畫: SBTR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 date: 2021-01-04T22:07:14+08:00 lang: zh-Hans-TW draft: false url: "/post/sbtr-project" image: "/post/sbtr-project/cover.png"

type: "post"

計畫簡介 Introduction

行政院將2019年訂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落實地方創生,發展城鄉特色產業,鼓勵國內中小企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導入循環經濟、數位經濟與體驗經濟,共同擘劃城鄉創生轉型,培育在地人才,吸引產業進駐及人口回流,創造多樣性城鄉產業發展生態體系,藉此繁榮地方經濟,達成城鄉創生之目標。

本計畫申請類別包括:

  1. A類(單一企業):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或設計重塑。
  2. B類(企業聯合):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透過跨域合作與在地深耕,帶動城鄉繁榮。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1. A類:1家企業提出申請,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2. B類: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3. 申請企業需能開立統一發票。 *【註】: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2. 財務狀況
    1.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2. 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3. 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3年內不得有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之情事。
  4. 提案廠商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5. 提案廠商於3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6. 提案廠商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申請內容

申請類別 A類(單一企業) B類(企業聯合)
申請重點 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設計重塑 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透過跨域合作與在地深耕,帶動城鄉繁榮
期程規劃 8個月 * 20個月(最後1年需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 第1年執行成果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輔導上限 100萬元 * 500萬元
* 第1年計畫輔導款比例以不超過總輔導款50%為限
提案條件 *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 須為中小企業
*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 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
績效指標 * 共同指標
1. 新增營業額(仟元)
2. 受僱者薪資成長
3. 新增就業人數
*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110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 共同指標
1. 新增營業額(仟元)
2. 受僱者薪資成長
3. 新增就業人數
4. 帶動地方投資額(仟元)
*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110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作業流程 Process

申請類別: A類(單一企業) B類(企業聯合) 配分
計畫申請
審查重點:
1.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1.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10%)
2.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30%)
2. 績效指標合理性(30%)
1.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15%)
2.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15%)
3.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15%)
4. 永續發展可行性:計畫書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15%)
1.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1.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10%)
2.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20%)
3. 工作規劃是否能明顯表達合作團隊互補性。(10%)
2. 績效指標合理性(40%)
1.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15%)
2.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15%)
3. 績效分配合理性:依企業功能合理分配績效目標。(10%)
3.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10%)
4. 永續發展可行性:計畫書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10%)
100%

由本計畫推動小組辦理,並延聘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審查委員會,以協助輔導作業之執行。

補導作業流程

申請作業流程說明

  1. 公告 申請須知公告於(網址: 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有意申請之廠商請向本計畫推動小組洽詢、參加說明會或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2. 受理方式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請將下列應備資料備齊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本計畫官網( 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待系統自動回覆回函後,即可確認送件成功。
應備資料 電子送件
1. 提案申請表(格式如「110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一、提案申請表」。)
2. 計畫書(聯合申請者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格式如「110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二、提案計劃書」。)
3. 創生場域事業活動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合約或所有權等
4. 個案一頁介紹簡報
5.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申報書者,應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申請前2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無繳稅記錄,則以國稅局免稅證明代替
6.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需檢附未滿五人聲明書;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7.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8.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參與人員、 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9. 若有填寫近3年內曾接受政府輔導或補助專案計畫者,請檢附相關結案報告書電子檔
1. 計畫書以word檔,連同其他應備資料掃瞄或翻拍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 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即視為送件成功。
2. 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使用工商憑證申請者則免加蓋。

  1. 輔導計畫經費編列範圍 輔導計畫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受輔導廠商及其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 (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見「110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七、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說明。)
  2. 計畫總經費不得編列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本計畫必須支出項目等。
  3. 人事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
  4. 計畫總經費內如遇委外廠商執行,凡金額高於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需檢附契約,相關規定以當年度公告之管考作業手冊為主。
  5. 政府輔導款金額不含營業稅。

  1. 受輔導廠商(含聯合執行廠商)皆應設置輔導款專戶,輔導款應專款專用,並專帳記錄輔導計畫全部收支,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且需加蓋「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樣章,如政府法令變更應從其修正後規定辦理,政府審計單位、主辦單位、計畫推動小組或本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2. 計畫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輔導款及廠商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且政府輔導款不得高於計畫總經費之50%。
  3. 受輔導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計畫總經費及政府輔導款金額;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受輔導廠商於結案時,若實支計畫總經費金額未達簽約計畫總經費時,其差額依原核定輔導比例(核定輔導款/簽約計畫總經費)計算應繳回國庫之輔導款數額。
  4. 計畫總經費報支科目範圍限於計畫書所載之科目,經費報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實報實銷,但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5.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勿填列代號或簡稱。
  6. 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之開立日期均須介於計畫查核期間內,且計畫總經費須為於計畫查核期間內實際完成動支者方予認列。
  7. 政府輔導款請款與撥付原則:
    1. A類(單一企業): 每年分3期撥付,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簽約後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結案審查作業完成後撥付。
    2. B類(企業聯合): 每年分3期撥付,且第1年期末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1. 第1年: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簽約後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當年度審查後撥付。
      2. 第2年: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年初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結案審查作業完成後撥付。
    3. 受輔導廠商請領各期輔導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請款。
    4. 輔導款專戶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均須繳回國庫。
  8. 受輔導廠商與其受委託單位之契約期間若超出計畫執行期間,須提出合理經費分攤說明。
  9. 為確保簽約計畫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進度及考核執行成效,推動小組將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輔導廠商不得拒絕。受輔導廠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1. 受輔導廠商至遲須於期中審查前,檢送載明工作分配、權利義務、對價產出及價金等之相關委外契約書影本至本計畫推動小組查驗。
  2.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辦理並派員參與本計畫管考會議相關事宜,包括工作進度輔導會議、進度審查會議、實地查訪。
  3.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提供與本計畫推動、績效考核(包括計畫內應繳交管考報表、會計報表、期中報告、結案報告)、成效追蹤及即時性議題對應辦法措施擬訂等有關事宜。受輔導廠商應於計畫執行中或輔導計畫結束後3年內,須參與經濟部為擴散輔導計畫成效所舉辦之教學個案研究、問卷調查、計畫說明會、人培課程培訓、行銷推廣活動、廣宣短片拍攝、受訪、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席相關會議如海外交流、研習活動、座談會、成果發表等。
  4. 受輔導廠商需配合追蹤、訪視、訪談、調查受輔導廠商後續推動績效至少(含)3年。
  5. 若計畫執行期間,發生受輔導廠商因本計畫執行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時,由受輔導廠商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6. 政府輔導款如有預算被刪減、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輔導計畫經費,受輔導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計畫推動小組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7. 輔導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輔導廠商之下列情形之一,本計畫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1. 藉由對經濟部、本計畫推動小組或審查委員有詐欺、關說、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取得本計畫政府輔導或通過各期審查,經查明屬實者。
    2. 將政府輔導款挪移他用或以不實憑證核銷本案,經經濟部、本計畫推動小組或計畫推動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查明屬實者。
    3. 有停業、破產、解散或撤銷登記或其他事實上無營業事實者。
    4. 未依契約規定,經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5. 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
    6.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牴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本計畫推動小組催告仍未改善者。
  8. 本申請須知之輔導事項、輔導對象、核准日期、輔導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經濟部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