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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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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11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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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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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前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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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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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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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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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碳管理系統初探–精誠CarbonEnVis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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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_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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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BIN
      Documents/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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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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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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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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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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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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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
Documents/Carbon-EnVision-雲端碳管理系統.pdf


+ 4 - 0
Documents/web_url.csv

@@ -0,0 +1,4 @@
+url
+https://tw.systex.com/carbon-envision/
+https://www.cio.com.tw/carbon-management-system-first-agent-seisei-carbon-envision/
+

BIN
Documents/低碳產品獎勵辦法.docx


BIN
Documents/低碳產品獎勵辦法.pdf


+ 63 - 0
Documents/低碳產品獎勵辦法.txt

@@ -0,0 +1,63 @@
+法規名稱: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低碳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權,且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中前百分之十。
+二、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碳足跡減量標籤(以下簡稱減碳標籤)使用權。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展期通過且具實際減碳成效之碳標籤使用權。
+前項第一款所稱同類型碳標籤產品,指適用相同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前六碼相同或歸屬於相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細類產品。但
+碳標籤產品無法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分類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認定。 
+
+第 4 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 6 條 
+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 
+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 
+
+第 8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二、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三、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前項各獎勵項目經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 
+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應。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不受理獎勵申請。 
+
+第 10 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
+第 11 條 
+受獎勵事業於受獎勵產品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應參加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低碳相關宣導活動。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BIN
Documents/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docx


+ 100 - 0
Documents/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txt

@@ -0,0 +1,100 @@
+法規名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硫氧化物。
+三、氮氧化物。
+四、揮發性有機物。
+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 
+
+第 3 條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前項所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指固定污染源正常運作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其具有下列情形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一、設計不良或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故障。
+二、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
+三、非屬前兩款所引起災害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或其他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
+第 4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內容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成分及其排放量。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
+三、與排放量有關之參數說明:
+(一)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用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
+(二)產品種類、生產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
+(三)非屬生產製造過程使用之有機溶劑用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
+(四)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及上述各種數量之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
+前項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報資料,並通知其重新申報。 
+
+第 5 條 
+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所測之檢測結果。
+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五、中央主管機關於排放量計算手冊提供之排放量試算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
+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
+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計算排放量。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排放係數,指固定污染源每單位之原(物)料量、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操作量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廠係數,指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替代計算方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或
+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測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
+
+第 6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 
+
+第 7 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之季排放量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第 8 條 
+公私場所申報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查核其申報內容:
+一、同一固定污染源申報任一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高於操作許可證登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
+二、同一固定污染源申報任一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低於操作許可證登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申報之空氣污染物種類或固定污染源資料,與主管機關管制資料不相符。
+四、同一固定污染源任一空氣污染物之季排放量與前一年同季排放量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疑義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年排放量,指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所申報個別空氣污染物種類之季排放量總合。 
+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限期公私場所提報下列相關資料:
+一、原(物)料、燃料之購買憑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等證明文件及其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
+等紀錄月報表。
+二、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報表、耗材購買憑證及其用量紀錄報表、廢棄物上網申報遞送聯單資料或其他有關廢棄物處理之相關資料。
+三、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與產品產量及上述各種數量之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委託處理證明等紀錄報表與證
+明文件。
+四、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月報表及相關品保品管紀錄資料。
+五、排放管道檢測報告書影本及彙整表。
+六、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七、具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其與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與空氣污染物排放相關之文件。 
+
+第 10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申報季排放量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每日計量及記錄其須依前條規定提報之相關紀錄報表。但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
+,得每批計量及記錄前條第三款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與產品產量等項目及數量,且每季至少計量及記錄一次。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無法依前項規定計量及記錄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改變其記錄項目或頻率。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2 條 
+依第四條申報排放量之資料及依第十條記錄之資料,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六年備查。 
+
+第 13 條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任一空氣污染物申報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查核其應申報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以下,且該空氣污染物應申報之年排放量達一公噸以上。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提報資料。
+四、違反第十條或前條規定。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BIN
Documents/國際鏈結之企業碳足跡指引.pdf


+ 293 - 0
Documents/國際鏈結之企業碳足跡指引.txt

@@ -0,0 +1,293 @@
+序
+2021 年,淨零碳排與減碳成為了全球最熱門的議題,如何達到 2050 年的淨零碳排目標也成為了未來各國轉型的重要發展策略。不少國家更已積極訂定減碳路徑,甚至研發新
+技術,來盡力達成淨零碳排的願景。 
+
+而在全球淨零碳排目標以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影響下,對產業及企業之產品更是不小的衝擊,因此企業在思考如何針對組織型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減量外,產品 / 服
+務碳足跡也成了另一個關注的焦點。目前可以透過碳足跡的計算,來得知一個產品 / 服務生產後的碳排放量。其概念是透過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的方法,從
+產品五大階段,包含:原料取得、製造 / 服務、配送銷售、使用以及廢棄處理,盤查所有投入產出、能資源等的結果,計算出標的產品碳足跡。
+
+本書「國際鏈結之企業碳足跡指引」涵蓋了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草案公布後的相關內容,以及碳足跡的基本概念,並且能引導企業之產品來逐步完成產品碳足跡的計
+算,最後透過第三方查證來取得查證聲明書,不僅能協助企業符合品牌商或客戶的減碳要求,更能與國際鏈結。
+
+
+導讀
+第一章 國際碳議題趨勢
+本章節主要說明國際的碳議題趨勢,涵蓋: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淨零碳排、碳足跡起源以及品牌商減碳要求。
+
+第二章 碳足跡基本概念
+本章節主要說明碳足跡的基本概念,涵蓋:生命週期評估概念 (LCA)、生命週期評估國際標準 (ISO 14040/14044)、
+碳足跡概念、碳足跡國際標準 (ISO 14067),以及碳足跡計算 ( 排放係數 / 活動數據 )。
+
+第三章 企業碳足跡輔導
+本章節主要說明企業的碳足跡輔導,涵蓋:執行流程 PDCA、出口標的產品確認、標的產品範疇界定、標的產品數據盤查、標的產品碳足跡計算、標的產品碳足跡盤查報告、
+標的產品碳足跡第三方查證以及標的產品碳足跡綠色行銷。
+
+第四章 常見問題
+本章節主要列出企業產品進行碳足跡計算時,可能遇到的相關問題,並透過 20 個主要問題的彙整,引導企業更快了解並克服碳足跡計算時的困惑。
+
+
+
+第一章 國際碳議題趨勢
+1.1 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2021 年 7 月 14 日,歐盟宣布了「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簡稱 CBAM) 草案,以避免高排碳產業外移,或境外產業大量輸入未經付出碳
+污染成本的的產品,造成「碳洩漏」(Carbon Leakage)。
+
+在第一階段中,CBAM 將重點關注最有可能發生碳洩漏的商品,包含:水泥、肥料、鋼鐵以及鋁等稅則號別下特定貨品,以及境外輸入電力。地理範圍涵蓋歐盟以外國家與地
+區,惟不包含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瑞士 ( 即訂有相關協議或有碳市場連結 ) 以及部分歐盟會員國境外屬地或領地之經濟區。
+
+實施時間 2023 年至 2025 年為過渡期,僅繳交貨品碳排放資料 ( 直接與間接排放 ) 與出口國碳價繳付證明。2026 年起為正式施行期 ( 目前設定僅直接排放計價 )。歐盟境內的
+進口商得申請成為「授權申報人」。貨品的內含排放量、實際總排放量 ( 即直接加上間接排放量 ) 經過第三方的查驗證,產出年度排放報告送交歐盟 CBAM 機構的中央資料庫,成
+為某產品的年度平均排放量計算基準。
+
+
+1.2 淨零碳排 (Net Zero Emissions)
+目前美國與歐盟兩大經濟體將針對高排碳進口產品課徵碳關稅,鄰近各國也陸續跟進,全球更已有超過 130 個國家,宣示 2050 年要達到淨零碳排目標。企業進行產品生產時,
+會經過原料、製造、運輸、使用以及廢棄處理等階段,所有生產過程都會造成一定的溫室氣體 (Greenhouse Gas) 排放。而 GHG 又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佔比最高,因此大多數組織或
+企業是將二氧化碳作為減量的目標。淨零碳排的概念,即是將碳排放量與減碳排放量相互抵消,以達到零排放的效果。
+
+為了達到減量的目標,組織或企業首先要知道每年生產製造過程會產生多少的二氧化碳,可以透過碳足跡盤查的過程,將原料取得、製造 / 服務、配送銷售、使用以及廢棄處
+理等生命週期的五個階段,其產品產生的溫室氣體,經過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 (CO2e) 的總和而得。
+
+根據 ISO 14064-1 : 2018「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分為六類,其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為類別 1,間接溫室氣
+體排放為類別 2 至類別 6。
+
+
+1.3 碳足跡起源
+上節提到的淨零碳排是未來的目標,然而全世界對於溫室氣體的關注很早就開始發展,1992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並於 1997 年於日本京
+都舉行第 3 次締約方會議(COP-3)時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針對包括二氧化碳在內之氟氯碳化物等六種溫室氣體,定出具體減量目標,該議定書於 2005 年生
+效。為因應此趨勢,溫室氣體管制機制或排放權交易機制逐漸浮現,溫室氣體相關國際標準也開始制定,若以產品做為對象來看,則是發展出碳足跡或碳標籤的概念。
+
+碳足跡的概念即為產品的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英國政府於 2001 年成立 Carbon Trust,並於 2006 年推出碳減量標籤 (Carbon Reduction Label),是全球最早推出的碳標
+籤。而為了計算碳足跡,需有一致性的規範與準則,因此 2008 年英國標準協會 (BSI) 公布第一個針對產品碳足跡計算的規範 PAS 2050,國際標準組織 (ISO) 與 WRI/WBCSD(世
+界資源協會 / 世界永續發展商業委員會)則參考 PAS 2050 進一步發展碳足跡國際標準 ISO 14067,歷經多次委員會討論,於 2013 年公布技術性文件 ISO/TS 14067:2013,而後於2018 年推出正式版 ISO 14067:2018。
+
+碳足跡的出現代表對於溫室氣體的管制,不再只侷限於工廠的直接排放,必須追溯至產品原物料的開採階段,以及製造階段所有直接與間接的排放,一直到使用及廢棄處理階
+段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因此對於溫室氣體的揭露或管制將更為全面性。
+
+
+1.4 品牌商減碳要求
+在 2050 淨零碳排及碳中和等相關議題發酵下,已引起不少國際組織與國際品牌商之關注,而發起相應的活動或規劃,而許多國內廠商身為國際品牌商之上游廠商則直接受影
+響,尤其是國際品牌商所主要牽動的紡織相關產業。
+
+2015 年 由 CDP 組 織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聯合國全球契約 (UN Global 
+Compact)、世界資源研究所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及世界自然基金會 (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共同發起成立「科學基礎減碳目標」(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聯合超過五百家公司投入各種計畫,減緩氣候變遷的速度,其中訂定減碳目標廠商至少包括:Chanel、Gucci、Nike、PUMA、 VF、H&M、Eileen Fisher Inc.、GUESS、
+Levi's、Gap、Zara、Uniqlo…等。
+
+另外,聯合國於 2018 年發起「時尚產業氣候憲章」(Fashion Industry Charter for Climate Action)
+,以「科學基礎減量目標」為減量目標進行規劃,超過 40 家時尚界品牌龍頭及供應鏈上的紡織業、物流業及相關公會加入響應,憲章訂定目標為在 2050 年達成時尚
+產業淨零排放,並在 2030 年先行減少排放量 30%。其中知名品牌包括:adidas, Aquitex, Arcteryx, Burberry Limited, Esprit, Guess, Gap Inc., H&M Group, Hugo Boss, Inditex, 
+Kering Group…等。
+
+除了上述組織產業相關品牌商外,電子產業知名企業如 Apple、Microsoft、台積電、華碩、鴻海…等也已訂定減碳目標或減碳要求,未來減碳將成為各企業最基本的功課。
+
+
+
+第二章 碳足跡基本概念
+2.1 生命週期評估概念 (LCA)
+碳足跡的概念是為了評估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排碳量,也因此需應用到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方法,而生命週期評估完整方法論有國際標準 ISO 14040
+與 14044,分別闡述生命週期評估的「原則與架構」及「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將於下一小節進行說明。
+
+生命週期評估之定義為:產品系統自始至終的生命週期中,投入和產出及潛在環境衝擊之彙整與評估。生命週期則是指從原物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到生命終結之廢
+棄處理等過程,投入則包括原物料、輔助原料、能資源…等,產出則包括主要產物、副產物、廢棄物、污染排放等。在應用方面,生命週期評估可以「鑑別產品在生命週期各細節處環
+境績效的改善機會」、「提供資訊給產業界、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之決策者」、「環境績效相關指標之選擇」、「市場行銷 ( 如實施環保標章計畫、提出環境訴求或擬定環保產品宣
+告 )」等。
+
+而屬於中間材料 ( 非提供給最終使用者 , 本指引定義為”B2B”) 之產品,進行生命週期評估之盤查範圍界定為搖籃到大門 (cradle to gate),亦即從原物料階段到製造階段之工
+廠大門或下游客戶之大門,而消費性產品 ( 提供給最終使用者 , 本指引定義為”B2C”),在生命週期盤查的範圍界定則是搖籃到墳墓 (cradle to grave),亦即從原物料階段一直到最
+後的廢棄處理階段。
+
+目前生命週期評估的計算軟體主要包括:DoITPro( 台灣 )、Boustead Consulting Ltd.( 英 ) 、SimaPro( 荷蘭 ) 、NIRE-LCA( 日 ) 、CheM Systems( 美 ) 、 Gabi( 德 )…等,其中
+DoITPro 為工研院綠能所研發,並建置台灣本土資料庫,可協助國內廠商進行生命週期評估。
+
+
+2.2 生命週期評估國際標準 (ISO 14040/14044)
+現階段產品碳足跡的計算準則與方法,是以「ISO 14040:2006 環境管理 - 生命週期評估 - 原則與架構」與「ISO 14044:2019 環境管理 - 生命週期評估 - 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
+為基礎。而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作業有四個階段:
+1. 目的與範疇界定階段。
+2. 盤查分析階段。
+3. 衝擊評估階段。
+4. 闡釋階段。
+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可協助:
+ .鑑別產品在生命週期各細節處環境績效的改善機會。
+ .告知產業界、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之決策者 ( 如為策略規劃、優先順序設定、產品或過程的設計或再設計之目的 )。
+ .環境績效相關指標,包括其量測技術之選擇。
+ .市場行銷 ( 如實施環保標章計畫、提出環境訴求或擬定環保產品宣告)。
+
+
+2.3 碳足跡概念
+如前所述,碳足跡依照生命週期評估方法進行,而針對溫室效應而發展出碳足跡標準 ISO 14067,此標準內容將於下一節進行介紹,碳足跡之盤查方法與流程詳述於 ISO 14067。
+
+碳足跡在展開盤查前須要先界定盤查範疇,而為了讓產品在進行生命週期盤查後有一致性的比較基礎,則各產品別需要有產品類別規則(Product Category Rules,簡稱
+PCR),用以界定各產品別之盤查範疇 ( 系統界線 ),明確指出那些盤查項目屬於強制性納入,那些屬於選擇性納入,以及產品功能單位、截斷準則、分配規則等,而 PCR 由專家審
+核後公告。
+
+B2B 產品與 B2C 產品的盤查範疇不同,以下內容主要以 B2B 產品進行說明。一般非提供給最終使用者 (B2B) 產品之盤查範疇界定,也就是盤查範疇從原料取得階段到製造階
+段,原料取得階段需盤查主要原料製造、輔助原料製造及包裝製造,以及每項從原料廠到盤查工廠的運輸,而製造階段則是盤查製造過程所使用之能資源,以及排放之廢棄物、廢
+氣及廢水,也須包含其中委外處理之運輸資訊。若為提供給最終使用者 (B2C) 之產品則還須包含配送銷售階段、使用階段以及廢棄處理階
+段之盤查。而企業盤查蒐集之數據都需要記錄其為量測值、計算值或推估值等,並保有相關的佐證資料 ( 例如:電費單、水費單…等 ),以作為碳足跡查證之依據。且蒐集的數據在
+數據品質上須說明其時間涵蓋面、地理涵蓋面、技術涵蓋面、精密度、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再現性、數據的來源及資訊的不確定性等。
+
+
+2.4 碳足跡國際標準 (ISO 14067)
+目前針對產品碳足跡其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主要是依照「ISO 14067:2018 溫室氣體 - 產品碳足跡 - 量化之要求事項與指導綱領」進行產品碳足跡 (CFP) 之量化與報告。
+在與生命週期評估國家標準 (CNS 14040 與 CNS 14044) 一致之方式下,規定進行產品碳足跡之量化與報告的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此外亦提供針對部分產品碳足跡進行量化之
+要求事項及指引。而 2018 年改版其重點如下 : 
+.關於針對產品碳足跡與部分碳足跡進行溝通之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目前由 ISO 14026 所涵蓋。
+.關於進行查證之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目前由 ISO 14064-3 所涵蓋。
+.關於 PCR 之原則、要求事項及指引,目前由 ISO/TS 14027 所涵蓋。
+.針對生物碳與電力方面如何進行處理之要求事項進行修訂與澄清。
+.針對定義部分與 ISO 14064 系列者保持一致,以便利進行闡釋。
+
+
+2.5 碳足跡計算 ( 排放係數 / 活動數據 )
+碳足跡數據蒐集後,需進行數據確認,包括建立質量平衡、能量平衡與 / 或排放係數或其他方法的比較分析,且須將數據與宣告或功能單位連結,亦即數據需轉換成功能單位
+之投入與產出量,數據的取捨可使用敏感度分析進行判斷,而進行系統界限之修正,若數據為全廠或兩項以上產品共用之數值,則必須考慮使用「分配」,分配原則則是找出哪種
+特性與排碳量最為相關,一般使用重量或數量做為分配單位,其他還包括:體積、面積、投入人力工時、價格…等。利用分配過程,可以將數據整理為每功能單位之投入與產出量,
+得到製造階段之活動數據。若為 B2C 產品,在配送銷售階段,活動數據包括含包裝之單位產品重量、運輸到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運輸方式與距離,而使用階段一般需有消費者使用產
+品之能資源耗用量 ( 如電器使用功率 ) 與產品使用期限或壽命,最後廢棄處理階段,則需有各項廢棄處理方式之比例及運輸資訊等。
+
+完成碳足跡數據確認與分配後,則進入計算階段,溫室氣體排放量為活動數據與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相乘之值,因此產品碳足跡為所有納入盤查項目的每功能單位之投入產出活
+動數據跟其排放係數相乘之加總。
+
+總結來說,碳足跡計算的活動數據為盤查獲得,而排放係數可選擇對於其原料端進行盤查或是使用碳足跡計算軟體之資料庫,碳足跡也是運用生命週期評估之計算方法,生命
+週期評估計算後將產出各項不同環境衝擊之結果,而碳足跡是單就溫室效應一項進行環境衝擊評估,單位為 CO2e。
+
+
+
+第三章 企業碳足跡輔導
+3.1 執行流程 PDCA
+企業產品碳足跡的計算,是依照PDCA執行程序。先進行企業主要出口標的產品確認,並進一步完成標的產品範疇界定,確認出標的產品相
+關生產廠址其製程與未來數據蒐集的範圍。再依照生命週期概念,針對原料取得、製造、配銷、使用以及廢棄處理等五個階段,完成標的產品數據盤查。
+
+而這五個階段所蒐集到的盤查數據即為活動數據,再乘以相對應的排放係數後加總,即能完成標的產品碳足跡計算。完成計算後也將進一步協助企業撰寫此次標的產品碳足跡
+盤查報告,報告內容將會完整闡述產品特性與功能單位,產品製造流程與系統界線,相關假設與限制,數據分配與碳足跡計算結果圖表。
+
+最後再協助企業標的產品碳足跡第三方查證,透過第三方查驗機構完成查證,進一步取得查證聲明,與國際接軌並符合品牌商或客戶的 ( 減碳 ) 要求。而除了協助企業完成產品
+碳足跡計算與查證,透過碳足跡計算更能找到排碳熱點,藉此作為產品未來減碳的參考,也能協助此產品客製化綠色行銷包裝,建立企業此碳足跡產品外銷的廣宣工具,達到企業、
+產品以及品牌知名度的同時提升。
+
+
+3.2 出口標的產品確認
+目前可協助進行碳足跡計算的產品,並沒有任何限制,但多數企業是受到品牌商或客戶要求,而需要進行其產品的碳足跡盤查計算。雖然目前歐盟 CBAM 草案公告所需申報的
+範圍僅為製造過程溫室氣體之直接及間接排放量,且課徵之碳邊境稅只限定直接排放,與碳足跡以全生命週期計算範圍不同,但碳邊境稅針對產品課徵碳排放量之方向是確定的,
+因此企業無論是為了符合國際品牌商之要求或因應歐盟 CBAM 未來要求,碳足跡都是企業目前及因應未來碳議題所建議採行的措施。
+
+
+3.3 標的產品範疇界定
+進行產品碳足跡計算時是參考 ISO 14040 與 ISO 14044 等國際標準,會先確認數據蒐集期間 ( 通常以常態性生產一年為期間 )、標的產品生產廠址,以及生命週期系統界線,並
+繪製標的產品在生命週期五大階段的製程流程圖,以界定數據資料的蒐集範圍。而生命週期五大階段涵蓋原料取得階段、製造階段、配
+送銷售階段、使用階段以及廢棄處理階段,說明如下:
+1. 原料取得階段:
+包含製造過程投入的主要原料、次要原料、包裝材料以及耗材等。
+2. 製造階段:
+包含製造過程所使用到的各項能資源以及所產生的廢棄物等。
+3. 配送銷售階段:
+包含產品從製造工廠運送到第一階銷售點間相關的運輸過程。
+4. 使用階段:
+包含消費者使用產品時所耗用的各項能資源與產生的廢水排放等。
+5. 廢棄處理階段
+包含產品在使用後所產生的各項廢棄物以及處置方式。
+
+
+3.4 標的產品數據盤查
+在 2.3 節中有說明碳足跡盤查需蒐集盤查範疇內的各項投入產出數據,而需蒐集的項目主要可區分為原料、能資源與污染排放三大類。原料類又可區分為主要原料、輔助原料、
+包裝材料以及耗材,能資源類又可區分為能源 ( 電、柴油、天然氣…等 ) 、資源 ( 水 )…等,污染排放類則包括廢棄物、廢氣及廢水等,投入端需要蒐集的數據為這些原料類及能資源
+類的項目種類與用量,而產出端則是蒐集污染排放類的排放量、檢測報告數據及處理方式等,而所有投入與產出還須包括相關的運輸資訊。因此,廠商在完成標的產品範疇界定後,
+輔導人員會提供包含上述需蒐集項目之盤查表供廠商填寫。
+
+對於執行碳足跡之廠商而言,可能會不清楚上述盤查資料要由何處取得,在原料方面可參考工廠之 ERP 系統 /BOM 表、製程流程圖、生產報表等,能資源方面則可參考繳費單
+據、組織溫室氣體盤查清冊等,污染排放則可參考製程流程圖、廢水處理流程圖、檢測報告、清理計畫書等。
+
+填寫盤查表注意事項摘要:
+.名稱部分:需提供各項原料之材質或化學品名稱及組成比例。
+.用量部分:需確認為全廠或個別用量,若為全廠需分配,且須為扣除庫存量之實際用量。
+.單位部分:原料用量需轉成重量單位,其餘依盤查表單位填寫。
+
+
+3.5 標的產品碳足跡計算
+在 2.5 節中說明碳足跡之計算概念,亦即溫室氣體排放量為活動數據與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相乘之值,產品碳足跡為所有納入盤查項目的每功能單位之投入產出活動數據跟其排
+放係數相乘之加總。
+
+盤查獲得的活動數據經過確認後才可用於計算,且需確認是否需經過分配以得到產品之使用量或排放量,再轉換成單位產品之用量或排放量。舉例來說,某工廠生產 AB 兩種
+產品,其中 A 產品為盤查標的產品,功能單位為 kg,產量為一年 3,000,000 kg,且佔全廠產量 60%,並以重量做為分配方式,在投入端方面,以主要原料為例,若為 A 產品專用原
+料,則不須分配 ( 如下表案例之主要原料 1),若為全廠 AB 兩產品共同使用,則需照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 如下表案例之主要原料 2),一般狀況下,能資源較常為全廠用量,而需要
+進行分配,而若能找出避免分配的方法則更佳,例如不同產品在不同生產線生產而有獨立電表。而在分配之後得到產品用量,需進一步再整理出單位產品用量。
+
+因此,廠商填寫完盤查表後交給輔導人員,輔導人員確認數據後依上述方式進行整理,得到每項投入與產出之單位產品用量或排放量,下一步則是由資料庫找到適合的排放係數
+進行計算,而必須注意的是每項投入或產出端若有運輸部分都需涵蓋進來,在未進行敏感度分析前,每個盤查範疇內的項目都須納入,在計算後確認排碳量貢獻度低後,依截斷準
+則進行排除,而完整的碳足跡則是將各單位產品排碳量進行加總而得。
+
+
+
+3.6 標的產品碳足跡盤查報告
+完成碳足跡計算後,須將計算結果整理於報告中,碳足跡盤查之結果、數據、方法、假設及生命週期闡釋,須以透明與具備充足細節方式呈現,並證明符合 ISO 14067 標準之
+規定。
+
+依 ISO 14067 標準之規定,需要紀錄每個主要生命週期階段連結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包括針對每個生命週期階段之絕對與相對貢獻,此外,若有化石、生物、直接土
+地利用變化或飛機運輸所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均需要分別記錄。報告中的必要資訊包括:功能單位、系統界線、重要單元過程清單、數據蒐集資訊 ( 包
+括數據來源 )、納入考量的溫室氣體清單、選定的分配方法、選定的截斷準則、時間期間、數據選定與數據品質、敏感性分析與不確定性評估…等。
+
+另外,報告的選擇資訊則可為不同產品的碳足跡比較,但許多條件須相同才可比較,至少包括:產品類別的定義與描述、功能單位、系統邊界、數據說明、投入與產出準則、
+數據品質要求、使用階段與廢棄處理階段的假設…等。
+
+在依 ISO 14067 標準完成碳足跡盤查報告後,則可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以進行最後階段碳足跡查證。
+
+
+
+3.7 標的產品碳足跡第三方查證
+當產品完成碳足跡計算後,即可透過第三方查證的程序,來取得查證聲明書。而「查證」與「認證」不同,查證主要是針對文件資料進行查核,以確保資料的合理性與正確性。
+認證主要是指某主管機關對於某實驗室或驗證機構給予正式的認可,以證明其有能力執行某項特定工作。
+
+目前碳足跡查證的作業程序,大致有七步驟,分別為:
+1. 建立查證協議
+2. 初始文件審查及風險評估
+3. 規劃查證與取樣計畫
+4. 展開查證作業
+5. 查證意見
+6. 內部技術審查
+7. 核發查證聲明
+而國內可以進行查證的第三方機構,目前有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DNV)、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SI)、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
+司 (BV)、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 以及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UV)。
+
+
+
+3.8 標的產品碳足跡綠色行銷
+企業產品完成碳足跡計算與查證,後端也能針對產品進行客製化綠色行銷包裝,藉此建立此碳足跡產品外銷的廣宣工具,達到企業、產品以及品牌知名度的同時提升。綠色行
+銷是在一般行銷的基礎架構上,進一步衍生出來。企業無論是生產綠色產品或提供綠色服務模式,除了需要有研發技術能量作為基礎,於行銷時也是以定位為優先,進而找出合適
+的市場對象,再透過行銷 4P( 產品、價格、通路、推廣 ) 與行銷 4C( 消費者需求、購買價格、便利性、溝通 ) 的組合策略推廣。
+
+技術牽扯到與企業體的相關競爭力,定位就與企業、產品 / 服務以及品牌相關,而市場就是欲經營的客群,行銷工具就是各種輔助方式,推廣活動就是散播出去的行為。因此,
+企業凡是欲將綠色產品、綠色服務、綠色品牌甚至是綠色形象等藉由各方式傳遞給客戶或消費者,那麼就與綠色行銷相關。可將其重新分類定義為競爭力面、品牌面、市場面、行
+銷工具面以及業務推廣面等五大構面,並視為一個行銷金字塔的組成結構。
+.競爭力面:產品綠色特性、研發技術能量、認證標章獎項、獨特性、跨界合作。
+.品牌面:企業 / 品牌識別、品牌 / 識別組成、品牌 / 識別含意、核心價值、記憶連結。
+.市場面:市場區隔、目標市場、產品定位、通路策略、訂價策略。
+.行銷工具面:文案、靜態平面文宣、動態形象影片、虛實展示系統、互動式內容。
+.業務推廣面:電商平臺、會展、上架平臺、媒體傳播、群聚。
+
+
+
+第四章 常見問題
+綜上所述,碳管理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議題,企業其產品應都做好碳盤查與碳足跡計算的準備。而針對企業產品進行碳足跡計算時可能遇到的常見問題。
+也整理如下所示 : 
+Q1 :產品碳足跡如何計算? A1 : 標的產品盤查範疇內之「活動數據」乘以「排放係數」加總。
+Q2 :何謂活動數據? A2 : 即企業產品製造生產時的投入產出量
+Q3 :活動數據蒐集範圍? A3 : 蒐集範圍涵蓋產品生命週期範圍,若為 B2C 產品,則涵蓋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以及廢棄處理五大階段;若為 B2B 產品,則為原料取得與製造階段
+Q4 :排放係數從何而得? A4 : 排放係數可從盤查供應商獲得,或從資料庫而得,目前國內碳係數可從環保署碳足跡資訊網與工研院 DoITPro 資料庫而得。
+Q5 :廠商該如何蒐集以及提供各階段資料? A5 : 可透過碳足跡盤查表,將五大階段需提供資料,依序蒐集填入。
+Q6 :數據盤查過程哪些是必要資料? A6 : 原則上只要是盤查範圍內有花到錢的投入與產出項目都要列入 ( 資本財,例如:設備與建築物例外 )
+Q7 :原料取得階段涵蓋哪些項目? A7 : 包含主要原料、次要原料、包裝材料以及耗材等
+Q8 :製造階段涵蓋哪些項目? A8 : 包含製造過程所使用到的各項能資源以及所產生的廢棄物等
+Q9 :配送銷售涵蓋哪些項目? A9 : 包含產品從製造工廠運送到第一階銷售點間相關的運輸過程
+Q10 :使用階段涵蓋哪些項目? A10 : 包含消費者使用產品時所耗用的各項能資源與產生的廢水排放等
+Q11 :廢棄處理涵蓋哪些項目? A11 : 包含產品在使用後所產生的各項廢棄物以及處置方式
+Q12 :能資源中的用水與用電量如何而得? A12 : 參考繳費單據與實際用水用電的紀錄情形
+Q13 :生產線若沒有獨立電錶,該如何得到製程用電? A13 : 原則上若可專線生產 ( 無其他機台同時運作 ) 為佳,可透過記錄此次生產數量與期間的用電度數而得知;其次為將整廠用電採分配方式,或使用勾電錶方式而得知
+Q14 :數據填寫時所使用單位? A14 : 除能源外,原料用量需轉換為重量單位 ( 一般常用 Kg) ,污染物等產出則依盤查表而定
+Q15 :碳足跡使用的單位? A15 : 每功能單位的二氧化碳當量 (CO2e/Functional Unit,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per functional unit)
+Q16 :數據蒐集期間為何? A16 : 一般原則以常態性生產一年為期間
+Q17 :是否有關於碳足跡的國際標準? A17 : 目前是依照 ISO 14067:2018 溫室氣體 - 產品碳足跡 - 量化之要求事項與指導綱領進行產品碳足跡 (CFP) 之量化與報告
+Q18 :碳足跡是針對工廠還是產品? A18 : 依照 ISO 14067 國際標準,主要是針對「產品」進行計算
+Q19 :計算完產品碳足跡後,如何被國際認可? A19 : 當產品完成碳足跡計算後,即可透過第三方查證的程序,來取得查證聲明書
+Q20 :目前國內查證單位? A20 : 目前國內可進行查證的第三方機構,有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DNV)、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SI)、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BV)、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 以及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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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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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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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txt

@@ -0,0 +1,32 @@
+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相關法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 16、20 條(104 年 07 月 01 日)
+
+要  旨:
+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訂定「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
+主    旨:
+訂定「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
+
+公告事項:
+一、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一定規模排放量如下:
+(一)總量管制實施日後始設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其屬依本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公告之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固定燃料燃燒、製程之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
+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者,為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二)總量管制實施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招標程序或未經招
+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者,且屬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實施日後
+因設備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改變等情形,致有全廠(場)固定燃料燃燒、製程之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增量達
+前一年度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百分之二十,且增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者,為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
+二、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依下列方式計算;其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外購電力及蒸汽年使用量,應依最大設計值計算:
+(一)固定燃料燃燒、製程之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Σ﹝年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公噸、公秉或千立方公尺/年)
+×排放係數(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公秉或千立方公尺)×溫暖化潛勢﹞。
+(二)間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Σ﹝年外購電力(千度/年)、年蒸汽使用量(千立方公尺/年)×排放係數(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公秉或千立方公尺)﹞。間接排放之排放係數,應以排放源新設或變更年度之最新公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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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
+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
+三、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生態及人類社會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及脆弱度。
+四、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五、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六、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七、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八、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九、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一、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十二、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三、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
+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四、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五、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六、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十七、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八、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
+第 4 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
+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
+第 5 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
+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
+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
+第 6 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
+
+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 8 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
+第 10 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
+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階段管制目標,於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
+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
+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
+第 1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
+第 1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
+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第 16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
+
+
+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第 17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
+,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輔導各級政府使用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各級政府於必要時得依據前
+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 19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訂定調
+適目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前項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
+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
+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
+
+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第 21 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
+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2 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查核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第 24 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
+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5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
+第 27 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之比率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
+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
+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
+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9 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
+,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0 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五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
+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
+第 33 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
+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排放額度之廢止及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
+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6 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
+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
+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辦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額度之交易事宜。
+第一項及第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涉及額度之交易事宜
+,應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同意。 
+
+第 3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
+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及第二項產品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執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
+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41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第 42 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於各級學校推動以永續發展為導向之氣候變遷教育,培育師資,研發與編製教材,培育未來因應氣候變遷之跨領域人才。
+六、鼓勵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支持與強化氣候變遷教育,結合環境教育、終身教育及在職教育之相關措施。
+七、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
+九、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
+第 43 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
+第 44 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第 45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
+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該主管業務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送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
+前項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
+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
+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7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
+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
+第 48 條 
+規避、妨礙、拒絕依第四十條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
+第 49 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
+第 5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
+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
+第 5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
+第 55 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
+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六十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
+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第 56 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
+第 57 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
+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
+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
+第 58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第 59 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0 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
+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第 6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 6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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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因應變遷法前身)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
+展,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
+值。 
+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
+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
+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
+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
+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
+
+第六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
+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
+
+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
+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
+
+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
+,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
+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
+
+第十二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
+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統計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統計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
+第十四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
+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
+
+
+第三章  減量對策 
+第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
+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
+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得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
+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
+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
+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該核
+配額中屬配售額之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百。 
+前項配售額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比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註銷。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
+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二十一條  取得核配額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或其
+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證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
+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
+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化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第二項、第四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
+融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二十二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取得排放額度者,於資訊平台帳戶登
+錄其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 
+前二項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
+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排放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
+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
+第四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
+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
+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第二十六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
+個人,應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
+
+第二十九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排放源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
+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
+
+第三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
+第三十一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
+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
+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
+
+第三十二條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
+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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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計畫之訂定、督導、執行及成果檢核事項。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事項。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事項。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登錄及查核事項。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管理及認證機構之管理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事項。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項。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事項。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事項。
+十三、全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事項。
+十四、全國溫室氣體之排放源碳費徵收之訂定、審核及執行事項。
+十五、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申報、審查及管理事項。
+十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事項。
+十七、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十八、產品碳足跡之審查、查驗、核算、核定、查核及檢查事項。
+十九、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管理事項。
+二十、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二十一、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
+第 3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協助執行直轄市、縣(市)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與輔導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協助民間團體推展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協助民間團體推展事項。
+九、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輔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一、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二、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城市交流事項。
+十三、執行直轄市、縣(市)產品碳足跡查核及檢查事項。
+十四、參與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事項。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我國氣候變遷之未來情境。
+二、調適及減緩所遭遇之衝擊及挑戰。
+三、願景及目標。
+四、基本原則。
+五、政策內涵。
+六、後續推動。 
+
+第 5 條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
+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階段管制目標。
+二、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摘要。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四、分析及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
+第 7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應於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依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產業調整或能源供需情形訂修,且每五年至
+少檢討一次。
+第一項部門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包括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
+五、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
+六、管考機制。 
+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
+第 9 條 
+前條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顯示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中央目的主
+管機關應於提送成果報告時併同提出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改善措施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改善措施、期程及經費。
+二、預期改善成果。 
+
+第 10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係數。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送之國家清冊內容
+,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之。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二、能源、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吸收趨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 
+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以下簡稱國家報告),應每三年編撰一次,於每三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
+三、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
+四、溫室氣體排放預測。
+五、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適對策。
+六、氣候變遷及系統觀測研究。
+七、技術研發、需求及移轉。
+八、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教育、培訓及宣導。 
+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應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 
+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
+第 15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各級政府應推動調適方案及作為,促進我國自然環境、經濟、社會、國民、事業及脆弱群體等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
+成之損害,相關方案及作為應依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及最新國內外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或社區、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
+第 1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
+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調適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球及我國氣候變遷趨勢。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願景、目標及國家氣候變遷情境設定。
+三、調適作為現況分析。
+四、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包括調適能力建構事項與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目標及策略。
+五、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成果管考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期國家調適計畫結束後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期之執行情形。 
+
+第 1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該領域推動進度及調適目標執行狀況。
+三、分析及檢討。
+四、經費執行情形。
+五、未來規劃及需求。 
+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應於調適行動方案及國家調適計畫核定後一年內,送直轄市、
+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四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推動組織與調適架構。
+二、地方自然與社會經濟環境特性。
+三、氣候變遷衝擊與影響。
+四、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檢討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完整執行年度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
+開之。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四、未來推動規劃。 
+
+第 2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公開之。
+前項行動方案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十日前公開周知。 
+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應將減量執行方案或調適執行方案之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
+廣詢方法、紀錄公開之。
+前項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應於舉辦七日前公開周知。 
+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應公開之。 
+
+第 24 條 
+本細則所定應公開之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辦理完成或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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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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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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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總說明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具溫室氣體減量效益,為加速推動燃油運具汰換為電動運具,促進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訂定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鼓勵民眾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獎勵對象。(第三條)
+四、獎勵條件及完成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第四條)
+五、提出申請獎勵期間。(第五條)
+六、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第六條)
+七、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第七條)
+八、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第八條)
+九、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
+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
+第一條:
+    條文: 本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    條文: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    說明: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
+第三條:
+    條文: 
+        本辦法獎勵對象:
+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
+                買電動機車不予獎勵。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
+第四條:
+    條文: 
+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條件及完成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
+
+第五條:
+    條文: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說明: 提出申請獎勵期間。
+
+第六條:
+    條文: 
+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檢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文
+        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申請:
+            一、申請表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
+                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機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
+                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            三、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            四、新購電動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獎勵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
+                無法登錄申請獎勵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
+                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說明: 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
+第七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
+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    說明: 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
+
+第八條:
+    條文: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獎勵每輛電動機車新臺幣一千元。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
+        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
+    說明: 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
+
+第九條:
+    條文: 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
+    說明: 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
+
+第十條:
+    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說明: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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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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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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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以下簡稱減量額度):指執行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所取得之獎勵額度,一單位減量額度等同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
+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起始日:指抵換專案之減量措施已完成招標程序、已完成發包簽約或建造完成之日期。
+三、計入期:指執行抵換專案可取得減量額度之期間。
+四、外加性分析:指抵換專案之減量效益評估,於無減量額度時是否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
+
+第 3 條
+抵換專案類型依申請者資格分類如下:
+一、計畫型抵換專案: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
+
+第 4 條
+抵換專案申請者,應檢具查驗機構確證之減量措施與相關數據文件,及其確證之總結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抵換專案邊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冊:
+一、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二、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平均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全廠(場)。
+完成註冊者,應檢具查驗機構查證之減量成效與相關數據文件,及其查證之總結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
+
+第 5 條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或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排放源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帳戶。
+
+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排放源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
+
+第 7 條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抵換專案應依清潔發展機制之外加性原則分析,並具備外加性;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形式收購之抵換專案,應確認其具備投資外加性,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不在此限。
+三、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能源類型專案者,其計入期產生之總減量額度應大於五百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林業類型專案者,其植林之毗連面積應大於零點五公頃。
+五、計畫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規定如下: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前項第五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計畫型抵換專案,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
+
+第 9 條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二)監測成果。
+(三)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四、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註冊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型抵換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應於完成註冊日後;本法施行前經政府輔導之計畫型抵換專案,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其計入期自政府輔導核可日起算。
+二、減量額度之計算,應依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之減量方法,採行合理之假設、數值及程序。
+三、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四、計畫型抵換專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型規模減量方法,其確證及查證作業應由不同查驗機構執行。
+五、監測報告書及查驗機構所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之專案活動或設施,應與完成註冊之專案計畫書相符。
+六、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七、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附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八、不重複核發減量額度。
+九、總量管制實施前已註冊之計畫型抵換專案,且專案邊界含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之排放源邊界者,於總量管制實施後,其專案執行至原計入期限屆至為止。
+
+
+第 11 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一)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方式。
+(四)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五)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六)監測方法。
+(七)專案活動期程。
+(八)環境衝擊分析。
+(九)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子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子專案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子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子專案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應檢具之文件、查驗機構確認之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於每七年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
+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以六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以二十八年為限。
+三、子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四、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於計入期期間內不限制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件數。
+五、不重複申請子專案。
+前項第三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子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新增子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子專案申請註冊之日期。
+
+
+第 13 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二)監測成果。
+(三)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四、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註冊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之計入期起始日,應於完成註冊日後;子專案之計入期應於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內。
+二、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未依規定展延,不得申請減量額度。
+三、減量額度之計算,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之減量方法,採行合理之假
+設、數值及程序。
+四、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五、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六、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附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七、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八、方案型抵換專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型規模減量方法,其確證及查證作業應不同查驗機構執行。
+九、總量管制實施前已註冊之子專案,且專案邊界含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之排放源邊界者,於總量管制實施後,其專案執行至原計入期限屆至為止。
+
+
+第 15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量方法認可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減量方法草案。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四、查驗機構出具之評估報告。
+五、如為行政機關研訂之減量方法草案,將應用該減量方法草案之案例名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
+(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
+(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
+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
+
+
+第 17 條
+申請者提交文件變更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於額度申請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但變更期間未逾二年者,僅需檢具說明文件。
+三、計畫書內容變更: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窒礙難行之情事,應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
+
+
+第 18 條
+除申請排放源帳戶開立之審查期間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
+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額度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排放源帳戶。
+前項減量額度編碼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得設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
+
+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減量額度之用途如下:
+一、國內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
+二、相關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抵換。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時,訂定減量額度之抵換權重因子。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前執行先期專案者,其減量額度自核發日起三年後,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但已提供減量額度指定用於相關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抵換者,不在此限。
+
+
+第 22 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審查通過之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核發之減量額度,於本辦法施行日起採認之。
+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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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pdf


+ 78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txt

@@ -0,0 +1,78 @@
+法規名稱: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以下簡稱減緩措施):指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術改善、新技術採用、原燃物料切換或替代、節約能源、能源管理、管末處理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減緩之作為。
+二、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以下簡稱獎勵額度):指公告之排放源採行減緩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者,所取得之排放額度。一單位之獎勵額度相當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第 3 條 
+公告之排放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後執行減緩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溫室氣體減緩結果後,其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額度。
+事業所屬公告之排放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法規應遵循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但優於法規應遵循事項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且符合效能標準者,不在此限。
+二、因關廠、停工、停業、歇業等因素導致之減量。 
+
+第 4 條 
+事業首次申請獎勵額度且未開立帳戶者,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
+每一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限申請一帳戶,供核定獎勵額度管理之用。 
+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超過十四日。 
+
+第 6 條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
+第 7 條 
+執行減緩措施之事業,應於下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期間之獎勵額度:
+一、符合效能標準且經查證之盤查報告書。
+二、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說明。
+三、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四、執行減緩措施,未重複提出其他國內外相關額度申請之切結書。
+五、執行減緩措施及操作運轉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之計算公式如下:獎勵額度=效能標準-申請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
+事業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情形者,獎勵額度應扣除依法履行事項與符合效能標準之差值。 
+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獎勵額度案件,應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查;依審查完成之結論,核定獎勵額度及其編碼,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帳戶。
+前項獎勵額度編碼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文件,得要求事業及相關單位列席審查會議;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
+第 11 條 
+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以年為期,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第 12 條 
+獎勵額度之使用條件如下:
+一、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
+二、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之抵換比例如下:
+一、於第一期總量管制期間,獎勵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為一比一。
+二、前款未扣減完之額度,可保留至下一期使用,其獎勵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於該期總量管制實施時一併辦理之。 
+
+第 13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 
+
+第 14 條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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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txt

@@ -0,0 +1,104 @@
+法規名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申請以下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一、工廠之設立,且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園區之興建或擴建。
+三、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高樓建築之開發。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於前項各款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
+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第一項各款開發行為案件,亦適用之。 
+
+第 3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 4 條 
+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式、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依開發行為範圍內年度使用之原(物)料、燃料種類及使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估算;其估算方式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方法為之。
+二、前款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其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抵換比率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其執行期程得少於十年,至應抵換總量全數抵換完成。 
+
+第 5 條 
+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其抵換來源如下:
+一、依據本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二、依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減量額度。
+三、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四、於第二條所列開發行為範圍以外區域,執行下列減量措施並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取得之減量效益:
+(一)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
+(二)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
+(三)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
+(四)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
+(五)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
+(六)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措施。 
+
+第 6 條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第二條所定開發行為範圍內首次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或建築使用執照核發日。 
+
+第 7 條 
+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
+(四)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
+(五)抵換來源。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 8 條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
+第 9 條 
+事業有修正已通過抵換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得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抵換計畫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 
+
+第 10 條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三)抵換數量。 
+
+第 11 條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
+前項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 
+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增量抵換或第八條執行報告,應依下列程序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一、形式審查:主管機關應就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實質審查:主管機關應就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計算方式、執行期程、抵換來源是否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實質審查,並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
+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第 14 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未於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未於第八條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
+三、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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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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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txt

@@ -0,0 +1,374 @@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總說明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於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增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
+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以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各級主管機關一
+致遵循。未來配合淨零排放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工作之推動,檢討我國碳定價制度時,將一併檢討本辦法。
+
+另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訂有「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參考,已審查通過之開發行為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其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仍將依該原則繼續執行。
+
+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依本辦法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事業。(第二條)
+三、主管機關之分工。(第三條)
+四、事業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遵循之規定。(第四條)
+五、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抵換來源。(第五條)
+六、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期程。(第六條)
+七、事業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檢具之文件。(第七條)
+八、事業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之期程規定。(第八條)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修正之規定。(第九條)
+十、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應包含之內容。(第十條)
+十一、事業提送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之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主管機關受理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之審查與補正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主管機關受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之審查與補正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事業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態樣。(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第十五條)
+
+
+
+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第一條:
+    條文: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    條文: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申請以下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
+        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            一、工廠之設立,且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二、園區之興建或擴建。
+            三、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
+            四、高樓建築之開發。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於前項各款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第一項各款開發行為案件,亦適用之。   
+    說明: 
+        一、依本辦法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事業。
+        二、第一項第一款工廠設立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以工廠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第三條:
+    條文: 
+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說明: 
+        主管機關之分工。
+
+第四條:
+    條文: 
+        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式、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依開發行為範圍內年度使用之原(物)料、燃料種類及使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估算;其估算方式以排放係數法、
+                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法為之。
+            二、前款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其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抵換比率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其執行期程得少於十年,至應抵換總量全數抵換完成。
+    說明: 
+        一、事業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遵循之規定。
+        二、為以簡化行政作業並提升行政效率方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爰於第一款規定事業一次性估算開發行為營運期間整體排放量增量並
+            抵換增量,而非於開發行為內各別廠(場)、製程或排放源新設時分別估算予以抵換增量。
+        三、第二款應抵換總量係指事業以營運期間每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之百分之十,計算十年之加總。
+        四、為利事業得提早執行完成增量抵換作業,事業抵換第二款計算之應抵換總量,得每年抵換超過百分之十,至其全數抵換完成。
+        五、本條增量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參酌階段管制目標、減碳技術發展及國家整體社會經濟衝擊等因素,定期檢討之。
+
+第五條:
+    條文: 
+        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其抵換來源如下:
+            一、依據本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            二、依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減量額度。
+            三、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            四、於第二條所列開發行為範圍以外區域,執行下列減量措施並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取得之減量效益:
+                (一)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
+                (二)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
+                (三)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
+                (四)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
+                (五)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
+                (六)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措施。
+    說明: 
+        一、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之抵換來源。
+        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辦法將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及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之後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列為抵換來源,
+            爰訂定第一款至第三款。
+        三、為鼓勵事業執行開發行為範圍外之減量措施,爰於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將執行具單一排放源減量效益少、排放源數量多且有均化活動強度
+            和排放係數等特性之減量措施取得之減量效益列為抵換來源,並透過簡化計算公式及固定參數等保守性原則計算減量效益,以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
+        四、考量碳費徵收對象執行自主減量計畫之減量成效優於指定目標,有助於達成國家整體減量目標,爰於第四款第六目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執行減量措施超過指定目標列為抵換來源。
+        五、為利執行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減量措施之減量效益計算有所依據,於附錄一至附錄六明定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第六條:
+    條文: 
+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第二條所定開發行為範圍內首次取得固定污染源操
+        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或建築使用執照核發日。
+    說明: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期程規定。
+
+第七條:
+    條文: 
+        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下列內容:
+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
+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
+                (一)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
+                (四)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
+                (五)抵換來源。
+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說明: 
+        一、事業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檢具之文件。
+        二、第三款第三目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事業應依第四條規定計算方式,以營運日前之開發行為最新規劃內容估算營運期間每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        三、第三款第四目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係指事業依第四條第二款計算應抵換總量後,提出之抵換執行規劃。
+
+第八條:
+    條文: 
+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
+        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    說明: 
+        事業提報執行報告之期程規定。
+
+第九條:
+    條文: 
+        事業有修正已通過抵換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得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抵換計畫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
+    說明: 
+        抵換計畫修正之規定。
+
+第十條:
+    條文: 
+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
+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                (三)抵換數量。
+    說明: 執行報告應包含之內容。
+
+第十一條:
+    條文: 
+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
+        前項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
+    說明: 
+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減量措施取得減量效益之相關規定。
+
+第十二條:
+    條文: 
+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
+        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說明: 
+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之審查及補正規定。
+
+第十三條:
+    條文: 
+        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增量抵換或第八條執行報告,應依下列程序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            一、形式審查:
+                主管機關應就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
+            二、實質審查:
+                主管機關應就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計算方式、執行期程、抵換來源是否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實質審查,並
+                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
+        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說明: 
+        增量抵換或執行報告之審查及補正規定。
+
+第十四條:
+    條文: 
+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未於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
+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未於第八條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
+            三、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    說明: 
+        一、抵換計畫之申請、通過、執行及執行報告之提報為本法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核心事項,事業如無抵換計畫將無從執行增量抵換,進而無法提報增量
+            抵換執行情形,爰於本條明定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態樣。
+        二、事業有本條各款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情形之一者,屬未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        三、另第一款及第二款「一百二十日」,係預留第十三條主管機關審查及事業補正時間之合計日數。
+
+第十五條:
+    條文: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說明: 
+        本辦法之施行日。
+
+
+
+
+第五條附錄一
+    規定: 
+        附錄一、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一)淘汰老舊機車更換成電動機車者,老舊機車應為四年以上車齡,且尚可使用之車輛(相關零件功能為正常,符合所有測試規定者),近一年有行駛紀錄(車
+                    里程記錄)。
+                (二)淘汰老舊汽車更換成電動汽車者,老舊汽車應為十年以上車齡,且尚可使用之車輛(相關零件功能為正常,符合所有測試規定者),並完成報廢及回收日前
+                    一年有行駛紀錄(車里程記錄)。
+                (三)老舊汽車係指燃油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電動汽車係指無內燃機之電動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單一車輛)
+                (一)機車汰換為電動機車
+                    MRE(公斤) = [OM(公斤/公里) –(EVE(度/公里)×EF(公斤/度))] ×VKT(公里/年) ×T(年) 
+                    MRE:單一車輛減量效益。
+                    OM:平均汽油機車排放量,以0.1056公斤/公里計。
+                    EVE:平均電動機車耗電量,以0.024度/公里計。
+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VKT:年平均行駛里程,以3,527公里/年計。
+                    T:耐用年限,7年。
+                (二)汽車汰換為電動汽車
+                    MRE(公斤) = [OC(公斤/公里) – (BEVE(度/公里)× EF(公斤/度))] × VKT(公里/年) × T(年) 
+                    MRE:單一車輛減量效益。
+                    OC:平均汽油車排放量,以0.2343公斤/公里計;平均柴油車排放量,以0.2053公斤/公里計。
+                    BEVE:平均電動汽車耗電量,以0.19度/公里計。
+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VKT:汽油「小客/小貨」年平均行駛里程,以14,023公里/年計;柴油「小客/小貨」年平均行駛里程,以21,345公里/年計。
+                    T:耐用年限,10年。
+            三、減量效益總計(TMRE,所有車輛)
+                TMRE(公斤)=(MRE)i,i 為汰換車輛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                (一)機車汰換為電動機車
+                    1.車牌報廢,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異動原因應為「報廢」。
+                    2.本部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
+                    3.舊車行照影本(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
+                    4.電動機車領牌登記書。
+                (二)汽車汰換為電動汽車
+                    1.車牌報廢,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異動原因應為「報廢」。
+                    2.本部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
+                    3.舊車行照影本(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
+                    4.電動汽車行車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
+    說明: 
+        明定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益計算原則、減量效益總計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
+        減量效益之依循。
+
+
+
+第五條附錄二
+    規定: 
+        附錄二、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一)以淘汰既有空調設備,更換成高效率空調設備為主。
+                (二)高效率空調設備以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為準。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                ARE (公斤) = AE (瓩數) × AYT(小時/年) × ASE (%)×EF(公斤/度) ×T (年) 
+                ARE:單一空調設備減量效益。
+                AE:汰換後新空調設備能源效率標示所載之額定冷氣能力。
+                AYT:空調設備年使用時數,以1,200小時計。
+                ASE:汰換後新空調設備對應之節電參數,如下表。
+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T:耐用年限,5年。
+                機種:
+                    氣冷式: 
+                        單體式: 
+                            ASE-不同能效等級之節電參數: 
+                                2級: 5.2%
+                                1級: 6.6%
+                        分離式: 
+                            ASE-不同能效等級之節電參數: 
+                                2級: 7.5%
+                                1級: 9.2% 
+                    水冷式全機種: 
+                        ASE-不同能效等級之節電參數: 
+                            2級: 3.4%
+                            1級: 4.3% 
+            三、減 量效益 總計 (TARE,所有設備)
+                TARE (公斤) = (ARE)i, i 為汰換設備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                (一)新空調設備購買證明文件(應含能源效率標示、購買日期等)。
+                (二)汰舊換新證明文件:
+                    舊空調設備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應委託販賣業者依本部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委託取得合格業者之回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設備
+                    汰舊換新之資料。
+
+    說明: 
+        明定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益計算原則、減量效益總計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減量效益之依循。
+
+
+
+第五條附錄三
+    規定: 
+        附錄三、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一)若為汰換照明設備者,應為汰換成取得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照明設備。
+                (二)若為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者,應為汰換成發光二極體(LED)之集魚燈設備。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                LRE (公斤) = (LE1-LE2)(瓩數) × LYT(小時) × EF(公斤/度) 
+                LRE:單一照明設備或漁船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減量效益。
+                LE1:汰換前舊照明設備或漁船舊集魚燈設備之瓩數。
+                LE2:汰換後新照明設備或漁船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之瓩數。
+                LYT:照明設備耐用總時數
+                (一)若為汰換照明設備者,以10,785小時計;
+                (二)若為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者,以集魚燈漁船年作業時數乘以3計。
+                    1.沿近海燈火漁業漁船(筏)10噸以下年作業時數為582小時。
+                    2.沿近海燈火漁業漁船(筏)10噸 以 上 年 作 業 時 數 為1,387小時。
+                    3.魷釣漁船年作業時數為1,200小時。
+                    4.秋 刀 魚 棒 受 網 年 作 業 時 數 為1,000小時計。
+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三、減量效益總計(TLRE,所有設備)
+                TLRE (公斤) = (LRE)i, i 為汰換設備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                (一)新照明設備或漁船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購買證明文件(照明設備應含能源效率標示或節能標章,以及型號、瓩數、購
+                    買日期等資訊;漁船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應含經國立成功大學漁船及船舶機械研究中心驗證合格文件、廠牌、型號、瓩數、購買日期等資訊)。
+                (二)舊照明設備或漁船舊集魚燈設備相關規格文件(應含瓩數、型號等資訊)。
+                (三)汰舊換新證明文件:舊照明設備或漁船舊集魚燈設備委託取得合格業者之回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設備汰舊換新之資料。
+    說明: 
+        一、明定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
+            益計算原則、減量效益總計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減量效益之依循。
+        二、考量以燈具總耐用時數計算減量效益較為合理,因此將減量效益計算公式,照明設備耐用總時數以一萬零七百八十五小時計。
+
+
+
+第五條附錄四
+    規定: 
+        附錄四、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燃油農機改用電動農機之經營者。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單一機械)
+                MRE(公斤) = [EF1 × 全年免稅用油數量(公升)–EF2 ×全年用電量(度)] ×T(年) 
+                MRE:單一機械減量效益。 
+                EF1: 燃 油 排 放 係 數 ( 公 斤/公升)。
+                EF2: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T:耐用年限,5年。
+            三、減量效益總計(TMRE,所有機械)
+                TMRE (公斤) = (MRE)i,i 為汰換電動農機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                (一)核發之農業機械使用證。
+                (二)農業機械使用證繳銷收據。
+    說明: 
+        明定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益計算原則、減量效益總計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減量效益之依循。
+
+
+第五條附錄五
+    規定: 
+        附錄五、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以淘汰既有增氧設備,更換成高效率節能增氧設備為主。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單一機械)
+                ORE(公斤)= (OE1-OE2) (瓩數) ×OYT(小時/年) ×EF(公斤/度) × T(年) 
+                ORE:單一增氧設備減量效益。
+                OE1:汰換前舊增氧設備之瓩數。
+                OE2:汰換後新增氧設備之瓩數。
+                OYT:增氧設備年使用時數,如無法計算,以4,380小時(365日×12小時)計。
+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年為基準。
+                T:耐用年限,5年。
+            三、減量效益總計(TORE,所有設備)
+                TORE(公斤)=(ORE)i,i 為汰換設備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                (一)新增氧設備購買證明文件(如變頻(DC)節能水車或其馬達部件應符合經濟部實施高效率馬達 IE3效率以上之增氧設備(節能水車))。
+                (二)舊增氧設備相關規格文件(應含瓩數、型號等資訊)。
+                (三)汰舊換新證明文件:舊增氧設備委託取得合格業者之回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設備汰舊換新之資料。
+    說明: 
+        明定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益計算原則、減量效益總計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減量效益之依循。
+
+
+
+第五條附錄六
+    規定: 
+        附錄六、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            一、適用對象:
+                碳費徵收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執行減量措施超過指定目標者。
+            二、減量效益計算原則:
+                RE (公噸) = [E1 (公噸/年) - E2 (公噸/年)] 
+                RE:減量效益。
+                E1:指定目標。
+                E2: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後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            三、減量效益總計(TORE,所有設備)
+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
+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後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    說明: 
+        明定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計算基準,包括適用對象、減量效益計算原則及減量作為佐證資料,供事業取得減量效益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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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2022.05)-final.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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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一、緣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 104 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公布施行後,依據溫管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並依同條第一項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具環保署公告排放源之事業(以下簡稱納管事業)應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另編撰「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以下
+簡稱本指引)供事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之參考。
+
+有鑑於近年來國際間許多國家或跨國企業加速減碳,紛紛提出「淨
+零排放」目標,我國許多企業屬於國際重要供應鏈一環,亦須加緊腳步跟上。溫室氣體盤查是減碳的重要基礎工作,環保署參酌過去推動
+經驗及現行相關法制規範,檢討修正本指引,提供各界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之參考依據,以期協助企業掌握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形,進一步
+擬定減碳計畫。
+
+
+二、編撰目的
+本指引編撰主要目的有以下二點:
+(一)依據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相關規範,並參酌國際溫室氣體排放量
+盤查之精神,提供標準化的方法與原則,讓使用者在一致的基礎
+下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
+(二)協助使用者掌握完整性、準確性的溫室氣體盤查資訊,作為使用
+者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工作之基礎
+
+
+三、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
+國際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可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三類,如圖 1 所示,
+且依據其盤查目的而有所不同。環保署現階段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為直接排放及能源間接排放(即範疇一及範疇二)1,如圖 1 的紅色虛
+線方框範圍。
+
+而歐盟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中規範之盤查涵蓋範疇僅包括範疇一中固定燃燒源之能源使用,及製程產生之直接排放量,並未
+包含逸散源及移動源的排放,主要是因其制度設計上僅訂定前述直接排放量的總量目標,並未涵蓋用電產生的能源間接排放量。至於跨國
+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則應依據其上游供應廠商或下游客戶等需求選擇其盤查涵蓋範疇。
+註:ISO14064-1:2018 或 CNS 14064-1:2021 之直接排放(範疇一),另包含土地使用與土地使用變更及林業,現階段非環保署要求項目。
+
+
+四、如何使用本指引
+緒論:說明本指引緣起、編撰目的、本指引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及本指引使用方式。
+
+第壹篇 認識溫室氣體盤查:簡介溫室氣體盤查為何?說明溫室氣體種類、盤查定義、盤查目的、誰需要盤查以及常見
+之盤查規範等,協助使用者對於溫室氣體盤查具有基本概念。
+
+第貳篇 開始盤查:本章節針對環保署納管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之揭露對象的盤查做法進行簡要概述,另外也提供非環保署納管事業但想盤查自身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企業的
+一個參考內容。針對中小型企業(如:製造業與服務業),提供簡化的盤查作業內容,包含:邊界設定、排放源鑑
+別以及排放量計算。此外,業者可使用環保署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的線上溫室氣體盤查計
+算工具進行排放量試算。
+
+第參篇 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溫室氣體盤查作業程序:本篇主要是提供環保署納管事業執
+行溫室氣體盤查之參考,本篇分為五項,分別為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數據品質管理及文件化與紀錄。
+
+
+
+
+第壹篇、認識溫室氣體盤查
+一、什麼是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是指可吸收來自地球表面、大氣本身或雲層發出之熱紅外輻射光譜中特定波長的輻射,溫室氣體可以讓陽光穿過大氣,但會將
+熱能留在地球表面,無法散出大氣層外,若累積愈來愈多會造成地球暖化現象。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中所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及第十七次締約國大會第十五號決議,明訂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
+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等氣體為溫室氣體。環保署溫管法亦定義此七種氣體為溫室氣體。
+
+
+
+二、何謂盤查?為什麼要盤查?
+盤查類似於我們健康檢查的概念,透過定期的檢查,藉此找到哪些地方可以改善、精進的部分。企業經過相關活動數據的蒐集、彙整及
+計算,檢視自身營運活動中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可藉由盤查結果找到排放熱點,進一步解析,發掘具有減量潛力的部分,再據以
+推動相關減量作為。
+
+為對抗氣候變遷,追求淨零排放已是全球超過 130 個國家的目標,企業也不能置身事外,有 5 千多家企業加入倡議1,故企業陸續提出
+「淨零排放」目標,除訂定自身營運的減碳目標並著手進行減碳行動外,也注意到自身企業與其供應商之間的所有活動,從原料供應商到
+產品銷售商,以及中間的運輸活動及最終產品使用及廢棄等人為活動,都是會造成溫室氣體排放。
+
+依據國際組織「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以下簡稱 CDP)之研究報告2,一間公司其供應鏈之溫室氣體排放,平均是公
+司自身營運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的 11.4 倍,因此許多跨國企業希望逐步引導其供應鏈之溫室氣體減量。從跨國企業的角度,這些供應鏈之
+溫室氣體排放,即為該跨國企業的範疇三排放。而世界經濟論壇於 110年發表的淨零挑戰:供應鏈機會(Net-Zero Challenge: The supply chain 
+opportunity) 報告中提出多項關鍵行動,其中,第一個關鍵行動就是建立供應商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
+由於我國企業在國際供應鏈扮演重要的角色,積極參與此減碳行動是自然的,初期從大企業開始帶頭執行,逐漸擴展至與國際供應鏈相
+關的中小企業也相繼需要檢視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情形,以利規劃國際供應鏈減量目標。
+
+
+
+三、誰需要盤查?
+(一)屬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依溫管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環保署於 105 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詳如表 1-1。包含發電業、水泥業、
+鋼鐵業、煉油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特定行業製程別,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5 萬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若未來環保署因應管制需求擴大納管對象時,亦應依各公告規定辦理之。
+
+環保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 
+    發電業 : 
+        (1) 汽力機組鍋爐發電程序 - 條件說明 : 具備汽力機組鍋爐發電程序且採用化石燃料者。
+        (2) 複循環機組發電程序   - 條件說明 : 具備複循環機組發電程序且採用化 石燃料者。
+    鋼鐵業 : 
+        (1) 一貫煉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煉鐵、煉鋼、熱軋、冷軋等程序,且生產鋼胚者。
+        (2) 電弧爐碳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產碳鋼鋼胚者。
+        (3) 電弧爐不銹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轉爐、真空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產不銹鋼鋼胚者。
+        (4) H型鋼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加熱、軋製、噴砂及研磨程序,且生產H型鋼者。
+        (5) 不銹鋼熱軋鋼捲(板)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加熱及軋製程序,且生產不銹鋼熱軋鋼捲(板)者。
+    石油煉製業 : 
+        (1) 石油煉製程序 - 條件說明 : 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水泥業 : 
+        (1) 具備熟料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熟料生產程序包含生料研磨製程及熟料燒成製程。其中熟料係指含氧化鈣(CaO)、氧化矽(SiO2)、氧化鋁
+                                        (Al2O3)及氧化鐵(Fe2O3)之原料,依適當比例並經研磨後投入於水泥窯爐中,
+                                        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之水硬性膠凝物質。
+    半導體業 : 
+        (1) 積體電路晶圓製造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經由物理氣相沈積、化學氣相沈積、光阻、微影、蝕刻、擴散、離子植入、氧
+                                            化與熱處理等製程;僅從事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二極體製造
+                                            及發光二極體製造等作業者或製程中確實未使用含氟溫室氣體者,非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 : 
+        (1) 具備薄膜電晶體元件陣列基板或彩色濾光片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之製程中,包含擴散、薄膜、黃光顯影、蝕刻或彩色濾光片
+                                                                    等程序;製程中確實使用含氟溫室氣體,亦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    各行業 : 
+        (1) 其他設備 - 條件說明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五萬公 噸二氧化碳當量。
+
+
+(二)屬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揭露對象
+金管會於 111 年 3 月 3 日宣布正式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
+圖」,訂定資訊揭露時程如下 : 
+第一階段 : 
+    盤查 : 112 年資本額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及鋼鐵、水泥業 個 體 公 司( 不 限 資 本額 ) 完 成 盤查。
+    查證 : 113 年上述對象完成查證。
+
+第二階段 : 
+    盤查 : 114 年
+            •資本額 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及鋼鐵、水泥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完成盤查;
+            •資本額 50至100 億元上市櫃公司個體公司完成盤查。
+    查證 : 116 年上述對象完成查證。
+
+第三階段 : 
+    盤查 : 115 年
+            •資本額 50至100 億元上市櫃公司之合併報表子公司完成盤查。
+            •資本額 50億元以下上市櫃公司個體公司完成盤查。
+    查證 : 117 年上述對象完成查證。
+
+第四階段 : 
+    盤查 : 116 年資本額50 億元以下上市櫃公司之合併報表子公司完成盤查。
+    查證 : 118 年上述對象完成查證。
+
+
+(三)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中之利害關係人(如:上游供應廠商、下游客戶或國際產業公協會)
+許多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多已有朝向淨零排放目標前進之共識,企業除從自身營運產生的排放著手減量外,亦意識到整體產業供應鏈的
+溫室氣體排放重要性。許多知名品牌或是標竿企業更已將供應鏈納入企業永續管理範疇,每年管理並揭露其上游供應商或下游客戶之溫室
+氣體排放資訊,且在企業採購規範中加入揭露排放量資訊為指標項目之一,與供應商或客戶合作共同因應減碳議題,也因此許多上游供應
+商或下游客戶皆有溫室氣體盤查之需求。
+
+
+(四)自願性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自主揭露或其他需求之參與者
+企業自主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自願性碳中和、參與碳標籤申請、因應國際永續倡議或評比指標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舉例來說,有
+CDP 及道瓊永續指數評比(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 DJSI)主要是讓投資人藉由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資訊進行評比;而氣候財務揭
+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及永續會計準則(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準則,SASB 準則)係將溫室氣體盤查資訊視為相關資訊揭露的指標項目之一;另科學基
+礎目標倡議(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 SBTi)則是著重減量目標的設定。前述各項自願性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作業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即
+是溫室氣體盤查。
+
+
+四、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一)企業依前項不同盤查對象,所需依循之溫室氣體盤查規範會有不同,
+基本原則如下:
+1. 屬環保署公告之納管事業,必須依循本指引第參篇的規定,進行盤查及紀錄文件化後上傳排放量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
+及總結報告書,以利環保署許可的查驗機構依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規定,確
+認受查驗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等作業。
+
+2. 屬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指定之揭露企業中,企業具有前述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時,該納管事業須依據本指
+引第參篇規定進行盤查,企業非屬前述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之其他工商廠、場、母公司或分公司,則依據金管會規定進行盤查。
+
+3. 屬前述兩類事業,且同時屬於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之上游供應廠商或下游客戶,因供應鏈減碳要求,必須提出自身排
+放量盤查數據者,除應依環保署或金管會規定辦理外,若該供應鏈另有其盤查規範,仍須依循其規範辦理。
+
+4. 僅屬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之上游供應廠商或下游客戶,僅須依循其供應鏈要求的盤查規範。
+
+5. 屬單純想初步瞭解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者,可選擇參考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工具進行初步的盤查,或參
+考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NS 14064-1:2021、ISO14064-1:2018 等相關規範進行盤查。
+
+6. 前述盤查結果欲通過環保署許可之查驗機構的查證,須依循本指引第參篇進行盤查及相關紀錄文件化的規定辦理。
+
+
+(二)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之方法須符合或參考之相關規範如下:
+1.環保署訂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本指引
+
+2.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網址:https://ghgprotocol.org/corporate-standard
+
+3.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網址:https://ghgprotocol.org/standards/scope-3-standard
+
+4.ISO 14064-1:2018 Greenhouse gas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網址:https://www.iso.org/standard/66453.html
+
+5.CNS 14064-1:2021,溫室氣體-第 1 部: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
+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locale=zh_TW
+
+企業依據其適用之盤查對象選擇須符合或參考之溫室氣體盤查規範彙整如下 : 
+不同盤查對象須符合或參考之溫室氣體盤查規 : 
+(一)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
+    說明 : 據以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為下階段溫室氣體管理預作準備
+    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 
+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            ‧ 本指引第三篇內容。
+
+(二)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說明 : 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資訊,落實企業永續發展責任
+    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 
+            ‧ 同屬金管會及環保署納管事業,應依環保署規範及本指引辦理;
+            ‧ 非環保署納管事業,於國內部分則依金管會規範辦理,國外部分依當地國規範,倘當地國未規範者依國際標準執行。
+
+(三)跨國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中之利害關係人
+    說明 : 廠商要求
+    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 
+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 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3;
+            ‧ ISO 14064-1:2018;
+            ‧ CNS 14064-1:2021。
+
+(四)自願性參與者
+    說明 : 瞭解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    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 
+            ‧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議 定 書(如GHG Protocol);
+            ‧ 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
+            ‧ ISO 14064-1:2018;
+            ‧ CNS 14064-1:2021。
+註:上游供應廠商、下游客戶或國際產業公協會。
+
+
+
+五、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基本程序
+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是減碳的核心基礎,主要是從企業所有營運活動中盤點能資源耗用情形,且需收集彙整的資料橫跨組織內部不同部
+門,因此跨部門合作相當重要,最理想的作法係先召開起始會議,透過企業高階主管的承諾與成立推動小組來凝聚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的共
+識,以確保盤查作業推動順利。
+(一)確認應盤查對象及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首先企業先檢視所屬事業現階段或未來欲符合之規範,如:政府機關規範或預告草案、國際供應鏈要求,以及自願參與國際間相關減碳
+倡議等,亦即先確認為何想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以利選擇相對應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
+
+(二)邊界設定
+接下來,依據前述應遵循規範,界定要盤查的範圍,可能為整個企業集團、單一事業或子公司、某一處辦公大樓、特定的生產製程,甚
+至特定的產品或服務。換句話說,邊界設定方式係取決於要依循的盤查規範。
+
+若企業具有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者,該納管事業之盤查邊界設定為環保署核發的管制編號所涵蓋地理邊界,並依據營運控制權法區分為
+直接排放或能源間接排放的單元或程序。而金管會盤查邊界設定則是要與財務報表一致,但對於子公司溫室氣體排放量納入統計是要採財
+務控制權法、營運控制權或股權比例法等並無規範,僅要求企業內部各子公司必須一致。
+
+符合其他盤查規範者,其邊界設定可能有所不同,如 CDP 係由企業自行決定是依據財務控制權法、營運控制權法或股權比例法,自行
+設定要盤查的邊界。此外,依據政府機關施政方針或國際供應鏈淨零減排的目標或期程,也可能依不同階段逐步調整盤查邊界。
+
+
+(三)排放源鑑別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可歸類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各排放範疇內包含之排放源類型。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指來自於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如:工廠鍋爐、製程操作過程或員工餐廳使用化石燃料,或原物
+料產生的排放、交通運具使用化石燃料產生的排放,以及冷氣、飲水設備等之冷媒逸散排放。
+
+2.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二):指來自於使用電力或蒸汽之能源利用所產生之間接排放。
+
+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三):指由事業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但該排放源並非事業自有或可控制的,如:租賃、委外
+業務、員工通勤、商務旅行、上下游運輸和配送等活動之其他間接排放。
+企業依不同盤查對象及其適用之盤查規範來決定盤查範疇。
+
+
+(四)排放量計算
+鑑別排放源後,企業需蒐集溫室氣體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使用量及其排放係數,以計算邊界內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步驟可分為四
+步驟:決定排放量計算方式、蒐集活動數據、選擇合適的排放係數以及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1.決定排放量計算方式
+排放量計算方法有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等企業須選擇合適的排放量計算方式以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其中排放係
+數法為目前最常使用的計算方法。(詳細計算方法說明請參考第參篇)
+
+2.蒐集活動數據
+一般而言,直接排放大多針對燃料(如天然氣、煤、燃料油)或製程投入物料(如焦炭、含氟氣體等)的使用量或購買量進行蒐集。
+這些相關資訊除可透過採購單據取得外,若有儀器直接量測燃料或物料的使用量則更佳。能源間接排放包括外購電力或外購蒸汽,其
+活動數據之取得則會依據供應商(公用售電業或其他電力或蒸汽供應商)提供之電力或蒸汽收費紀錄。其他間接排放量則依據欲量化
+的項目(可參考 CNS 14064-1:2021、ISO 14064-1:2018 或 GHG Protocol 之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選擇合適的數據,如商務
+旅行之活動數據可採用差旅統計表或會計核銷之交通費單據統計、營運產生廢棄物之活動數據可採垃圾處理量等。
+
+3.選擇合適的排放係數
+燃料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可參考本指引附錄四提供之排放係數,若事業有自廠相關參數(如熱值或含碳量)可計算排放量時,應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檢測報告或供應商提供資料)方可使用。能源間接排放之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汽的排放係數,原則上應使用供應商
+提供之當年度電力排碳係數及蒸汽排放係數。其他間接排放之排放係數則依據量化類別選擇合適的排放係數,
+如商務旅行可依其搭乘之交通運具種類選用合適排放係數,如乘坐台灣高鐵或台灣鐵路,可於各官方網站查詢其碳足跡排放係數4;
+營運產生之廢棄物可詢問協助處理單位之碳足跡排放係數,有關碳足跡排放係數等資訊皆可於環保署產品碳足跡資訊網進行查詢5。
+
+4.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事業完成活動數據蒐集及排放係數選擇後,應計算各排放源所有溫室氣體種類之排放量。由於七種溫室氣體於溫室效應與氣候衝擊
+程度的不同,因此需要利用溫暖化潛勢將個別溫室氣體排放量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並將各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排放當量進
+行彙總,以計算出事業盤查邊界內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
+
+(五)文件化與紀錄
+文件化係指要將盤查相關之方法、數據、程序、系統、假設以及估算等過程一一記錄,除作為內部紀錄外,亦可提供外部查證或查核需求。
+
+自事業決定其邊界設定及採用原則、溫室氣體排放源鑑別、各個排放源排放量量化方式、量化數據的選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品質管
+理及其資訊管理的相關程序等都需進行文件化。文件化方式可透過紙張、硬碟、雲端硬碟或其他形式加以留存。
+
+
+
+六、盤查結果查證、登錄或揭露
+事業盤查結果是否須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或者是否需要於環保署指定資訊平台進行登錄或依金管會要求指定揭露等事項,都應
+視依據其盤查規範而定。屬環保署納管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每年 8 月底前)於指定資訊平台完成盤查登錄作業,納管事業年度盤查排放資
+訊將於環保署指定資訊平台公開;金管會要求揭露對象則須按其規劃期程完成溫室氣體查證,且盤查邊界須與財務報表範圍一致,其排放
+資訊將揭露於其年報中。其餘因應跨國企業對供應鏈要求或其他自願性盤查者,則視其規範或本身意願決定是否查證、登錄或揭露。企業
+盤查結果須遵循之查證、登錄及揭露要求。
+
+
+
+
+第貳篇、開始盤查
+如第壹篇所述,不同對象適用不同的盤查規範,本篇針對環保署納管事業及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揭露對象的盤查做
+法進行簡要概述。另考量中小企業有自願性盤查之需求,因此亦本篇針對常見產業說明如何簡要盤點其溫室氣體排放源。
+
+
+一、屬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即環保署納管事業)
+若某企業中具有屬環保署納管事業,該事業請依據第參篇、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盤查作業程序進行盤查。
+
+
+二、屬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揭露對象
+若企業屬於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指定之上市櫃公司,且具有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該事業仍須依據第參篇規定的作業
+程序進行盤查,企業中非屬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的其他事業則依循金管會規定進行盤查。
+
+
+三、中小型製造業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所使用之數據與資訊來源係來自公司各個部門,因此建議召集公司高階主管成立推動小組,並啟動起始會議,以確保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可順利推動。由於中小型製造業者尚不屬於環保署納管事業,倘其供應鏈亦未要求採行特定之盤查規範,為使事業可快
+速瞭解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內容,以利掌握自身排放情況,故簡化盤查作業程序,僅須進行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以及排放量計算。
+
+(一)邊界設定
+中小型製造業可依據需求訂定盤查邊界,可以企業或單一工廠作為盤查邊界。如:A 公司可以其辦公大樓、一廠或二廠單獨視為一盤查邊
+界或可以 A 公司作為盤查邊界。
+
+
+(二)排放源鑑別
+中小型製造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為電力使用的相關設備或設施,其次,部分排放來源係來自使用化石燃料(如:液化石油氣、天
+然氣、重油、汽柴油或煤等)之緊急發電機、鍋爐、公務車,以及具有含氟氣體的冷藏或空調設備(使用之冷媒)及滅火器等。小部分排
+放來自製造過程,如以滲碳等方式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特定氣體鋼瓶使用或二氧化碳焊接等。
+
+除前述直接與能源間接排放外,若須符合其他盤查規範(如自願性盤查、供應鏈要求等),事業亦可自行鑑別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
+常見之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如員工通勤、差旅以及貨物運輸或配送等。
+
+
+(三)排放量計算
+因各類排放源之排放量須以年度為單位,故須先蒐集各類排放源之化石燃料、冷媒、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氣等之整年使用量。
+由於要鑑別排放源的工作較為繁瑣,倘中小型製造業僅想初步估算整年化石燃料燃燒及能源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參考本篇五、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工具,簡易計算溫室氣體排放情形;如欲瞭解製程排放
+之細節請參照本指引第參篇。
+
+
+
+四、服務業
+服務業推動溫室氣體盤查之程序如圖 2-1。由於服務業大多具有多處據點或分行之特性,因此在推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時,起始會議召
+開更顯重要。由於服務業尚不屬於環保署納管事業,倘其供應鏈亦未要求採行特定之盤查規範,可比照中小型製造業,簡化其溫室氣體盤
+查作業程序為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以及排放量計算。
+
+服務業主要排放型態除辦公場域之能源間接排放外,其承租倉儲空間、上下游物流運輸、承租雲端伺服器等皆可能為服務業其他間接溫
+室氣體排放之排放來源,如果物流運輸屬服務業所擁有之排放源,則該部分歸類於直接排放或能源間接排放。另從公開的企業社會責任
+(CSR)報告書中,服務業經常會揭露其他間接排放(即範疇三排放),因此增加其他間接排放之描述,有助於後續服務業減量作為之規劃。
+
+(一)邊界設定
+服務業邊界設定方式可自行依據其盤查目的選擇合適的盤查邊界,因此服務業可就「企業下的單一營業據點」作為盤查邊界。現行常見的服務業邊界設定多以「企業」
+為單位進行盤查。
+
+(二)排放源鑑別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行業統計分類我國服務業有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強制性社會安全不
+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與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觀其活動特性主要排
+放來源為能源間接排放與其他間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主要來自於使用電力的相關設備或設施;其他間接排放就目前部份服務業 CSR 報告
+書顯示,多以員工通勤、差旅以及貨物運輸或配送為主,主要是因為前述資料的可取得性較高。但由於實務上其他間接排放之數據掌握有
+其困難度,故建議服務業可參考 ISO 14064-1:2018 或 CNS 14064-1:2021 之規範鑑別需盤查之間接排放。
+此外,服務業亦有少部分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如使用化石燃料(如:天然氣、汽柴油等)之緊急發電機、公務車,以及具有含氟氣
+體的冷藏或空調設備(使用之冷媒)或滅火器亦應一併納入。
+
+(三)排放量計算
+因各類排放源之排放量須以年度為單位,故須先蒐集各類排放源之化石燃料、冷媒、外購電力等之整年使用量。若有盤查其他間接排放
+者則需蒐集員工通勤、商務旅行或貨物輸送等相關資料。由於鑑別排放源的工作較為繁瑣,倘服務業僅想初步估算整年的直接與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可參考本篇五、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工具簡易計算溫室氣
+體排放情形。
+
+
+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工具
+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工具可參考以下網址,企業可自行選擇合適之
+排放量計算工具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試算:
+1. 環保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台排放量試算工具:
+https://ghgregistry.epa.gov.tw/ghg_rwd/Main/Index
+2. 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排碳金好算:
+http://pj.ftis.org.tw/CFC/CFC/Index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之碳排估算工具:
+https://scmp.itri.org.tw/smepass/WebPage/calaprobably.aspx
+中小企業透過前述簡化盤查程序與試算工具瞭解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後,若有意精進其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亦可參考本指引第參篇針
+對環保署公告納管對象應遵循之盤查程序辦理。
+
+
+
+
+第參篇、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盤查作業程序
+
+本篇係針對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即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以環保署法制規範為基礎進行編撰與規範其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程序、內容及應遵循事項。倘同一事業若為同時符合國際溫室氣體盤查規範或供應鏈要求之盤查規範,則除符
+合本指引外,應依其需求參考相對應之盤查規範要求。
+
+為使盤查作業可順利推動,因此建議召集事業高階主管成立推動小組,並啟動起始會議,要求各部門相互配合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溫
+室氣體盤查作業程序主要包含: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數據品質管理以及文件化與紀錄五大步驟。依溫管法
+規定,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之盤查結果應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查證規範與方式應依環保署相關規範辦理。本章節僅就步驟一至五各
+項盤查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及應遵循事項進行說明。
+
+一、邊界設定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應以環保署核發的「管制編號」所涵蓋的地理邊界,並將事業可控制其運作之所有排放源納入盤查邊界,以避免
+彙總排放資料時發生重覆計算、遺漏或誤導之情形。盤查邊界設定後,事業應將盤查邊界內之排放源分類,分為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現階段僅需鑑別及量化直接與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而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之鑑別及其量化
+非環保署必要填報資料。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係指來自於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如:工廠鍋爐或製程操作過程的排放及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固定燃料燃燒源、製程排放、交通運
+具排放或冷氣等設備之冷媒逸散排放。
+
+(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係指來自於使用電力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
+(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非必要)
+係指由事業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該排放源並非事業自有或可控制的,如:租賃、委外業務、員工通勤等活動之其他間接排放。
+
+
+二、排放源鑑別
+本階段是在鑑別邊界設定範圍內會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應進行排放量盤
+查登錄之溫室氣體種類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
+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為充分掌握溫室氣體排放之狀況,事業應依據排放型式將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以及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進行區分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源型式
+1.固定燃料燃燒源:指固定式設備之燃料燃燒,如:鍋爐、熔爐、蒸汽渦輪機、加熱爐、焚化爐及柴油發電引擎等。
+
+2.製程排放源:物理或化學製程之排放,如:煉油製程中之觸媒裂解程序產生之二氧化碳(CO2)、半導體業晶圓製造程序中清洗
+管路或進行蝕刻時產生之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鋼鐵業於煉鋼程序中冶煉用煤(作為還原劑)造成之排放等。
+
+3.移動燃燒源:指交通運輸設備之燃料燃燒,如:堆高機、汽車、卡車等運輸工具。
+
+4.逸散排放源:有意及無意的排放,如:從設備之接合處、密封處、填塞物洩漏、冷媒逸散、廢水處理廠或瓦斯加工設備排放的甲烷等。
+
+
+(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源型式排放源型式依使用能源種類分為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汽,其排放源類型分別說明如後。
+1.外購電力:依據電力來源不同可區分為公用售電業、其他(指非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各類型電力來源說明如下:
+
+(1) 公用售電業:指電力係由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2) 其他:電力來源為非公用售電業提供。
+
+(3) 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類型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包含之太陽能、
+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得使用前述再生能源憑證且其憑證類型應為電證合一。其中屬生質能、國內一般廢棄物
+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之再生能源憑證,因其排放係數不可視為「0」計算,倘事業使用生質能、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
+事業廢棄物等之再生能源憑證時,應依其生質能與廢棄物之種類與組成比例自行計算其排放係數始得使用。納管事業可
+由以下方式取得電證合一之再生能源憑證。
+- 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或轉供再生能源:指電力來源為再
+生能源電力透過直供或由輸配電業轉供之方式提供。
+- 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供予綠電。
+倘事業盤查邊界內含有辦公室、宿舍等非屬生產設施之排放源,事業於鑑別外購電力之溫室氣體排放時,應區分為生產過程中所使用
+之電力排放(製程使用之電力),以及非用於生產過程中之電力排放(非製程使用之電力,如:辦公室、宿舍之用電)。
+
+
+2.外購蒸汽:如向汽電共生廠購買蒸汽,或向其他具汽電共生設備或加熱設施之工廠所購買的蒸汽,事業應說明其蒸汽之購得來源。
+
+
+
+三、排放量計算
+完成排放源鑑別後,事業即可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一)選擇排放量計算方式
+排放量量化首要決定計算方式,依據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方法,排放量計算方式說明如後。另排放量計算相關參數之小數位數及計算說明請參考本指引附錄三。
+決定排放量計算方法後應選擇合適之活動數據,活動數據分為量測數據及非量測數據,事業應優先採用量測數據作為活動數據來源。
+以下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源常見之活動數據來源。
+
+1.排放係數法
+指利用原(燃)物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之活動數據乘上其對應之排放係數,排放量計算方法,並依產生之各類溫室氣體排
+放量乘上其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以下簡稱GWP)。
+此方法為最常見的量化方式,其計算公式如下:
+(1)燃料燃燒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 CO2e) =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4.1868×10-9× 低位熱值 × 溫暖化潛勢
+若燃料種類屬生質能應計算產生之 CO2、CH4 及 N2O 三種溫室氣體,但生質燃燒之 CO2 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僅需將 CH4 及 N2O
+排放量彙總至排放總量。
+
+(2)製程排放
+指部分金屬礦石的化學或電解還原、物質的熱分解等,如:使用碳酸鹽(碳酸鈣 CaCO3、碳酸鎂 MgCO3)的製程,或鋼、鐵及
+非鐵金屬之製造過程。可以原物料的投入或產品產出來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 CO2e)=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溫暖化潛勢
+
+(3)外購電力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 CO2e) = 年活動數據× 排放係數×溫暖化潛勢
+
+(4)外購蒸汽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 CO2e) = 年活動數據× 排放係數×溫暖化潛勢
+
+
+2.質量平衡法
+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料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在鋼鐵廠製造過程或化學工業製造過程中通常
+很難將排放量直接與單一物料輸入連結,因為其產品或廢棄物內含有大量的碳(如:有機化學品、碳黑等)。因此利用碳的投入
+與產出計算排放量較為貼近實際情況。
+
+(1)燃料燃燒
+以質量平衡法計算燃料燃燒,僅限計算 CO2 的排放量,事業仍應以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 CH4 及 N2O 排放。
+CO2 年排放量(公噸 CO2) = 年活動數據 × 44/12 × 含碳量
+
+
+3.直接監測法
+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的測定結果計算排放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盤查作業中若有直接監測或定期採樣量測所得之 CO2 排放量,且量測儀器有定期進行外部校正者,建議使用直接監測或
+定期採樣的測定數據,以增進量化結果之準確性與可信度。
+
+
+
+(二)彙總溫室氣體排放量
+前述排放量計算公式利用溫暖化潛勢(GWP)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事業應將各排放源之計算結果進行彙總,彙總排
+放量應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故清冊上以小數點第三位,或科學記號小數點三位數展現。
+
+另生質燃料2燃燒產生之 CO2、CH4 及 N2O 三種溫室氣體,皆應完成排放量量化,但 IPCC 已聲明生質燃料燃燒產生之 CO2,屬於自然
+界循環反應的一部分,並不會增加大氣中 CO2 的濃度,故僅需量化後分別表列,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而 CH4 及 N2O 則應量化並彙總到排放總量。
+
+
+
+四、數據品質管理
+事業應藉由建立事業內部盤查資訊管理制度,來確認溫室氣體相關數據之盤查品質及不確定性風險,以提升並確保溫室氣體盤查結果
+之準確性,管理原則分為定性、定量及數據品質管理三部分 : 
+定性包括 : 
+1.確認邊界範圍與盤查目的具備相關性
+2.排放源已完整鑑別
+3.對於排除項目應透明陳述
+定量包括 :
+1.活動數據引用是否正確,並保存計算公式與佐證文件
+2.排放係數與活動數據單位是否一致。
+而數據品質管理之主要目的在於確認其盤查管理程序可有效鑑別錯誤、降低不確定性並提高數據品質,以達到持續改善的目標,同時
+也是查驗機構據以判斷數據品質的參考。事業可於盤查的各個階段,運用現有的工具表單,例如排放源鑑別表、活動數據管理表、排放
+係數管理表等進行數據品質的管理與紀錄,確認過程中使用之計算方法、表單、活動數據、佐證文件之資料來源與依據是否完整留存並足以支
+持盤查結果,透過完整的盤查管理程序,進而促使盤查結果可持續改善與檢討。
+
+事業可依自身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量化其溫室氣體的使用數據誤差
+等級分類與評分區間範圍等結果,其作業說明如下。
+
+(一)計算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依據活動數據誤差等級(A1)、儀器校正誤差等級(A2)及排放計算參數(熱值或含碳量)誤差等級(A3)進行評分,
+公式如下。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A) = A1 × A2 × A3
+
+(二)依據排放源之誤差等級進行評分區間之判定
+各排放源計算出其數據誤差等級後,依表 3-5 判別該排放源之評分區間範圍。例如:數據誤差等級為 6 者,其評分區間範圍為 1。由
+此可掌握廠內排放源之數據品質分布情況。
+
+(三)計算排放量清冊等級
+經前述計算與判定後,將各排放源之誤差等級與排放總量占比之乘積後累計加總,據以計算排放量清冊等級總平均分數。
+
+另事業可透過不確定性量化分析,瞭解產生不確定性的原因,並做為數據品質回饋的一部份,從中找尋數據品質和計算方法的改善機
+會。詳細量化公式可參考環保署提供之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已內建計算公式)。事業僅需掌握活
+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上下限值,填入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即可。
+
+1.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
+針對活動數據來源為儀器量測,例如電錶、油量計及瓦斯錶等儀器者,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計算公式如下。
+活動數據不確定性上下限=± 誤差值(%) × 擴充係數 = ± 誤差值(%) ×2
+
+2.排放係數之不確定性
+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可參考 IPCC 提供之各原(燃)物料排放
+係數的不確定性上下限。
+
+
+
+五、文件化與紀錄
+(一)建立排放清冊
+事業建立之排放清冊應涵蓋以下內容,清冊格式請參考本指引附錄七。排放清冊主要以表列方式呈現各排放源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包含:
+1.事業基本資料;
+2.邊界設定;
+3.排放源鑑別;
+4.排放量量化(包含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管理)及全廠溫室氣體
+排放量彙總;
+5.數據品質管理。
+(二)撰寫盤查報告書
+事業必須將溫室氣體盤查程序及相關內容文件化,並撰寫盤查報告書。文件化是指透過紙張、硬碟、雲端硬碟或其他形式加以留存以
+供查證及未來盤查之參考依據。針對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須保存六年。
+
+事業應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提交盤查報告書,報告書內容主要是要將清冊內容透過文字敘述將盤查過程詳實紀錄,其內容及格式如下
+說明。盤查報告書可分為五部分,包含:目的及事業簡介、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以及數據品質管理。然事業若需符合其他溫室氣體盤查之要求亦可於盤查報告書中增加其內容,惟環保署規範之
+項目應涵蓋在內。
+
+1.目的及事業簡介
+本章節說明事業盤查邊界內歷年排放設施新增、變更、移除等情形,以利環保署掌握事業排放源變化情形。如:本公司於 109 年
+新增一汽電共生設備(應註記其所屬製程及設備編號),用以替代原汽電共生設備(應註記其所屬製程及設備編號)。
+
+2.邊界設定
+說明盤查邊界設定之地理邊界範圍,並注意該盤查邊界設定需位於我國境內,且依營運控制權法設定之。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
+其盤查邊界設定應以單一「管制編號」為單位3,並於盤查報告書中以清楚的圖示(如廠區平面圖)展現事業之盤查邊界。此外,
+事業應以表列呈現其盤查邊界內之排放源。
+
+3.排放源鑑別
+以製程流程圖說明全廠(場)製程、設備、原(燃)物料以及排放源之排放範疇、型式與可能產生之溫室氣體種類。
+
+事業於鑑別溫室氣體排放源時,若該排放源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上已有編碼者應以該編碼為主;其餘排放源(如:移動燃
+燒源、逸散排放源或外購電力等)則依下列方式進行編碼。製程編碼以 G 為首,後續連結流水號;設備編碼依據排放型式,分別
+為製程排放 GM、移動燃燒 GV、逸散排放分別為 GF、外購電力或蒸汽 GP 為首,後續連結流水號。
+
+4.排放量量化
+(1)排放量計算方式
+詳細說明每筆排放源的計算方式,如: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直接監測法。若同一排放源有更改排放量計算方式應說
+明更改理由。
+(2)排放係數及其來源與相關參數之選用
+詳細說明每筆排放源之排放係數來源及計算公式,若採用自廠檢測熱值或含碳量,應說明採用熱值或含碳量之數值及其來源。
+(3)生質排放說明:說明事業是否使用生質燃料及其 CO2 排放情況。
+(4)彙總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
+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採用 IPCC AR4 之溫暖化潛勢將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統一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彙總,
+並說明排放總量(直接與能源間接排放量)、各排放型式排放量、直接排放之七大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與排放比例。
+
+5.數據品質管理
+(1)數據品質定性管理:說明數據品質管理中數據誤差等級分類結果。
+(2)不確定性分析:說明相關數據之不確定性分析結果,並展現盤查清冊總不確定性上下限。
+
+
+

BIN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11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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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113年版.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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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113年版
+
+
+緒論
+一、緣起
+本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 21 條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修正發布「溫室
+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
+有鑑於近年來淨零排放已是國際間許多國家或企業推動減碳之共同目標,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是排放管理及減碳工作的重要基礎,為
+協助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爰修訂定本指引,事業若具本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下簡稱列管
+對象),事業應遵循管理辦法規定,並依照本指引說明進行盤查及登錄作業,如管理辦法及本指引皆未規範之事項,事業得參考國際或國
+家標準最新版次作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規範,若非本部列管對象,亦可參考本指引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
+
+二、什麼是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是指會吸收和釋放紅外線輻射並存在大氣中的氣體,因將熱能留在地球表面,無法散出大氣層外,若累積愈來愈多會造成地
+球暖化現象,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中所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及第十七次締約國大會第十五號決議,
+將限制與減少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
+氟化氮(NF3)等氣體之排放。而氣候法第 3 條亦定義所管制之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
+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三、何謂盤查?為什麼要盤查?
+盤查類似於我們健康檢查的概念,透過定期的檢查,掌握身體健康狀況,針對發現體況異常部分進一步改善、調整,促進維持身心健康。而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透過活動數據蒐集、彙整
+及計算,檢視自身營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排放源之分布熱點,確認主要排放熱點後,可進一步針對溫室氣體高排放熱點規劃減量方法,據以推動相關減量策略。
+
+四、誰需要盤查?
+(一) 具有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
+    依環境部 113 年 2 月 22 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具有公告排放源之事業每年應於規定期限
+    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作業,公告條件詳見第壹篇、環境部公告對象及盤查登錄作業時程。
+(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要求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企業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111 年 3 月 3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於
+    年報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範圍包括其合併報表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提供市場投資人重要非財務資訊(包含
+    溫室氣體),相關規定請參照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最新規範內容。
+(三) 自願性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揭露對象
+    企業為求永續發展,自主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揭露,並推動減量或自願性碳中和等措施,此外,在全球淨零發展趨勢下,企業除
+    了從自身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亦會要求產業供應鏈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因此企業為爭取訂單,亦有排放量盤查需求。
+
+五、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
+國際間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可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三類,如圖 1 所示2,依
+盤查目的而有所不同,依本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應辦理排放量盤查的範疇為直接排放及能源間接排放,有關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及 ISO/CNS 14064-1:2018 各盤查規範之排放範疇分類對照如表 1。
+
+表 1、各盤查規範之排放範疇分類對照表
+(1)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範疇一: 
+            ISO/CNS 14064-1: 
+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2)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範疇二: 
+            ISO/CNS 14064-1: 
+                類別 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3)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範疇三:
+            (1) 4-上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2) 6-商務旅行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3) 7-員工通勤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4) 9-下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5) 1-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6) 2-上游購買的資本物品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7) 3-與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的排放(未涵蓋在範疇一或二):
+                ISO/CNS 14064-1: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8) 5-營運產生廢棄物的處置與處理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9) 8-上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0) 10-銷售產品的加工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1) 11-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2) 12-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3) 13-下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4) 14-特許經營: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5) 15-投資產生的排放:
+                ISO/CNS 14064-1: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16) 其他:
+                ISO/CNS 14064-1:  
+                    類別 6:由其他來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六、須符合或參考之盤查規範
+前述因法令規範要求或不同目的須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之對象,適用盤查範疇如表 2,其所須依循之溫室氣體盤查規範亦有所差異,
+綜整相關參考規範如下:
+
+表 2、各盤查對象適用之盤查範疇
+盤查對象:
+    (一)環境部公告列管對象: 
+        盤查範疇: 
+            (1) 直接排放: ○
+            (2) 間接排放: 
+                能源間接排放: ○
+                其他間接排放: ×
+    (二)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盤查範疇: 
+            (1) 直接排放: ○
+            (2) 間接排放: 
+                能源間接排放: ○
+                其他間接排放: △
+    (三)自願性盤查者: 
+        盤查範疇: 
+            (1) 直接排放: △
+            (2) 間接排放: 
+                能源間接排放: △
+                其他間接排放: △
+備註: ○表示強制要求;△表示視其盤查目的需求;×表示無須執行
+
+1.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及本指引
+2.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    網址:https://ghgprotocol.org/corporate-standard
+3.企 業 價 值 鏈 ( 範 疇 三 ) 標 準 (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    網址:https://ghgprotocol.org/standards/scope-3-standard
+4.ISO 14064-1:2018 Greenhouse gas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    網址:https://www.iso.org/standard/66453.html
+5.CNS 14064-1:2021,溫室氣體-第 1 部: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
+    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locale=zh_TW
+
+
+
+
+第壹篇、環境部公告對象及盤查登錄作業時程
+
+一、本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本部依氣候法第 21 條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具有公告排放源之事業每年應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作業,公告條件如表 1-1。
+若於本指引公布後,本部有修正公告條件,事業應依循最新修正之公告條件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
+依管理辦法第 3 條應盤查之溫室氣體種類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物質。
+
+表 1-1、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
+行業別: 
+    一、發電業: 
+        製成別:
+            (1) 汽力機組鍋爐發電程序
+                條件說明: 
+                    具備汽力機組鍋爐發電程序且採用化石燃料者。
+            (2) 複循環機組發電程序
+                條件說明: 
+                    具備複循環機組發電程序且採用化石燃料者。
+    二、鋼鐵業: 
+        製成別:
+            (1) 一貫煉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煉鐵、煉鋼、熱軋、冷軋等程序,且生產鋼胚者。
+            (2) 電弧爐碳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產碳鋼鋼胚者。
+            (3) 電弧爐不銹鋼鋼胚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轉爐、真空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產不銹鋼鋼胚者。
+            (4) H 型鋼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加熱、軋製、噴砂及研磨程序,且生產 H 型鋼者。
+
+            (5) 不銹鋼熱軋鋼捲(板)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加熱及軋製程序,且生產不銹鋼熱軋鋼捲(板)者。
+    三、石油煉製業:
+        製成別:
+            (1) 石油煉製程序
+                條件說明: 
+                    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四、水泥業: 
+        製成別:
+            (1) 具備熟料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熟料生產程序包含生料研磨製程及熟料燒成製程。其中熟料係指含氧化鈣(CaO)、氧化矽( SiO2 )、氧化鋁(Al2O3)及氧化鐵(Fe2O3)之原料,依適當比例並經研磨後投入於水泥窯爐中,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
+                    分之水硬性膠凝物質。
+    五、半導體業:
+        製成別:
+            (1) 積體電路晶圓製造程序
+                條件說明: 
+                    包含經由物理氣相沈積、化學氣相沈積、光阻、微影、蝕刻、擴散、離子植入、氧化與熱處理等製程;僅從事晶圓封裝、磊
+                    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或製程中確實未使用含氟溫室氣體者,不在此限。
+    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 
+        製成別:
+            (1) 具備薄膜電晶體元件陣列基板或彩色濾光片生產程序
+                條件說明: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之製程中,包含擴散、薄膜、黃光顯影、蝕刻或彩色濾光片等程序;製程中確實未使用含氟溫室氣體者,不在此限。
+    七、各行業: 
+        製成別:
+            (1) 各製程排放源
+                條件說明: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    製造業: 
+        製成別:
+            (1) 各製程排放源
+                條件說明: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註:本表係依據本部 113 年 2 月 22 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附表,如有新公告從其規定。
+
+
+二、事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及登錄作業時程
+事業具本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蒐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彙整並保存各項原(燃)物料活動數據表單、熱值或含碳量之檢測報告及排放係數來源
+等,以利執行排放量計算並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事業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後,應依管理辦法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
+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簡稱資訊平台)登錄盤查結果。
+
+另依管理辦法第 8 條之規定,事業屬經本部公告指定應查驗者,應將盤查報告書及排放量盤查清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
+查驗,事業應取得符合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合理保證等級(查驗結果符合或修改後符合)之查驗結果,並依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
+於每年 10 月 31 日將查驗結果上傳於資訊平台,若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結果不一致者,事業應併同上傳修正後之盤查報告書及排放量盤查清冊。
+
+
+
+第貳篇、事業盤查登錄作業流程
+
+本篇說明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流程(如圖 2-1),盤查步驟依序為一、邊界設定,二、排放源鑑別,三、排放量計算,四、
+數據品質管理,五、盤查資料保存及六、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六大步驟,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後應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進行排放量登錄及委託辦理查驗作業。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步驟: 
+一、邊界設定
+二、排放源鑑別
+三、排放量計算
+四、數據品質管理
+五、盤查資料保存
+六、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
+七、排放量登錄及查驗
+
+一、邊界設定
+依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例如工廠登記證或商工
+登記所登載之邊界。事業設定邊界時,應清楚說明其工廠登記證編號或商工登記編號,以及其管制編號,並呈現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
+
+如同一地址內有兩個不同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事業應依各自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邊界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若事業於邊界內
+有另一不同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之事業,須明確區分兩者之邊界及排放源,以避免重複計算。
+
+
+二、排放源鑑別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排放源係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事業完成盤查邊界設定後,應鑑別邊界內所有可能產生直接排放與能源間接排放之排放源。
+(一)直接排放
+    在邊界內使用燃料燃燒之固定與移動排放源、製程操作過程因物理或化學變化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之排放,皆屬於溫室氣體直接排放。
+(二)能源間接排放
+    因使用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汽之設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則屬於能源間接排放。
+
+一般常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如表 2-1,特定行業常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如表 2-2 所示。
+
+表 2-1、常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
+
+分類:
+    一、固定燃燒排放源: 
+        (1) 排放源: 藉由燃燒化石燃料產生熱或蒸汽之固定式設備,例如:鍋爐、加熱爐、緊急發電機。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    二、製程排放源:
+        (1) 排放源: 工業製程過程中,因物理或化學製程反應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之製程設備或過程,例如使用含氟氣體或六氟化硫之蝕刻設備。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HFCs、PFCs、SF6、NF3   
+    三、移動燃燒排放源:
+        (1) 排放源: 使用化石燃料之運輸設備,例如:貨車、公務用汽機車、堆高機等。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    四、逸散排放源:
+        (1) 排放源: 以逸散方式排放溫室氣體之設備或設施,例如冷卻系統(冷媒逸散)、掩埋場、堆肥設施及廢水處理等設施(甲烷逸散)、使用乙炔之焊接設備。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HFCs、PFCs、SF6
+    五、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源:
+        (1) 排放源: 使用外購能源(電力或蒸汽)之設備,例如空調設備、照明設備等。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註 1:排放源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已有編碼者,建議與該編碼一致,其餘排放源建議製程編碼以 G 為首,後續連結流水號;設備依排放型式編碼,分別固定燃燒
+    排放源以 GS、製程排放源以 GM、移動燃燒排放源以 GV、逸散排放源以 GF、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源以 GP 為首,後續連結流水號。
+註 2:此處係指生產電力或蒸汽時產生之溫室氣體種類。
+
+
+表 2-2、特定行業常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
+
+行業別: 
+    一、發電業: 
+        (1) 常見排放源: 
+            1. 以發電設備為主,例如汽力發電機組中,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燃油鍋爐及結合型氣渦輪機。
+            2. 電氣輸配線路之變壓器、斷路器等電路設施(易產生 SF6逸散排放)。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SF6
+    二、鋼鐵業: 
+        (1) 常見排放源: 
+            1. 電弧爐: 
+                a. 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如電弧爐
+                b. 金屬軋造程序:如壓延用均熱爐、軋鋼鍋爐等
+            2. 一貫式煉鋼:
+                a. 燒結製程:如燒結爐
+                b. 焦炭製造程序:如煉焦爐
+                c. 鐵初級熔煉製造程序:如高爐
+                d. 煉鋼程序:如轉爐
+            3. 軋鋼程序:
+                加熱爐、切割設備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    三、石油煉製業:
+        (1) 常見排放源: 
+            以加熱設施為主:
+            a. 裂解程序:加熱爐、轉化爐
+            b. 觸媒重組程序:加熱爐、再生爐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    四、水泥業: 
+        (1) 常見排放源: 旋轉式燒成爐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
+    五、半導體業:
+        (1) 常見排放源: 以用電設備及使用含氟氣體之製程設備為主,包含蝕刻區、化學氣相沉積(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 CVD)製程、薄膜區及擴散區。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HFCs、PFCs、SF6、NF3
+    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 
+        (1) 常見排放源: 以用電設備及使用含氟氣體之製程設備為主,包含蝕刻區及擴散區。
+        (2) 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CO2、CH4、N2O、HFCs、PFCs、SF6、NF3
+
+
+三、排放量計算
+
+完成排放源鑑別後,事業可依鑑別的各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排放量計算依管理辦法第 4 條規範,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直接監測法進行排放量計算,並將各排放源之計算結果彙總,
+各項排放量計算方法說明如下:
+
+(一)排放係數法
+指利用原(燃)物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活動數據乘上其對應之排放係數,並依產生之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其溫暖化
+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以下簡稱 GWP),計算出溫室氣體排放量。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排
+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應以燃料用量乘以低位熱值及係數。
+    1. 燃料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年活動數據 × 低位熱值 × 單位轉換因子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一、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應以公噸 CO2e 作為單位計算年排放量。
+        二、年活動數據
+            指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燃料用量,資料來源可分為量測數據或非量測數據:
+            (1) 量測數據:以儀器量測原(燃)物料使用量作為年活動數據,如:飼煤機所紀錄燃料煤使用量、氣態燃料
+                        流量計紀錄數據、每批次磅秤量測取得之重量,量測儀器須定期校正。
+            (2) 非量測數據:採購憑證或單據。如:天然氣公司帳單。若同時具有量測與非量測活動數據時,建議採經校正儀器所量
+                        測之數據為佳。
+        三、低位熱值
+            管理辦法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自 113 年起事業使用之燃料熱值檢測需符合第 5 條規定,熱值可以自行檢測或由供應商提供,
+            惟均須由取得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檢測,並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                (1)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                (3) 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4)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                (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6)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                (7) 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                (8) 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9) 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            一般實驗室檢測之熱值為毛總熱值(gross calorific value, GCV),亦稱為高位熱值(higher heating value, HHV),事業須先下列公式進行高低位熱值轉換。
+
+            低位熱值= 比例值 × 高位熱值。
+
+            比例值:煤類(固態)及油類(液態)95 %;氣態燃料 90 %。
+
+            事業應以每批次燃料熱值以加權平均之方式計算全年度熱值,其權重因子為化石燃料之活動數據。熱值加權平均計算方式如下:
+                加權平均熱值 = (活動數據1× 低位熱值1) + (活動數據2× 低位熱值2) + ⋯ (活動數據𝑛× 低位熱值𝑛) / (活動數據1+ 活動數據2+ ⋯ 活動數據n)
+        
+        四、排放係數
+            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排放係數採用須以下來源:
+                (1) 依據本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                (2) 引用國際文獻,如世界鋼鐵協會(World Steel Association)、美國石油學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等國際產業工會所發布的文獻,應備註文獻資料來源。
+                (3) 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
+        五、單位轉換因子
+            1 kcal = 4.1868 × 10-9 TJ。
+
+        六、溫暖化潛勢
+            溫暖化潛勢(GWP)應使用附錄一之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版本。
+
+        若燃料種類含生物質,應計算燃燒產生之 CO2、CH4 及 N2O三種溫室氣體,但生質燃料燃燒產生之 CO2 屬於自然界循環反應的一部分,不會增加大氣中 CO2 的濃度,故 CO2 僅需計算排放量
+        後單獨表列,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而 CH4 及 N2O 則應計算並彙總到排放總量。
+
+
+        範例: 
+            A 廠某年緊急發電機(E001)使用柴油 17.495 公秉,RTO(E006)使用天然氣 94.6467 千立方公尺,請問各個排放源產生之溫室氣體排
+            放量計算結果為何(以公噸 CO2e 表示)?
+                各項數據來源說明如下:
+                    (1) 柴油之活動數據使用貯存槽液位抄表紀錄,熱值採供應商提供之熱值(年度加權平均熱值為 8,500 kcal/L),排放係數則引用本部公告排放係數。
+                    (2) 天然氣之活動數據及熱值採供應商提供的發票收據及佐證文件(年度加權平均熱值為 8,845 kcal/m3),排放係數引用本部公告排放係數。
+            燃料種類:
+                柴油: 
+                    CO2 排放係數(kgCO2/TJ): 74100
+                    CH4排放係數(kgCH4/TJ): 3
+                    N2O 排放係數(kgN2O/TJ): 0.6
+                    低位熱值: 8,500kcal/L
+                天然氣: 
+                    CO2 排放係數(kgCO2/TJ): 56100
+                    CH4排放係數(kgCH4/TJ): 1
+                    N2O 排放係數(kgN2O/TJ): 0.1
+                    低位熱值: 8,845kcal/m3
+            燃料燃燒將產生二氧化碳(CO2)、甲烷(CH4)與氧化亞氮(N2O)等三類溫室氣體排放。
+
+            溫室氣體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低位熱值 × 單位轉換因子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緊急發電機 E001
+                1. CO2 年排放量=17.495 (公秉)× 74,100(kgCO2/TJ)× 4.1868×10-9(TJ /kcal)× 8,500(kcal/L)× 1= 46.1353 公噸 CO2e
+                2. CH4 年排放量=17.495 (公秉)× 3(kgCH4/TJ)× 4.1868×10-9(TJ/kcal)× 8,500(kcal/L)× 28 = 0.0523 公噸 CO2e
+                3. N2O 年排放量=17.495(公秉)×0.6(kgN2O/TJ)×4.1868×10-9(TJ/kcal)× 8,500(kcal/L)× 265 = 0.0990 公噸 CO2e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46.1353 + 0.0523 + 0.0990 = 46.2866 公噸CO2e
+                4. CO2 年 排 放 量 =94.6467(km3)×56,100(kgCO2/TJ)×4.1868×10-9(TJ/kcal) × 8,845(kcal/m3)× 1 = 196.6294 公噸 CO2e
+                5. CH4年排放量= 94.6467(km3)× 1(kgCH4/TJ)× 4.1868×10-9(TJ/kcal)×8,845(kcal/m3)× 28 = 0.0981 公噸 CO2e
+                6. N2O 年排放量=94.6467(km3)×0.1(kgN2O/TJ)×4.1868×10-9(TJ/kcal)× 8,845(kcal/m3)× 265 = 0.0929 公噸 CO2e溫室氣體年排放量=196.6294 + 0.0981 + 0.0929 = 196.8204 公噸CO2e
+
+
+        範例: 
+            B 廠某年於水泥製造程序的旋轉式燒成爐(E107)使用固態燃料 1,303.344 公噸,請問排放源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結果為何(以公噸 CO2e 表示)?
+            其中,各項排放源數據來源說明如下:
+                (1) 固態燃料的成分包含 70%的其他初級固體生質燃料及 30%的事業廢棄物,活動數據依據原(物)料使用統計表的數據,熱值採自廠檢測熱值,其他初級固體生質燃料濕基低位熱值為 1,984 kcal/kg,事業廢棄物濕基低位熱值為 7,742kcal/kg。
+                (2) 係數則引用本部公告排放係數。
+            燃料種類:
+                其他初級固體生質燃料: 
+                    CO2 排放係數(kgCO2/TJ): 100000
+                    CH4排放係數(kgCH4/TJ): 30
+                    N2O 排放係數(kgN2O/TJ): 4
+                    低位熱值: 1,984kcal/L
+                事業廢棄物: 
+                    CO2 排放係數(kgCO2/TJ): 143000
+                    CH4排放係數(kgCH4/TJ): 30
+                    N2O 排放係數(kgN2O/TJ): 4
+                    低位熱值: 7,742kcal/m3
+        燃料種類屬生物燃料,應計算產生之 CO2、CH4 及 N2O 三種溫室氣體,但生物燃料燃燒之 CO2 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僅需將 CH4及 N2O 排放量彙總至排放總量。
+
+        其他初級固體生質燃料
+            1. CO2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70%×100,000(kgCO2/TJ)×4.1868×10-9(TJ/kcal)×1,984(kcal/kg)×1 = 757.8460 公噸 CO2e
+            2. CH4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70%×30(kgCH4/TJ)×4.1868×10-9(TJ/kcal)×1,984(kcal/kg)×28= 6.3659 公噸 CO2e
+            3. N2O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70%×4(kgN2O/TJ)×4.1868×10-9(TJ/kcal)×1,984(kcal/kg)×265=8.0332 公噸 CO2e事業廢棄物
+            4. CO2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30%×143,000(kgCO2/TJ)×4.1868×10-9(TJ/kcal)× 7,742(kcal/kg)×1 = 1,812.3903 公噸 CO2e
+            5. CH4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 30%×30(kgCH4/TJ)×4.1868×10-9(TJ/kcal) × 7,742(kcal/kg)× 28 = 10.6462 公噸 CO2e
+            6. N2O 年排放量=1,303.344(公噸)× 30%× 4(kgN2O/TJ)×4.1868×10-9(TJ/kcal) × 7,742(kcal/kg)× 265 = 13.4345 公噸 CO2e固態燃料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6.3659 + 8.0332 + 1,812.3903 + 
+                10.6462 + 13.4345 = 1,850.8701 公噸 CO2e
+        固態燃料 CO2 生質排放量(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 757.8460 公噸CO2e
+
+    2. 製程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一、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應以公噸 CO2e 作為單位計算年排放量。
+        二、年活動數據
+            指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原(物)料或產品用量,資料來源可分為量測數據或非量測數據:
+                (1) 量測數據:以儀器量測原(物)料使用量作為年活動數據,如:每批次物料磅秤量測得到的數據。
+                (2) 非量測數據:設備原(物)料領用紀錄、採購憑證或單據。如:原(物)料耗用表或領用單。
+                若同時具有量測與非量測活動數據時,建議採經校正儀器所量測之數據為佳。
+        三、排放係數
+            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排放係數採用須以下來源:
+                (1) 依據本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                (2) 引用國際文獻,如世界鋼鐵協會(World Steel Association)、美國石油學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等國際產業工會所發布的文獻,應備註文獻資料來源。
+                (3) 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        四、溫暖化潛勢
+            溫暖化潛勢(GWP)應使用附錄一之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版本
+
+        範例:
+            C 廠某年於旋轉式燒成爐(E308)產生水泥熟料 1,440,378.4700公噸,請問排放源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結果為何(以公噸CO2e 表示)?
+            其中,水泥製程反應式如下:
+                排放係數引用本部公告排放係數:0.52 公噸 CO2/公噸熟料水泥熟料產生二氧化碳(CO2)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旋轉式燒成爐 E308
+                    1. CO2 年排放量=1,440,378.4700(公噸)× 0.52 × 1= 748,996.8044 公噸 CO2e
+                    2.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748,996.8044 公噸 CO2e
+
+    3. 外購電力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
+        一、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應以公噸 CO2e 作為單位計算年排放量。
+
+        二、年活動數據
+            指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用電量,資料來源為量測數據:以儀器量測電力使用量作為年活動數據,如:電表紀錄數據(電費收據)。
+
+        三、排放係數
+            (1) 電力來源為公用售電業者:事業採用之排放係數為依經濟部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公斤 CO2e/度)。
+                事業原則上應採用盤查年度之電力排碳係數,例如計算 111 年排放量應使用 111 年電力排碳係數。若事業辦理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經濟部尚未公告當年度電
+                力排碳係數,為利事業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盤查登錄作業,事業得以盤查當年度前一年度之電力排碳係數計算當年度排放量,並製作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驗後
+                出具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倘事業已依前一年度電力排碳係數製作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在未完成查驗作業前,若經濟部公告電力排碳係數,事業得依已完成之排放量
+                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交由取得許可之查驗機構辦理查驗,無須重新製作。
+            (2) 電力來源非公用售電業者:
+                事業應以供應商提供之排放係數進行計算。
+
+            事業若使用太陽能及風力類型之再生能源,其排放係數為 0公斤 CO2e/度,事業應確認使用之再生能源憑證類型為電證合一,
+            並檢具盤查期間之台電公司或售電業者提供轉供服務之轉供證明,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憑證,且於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宣告其用途為「環境部氣候
+            變遷署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另生質能之再生能源憑證其排放係數不可視為「0」計算,事業應依其生質能與廢棄物之種類與組成比例自行計算其排放係數始得使用。
+
+        範例: 
+            D 廠 111 年使用台電公司電力(GP01)共 128,149.8310 千度,請問用電排放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何(以公噸 CO2e 表示)?
+            其中,各項數據說明如下:
+                1. 電力之用電量活動數據來源為台電公司電費單;
+                2. 依經濟部 111 年電力排碳係數 0.495 公斤 CO2e/度。
+            由於經濟部電力排碳係數單位為「公斤 CO2e/度」即表示該排放係數已將不同種類的溫室氣體排放,依溫暖化潛勢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CO2e)後加總,故事業不須再分別計算不同種類的溫室氣
+            體排放量。
+
+            溫室氣體排放量 = 外購電力度數 × 電力排碳係數
+
+            台電電力 GP00: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128,149.8310 千度 × 0.495 公斤 CO2e/度 =63,434.1664 公噸 CO2e
+
+    4. 外購蒸汽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一、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應以公噸 CO2e 作為單位計算年排放量。
+
+        二、年活動數據
+            指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蒸汽用量,資料來源可分為量測數據或非量測數據:
+                (1) 量測數據:以流量計量測蒸汽用量作為年活動數據。
+                (2) 非量測數據:採購憑證或繳費單據。若同時具有量測與非量測活動數據時,建議採經校正儀器所量測之數據為佳。
+
+        三、排放係數
+            應採用供應商提供之排放係數,若來源為汽電共生設備,建議以先熱後電計算其蒸汽排放係數,詳細計算方式請參照本指引
+            附錄二,倘供應商為為本部公告列管對象,應採用最新且經查驗之蒸汽排放係數。
+
+        四、溫暖化潛勢
+            溫暖化潛勢(GWP)應使用附錄一之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版本。
+
+        範例: 
+            E 公司某年向 F 公司購買並使用蒸汽(GP06)共 17,509.357 公噸,請問使用蒸汽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何(以公噸 CO2e 表
+            示)?其中,各項數據說明如下:
+                (1) 蒸汽使用量活動數據來源為每月蒸汽用量表;
+                (2) 某年 F 公司提供生產蒸汽之排放係數為 0.196731934 公噸CO2e/公噸。
+            由於 F 公司提供生產蒸汽之排放係數單位為「公噸 CO2e/公噸」即表示該排放係數已將不同種類的溫室氣體排放,依 IPCC 第五次
+            評估報告版本之溫暖化潛勢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CO2e)後加總,事業不須再分別計算不同種類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            溫室氣體排放量 = 外購蒸汽用量 × 蒸汽排放係數
+
+            外購蒸汽 GP06: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17,509.357 公噸 × 0.196731934 公噸 CO2e/公噸= 3,444.6497 公噸 CO2e
+
+
+(二)質量平衡法
+    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在鋼鐵廠製造過程或化
+    學工業製造過程中通常很難將排放量直接與單一物料輸入連結,因為其產品或廢棄物內含有碳(如:有機化學品、碳黑等)。因此利用碳的投入與產出計算排放量較為貼近實際情況。
+
+    以質量平衡法計算燃料燃燒,僅限計算 CO2 的排放量,事業仍應以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 CH4 及 N2O 排放。
+
+    CO2 年排放量 = 年活動數據 × 分子量比率 × 碳含量 × 製程轉化效率或燃料之燃燒效率
+
+    CH4 及 N2O 年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低位熱值 × 單位轉換因子×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一、CO2、CH4 及 N2O 年排放量
+        應以公噸 CO2e 作為單位計算年排放量。
+
+    二、年活動數據
+        指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使用量,資料來源可分為量測數據或非量測數據:
+            (1) 量測數據:以儀器量測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作為年活動數據。
+            (2) 非量測數據:採購憑證或單據。
+        若同時具有量測與非量測活動數據時,建議採經校正儀器所量測之數據為佳。
+
+    三、分子量比率
+        二氧化碳(CO2)與碳(C)的分子量比率為 44/12。
+
+    四、碳含量
+        管理辦法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自 113 年起事業使用之原(物)料碳含量檢測應符合第 5 條規定,碳含量以質量百分比表示,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可以自行檢測或由供應商提供,惟均
+        須由取得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檢測,並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            (1)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            (3) 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4)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            (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6)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            (7) 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            (8) 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9) 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
+    五、製程轉化效率或燃料之燃燒效率
+        原(物)料、燃料在製程轉化過程中或燃料燃燒反應時的效率,轉化效率及燃燒效率應依據實際檢測數據,以百分比表示,若無國際文獻或實際檢測數據佐證,以 100%計算之。
+
+    六、溫暖化潛勢
+        溫暖化潛勢(GWP)應使用附錄一之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版本。
+
+    範例-固定燃燒排放源:
+        G 公司某年於氣泡流體床鍋爐(E010)使用廢橡膠片作為燃料共7,202.4 公噸,請問排放源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結果為何(以公噸CO2e 表示)?
+        其中,各項排放源數據來源說明如下:
+            1. 廢膠片之活動數據使用物料庫存進出明細表的每日使用量;
+            2. 廢膠片檢測報告碳含量為 71.5%;
+            3. 低位發熱量值 7,650 kcal/kg;
+            4. 未檢測燃料燃燒效率,燃燒效率以 100% 計算。
+            5. 係數則引用本部公告排放係數。
+        燃料種類:
+            事業廢棄物:
+                1. CH4排放係數(kgCH4/TJ): 30
+                2. N2O 排放係數(kgN2O/TJ): 4
+
+        以質量平衡法使用碳含量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僅限計算CO2 的排放量,而燃料燃燒產生之 CH4及 N2O 排放事業應以排放係數法進行計算。
+
+        CO2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44/12 × 碳含量 × 燃料之燃燒效率 × 溫暖化潛勢
+
+        CH4及 N2O 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低位熱值 × 單位轉換因子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
+        廢橡膠片 E010: 
+            1. CO2年排放量= 7,202.4(公噸)× 44/12 × 71.5% × 100% × 1 = 18,882.292公噸 CO2e
+            2. CH4 年排放量= 7,202.4(公噸)×30(kgCH4/TJ)×4.1868×10-9(TJ/kcal)×7,650(kcal/kg)× 28 = 193.7761 公噸 CO2e
+            3. N2O 年排放量 = 7,202.4(公噸)× 4(kgN2O/TJ)× 4.1868×10-9(TJ/kcal)×7,650(kcal/kg)× 265 = 244.5270 公噸 CO2e
+            4. 廢橡膠片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18,882.292 + 193.7761 + 244.5270 = 19,320.5951 公噸 CO2e
+
+    範例-製程排放源: 
+        H 公司某年於煉焦製程(Pi001)使用冶金煤 2,664,340.9269 公噸,請問排放源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 IPCC AR5 評估報告之溫暖化潛勢計算結果為何(以公噸 CO2e 表示)?
+        其中,各項排放源數據來源說明如下:
+            1. 冶金煤之活動數據使用煤製備生產月報統計表;
+            2. 冶金煤之碳含量=Σ(當批次冶金煤碳含量 × 當批次冶金煤使用量)/冶金煤總用量 = 0.7943340962;
+            3. 未檢測製程轉化效率,轉化效率以 100% 計算。
+        溫室氣體排放量 = 活動數據 × 44/12 × 碳含量 × 原(物)料之轉化效率 × 溫暖化潛勢
+
+        冶金煤 Pi001: 
+            1. CO2年排放量 = 2,664,340.9269(公噸)× 44/12 × 0.7943340962 × 100%× 1 = 7,760,048.4212 公噸 CO2e
+            2. 冶金煤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7,760,048.4212 公噸 CO2e
+
+(三)直接監測法
+    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    事業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1. 監(檢)測方法與原理
+        2. 連續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位置
+        3. 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理及品質保證作業
+        4. 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
+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四)其他排放量計算規定
+    若事業盤查年度之滅火器、使用冷媒之空調、冷凍設備或運輸作業車輛冷媒等,設備規格及數量與前一年度相同,得沿用前一年度之排放量數據。
+
+    單一排放源經盤查後,排放量計算至小數點第五位,經四捨五入未達 0.0001 公噸 CO2e,得不納入計算。
+
+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之小數位數規定
+    1. 活動數據
+        依慣用之單位(如:公噸、公秉、千立方公尺、千度等)活動數據可填寫至小數點後第 4 位,如小數點後第 4 位仍顯示為「0.0000」,可以科學記號標示。
+    2. 單一排放源之單一溫室氣體排放當量
+        單一排放源之各溫室氣體排放量(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4 位)× GWP = 單一排放源之單一溫室氣體排放當量(小數點後第 4 位)
+    3. 總排放當量彙總
+        排放源 1 之總排放當量(小數點後第 4 位)+ 排放源 2之總排放當量(小數點後第 4 位)+ … + 排放源 n 之總排放當量(小數點後第 4 位)= 總排放當量(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3 位)
+
+
+
+四、數據品質管理
+
+數據品質管理主要目的在於確認盤查管理程序可有效鑑別錯誤、降低不確定性並提高數據品質,達到持續改善的目標,同時也是查驗機構據以判斷數據品質的參考,事業可依自身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進行
+不確定性量化及量化其溫室氣體的使用數據誤差等級分類與評分區間範圍等結果。
+
+在定性部分包含 1.確認邊界範圍與盤查目的具備相關性、2.排放源已完整鑑別、3.對於排除項目應透明陳述;定量部分包括 1.活動數
+據引用是否正確,並保存計算公式與佐證文件、2.排放係數與活動數據單位是否一致。
+
+事業在盤查的各個階段,運用現有的工具表單,例如排放源鑑別表、活動數據管理表、排放係數管理表等進行數據品質的管理與紀錄,
+確認過程中使用之計算方法、表單、活動數據、佐證文件之資料來源與依據是否完整留存並足以支持盤查結果,透過完整的盤查管理程序,
+促使盤查結果可持續改善與檢討,其作業說明如下:
+    (一)計算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
+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依據活動數據誤差等級(A1)、儀器校正誤差等級(A2)及排放計算參數(熱值或碳含量)誤差等級(A3)進
+        行評分,公式如下。各項目之誤差等級評分如表 2-3 所示。
+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A)= A1 × A2 × A3
+
+        表 2-3、溫室氣體數據品質管理誤差等級評分
+        項目: 
+            1. 活動數據誤差等級(A1)
+                等級評分:
+                    (1) 1分: 
+                        連續監測 
+                    (2) 2分: 
+                        定期採樣
+                    (3) 3分: 
+                        自行估算
+            2. 儀器校正誤差等級(A2)
+                等級評分:
+                    (1) 1分: 
+                        每年外校 1 次以上的儀器量測而得之數據
+                    (2) 2分:
+                        每年外校不到 1 次的儀器量測而得之數據
+                    (3) 3分: 
+                        非量測所得之估計數據
+            3. 排放計算參數誤差等級(A3)
+                等級評分:
+                    (1) 1分: 
+                        自廠發展參數、質量平衡所得參數、或同製程/設備經驗參數
+                    (2) 2分:
+                        製造商提供參數或區域公告參數
+                    (3) 3分:
+                        國家公告參數或國際公告參數
+
+    (二)依據排放源之誤差等級進行評分區間之判定
+        各排放源計算出其數據誤差等級後,依表 2-4 判別該排放源之評分區間範圍。例如:數據誤差等級為 6 者,其評分區間範圍為 1。由
+        此可掌握廠內排放源之數據品質分布情況。
+        
+        表 2-4、溫室氣體數據品質管理評分區間判斷
+        數據誤差等級 (A1 × A2 × A3):
+            評分區間範圍:
+                (1) 1 至 9: 1
+                (2) 10 至 18: 2 
+                (3) 19 至 27: 3
+
+    (三)計算排放量清冊等級
+        經前述計算與判定後,將各排放源誤差等級與排放總量占比之乘積後累計加總,據以計算排放量清冊等級總平均分數。排放量清冊等
+        級判斷如表 2-5 所示,提供業者自行檢視盤查數據品質,做為未來盤查數據精進方向之參考。
+        
+        表 2-5、排放量清冊級別判斷
+        排放量清冊等級總平均分數∑(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 × 排放總量占比):
+            清冊級別:
+                (1) 1 至 9: 第一級
+                (2) 10 至 18: 第二級
+                (3) 19 至 27: 第三級
+        
+        另外,事業可透過不確定性量化分析,瞭解產生不確定性的原因,並做為數據品質回饋的一部份,從中找尋數據品質和計算方法的改善
+        機會。進行不確定性量化的步驟如圖 2-7 所示,詳細量化公式可參考本部提供之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已內建計算公式)。事業僅需掌握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上下限值,填入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即可。
+
+        1.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
+            針對活動數據來源為儀器量測,例如電錶、油量計及瓦斯錶等儀器者,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計算公式如下。活動數據不確定
+            性上下限值參考來源如表 2-6。
+                活動數據不確定性上下限 =± 誤差值(%)× 擴充係數 = ± 誤差值(%)× 2
+        2.排放係數之不確定性
+            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可參考 IPCC 提供之各原(燃)物料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上下限。活動數據不確定
+            性上下限值參考來源如表 2-6。
+
+        表 2-6、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不確定性參考來源
+        項目: 
+            活動數據: 
+                不確定性來源: 
+                    1. 統計學方法
+                    2. 儀器校正紀錄
+                    3. 法定容許誤差
+                    4. 國際組織建議值
+            排放係數: 
+                不確定性來源: 
+                    1. 自廠不確定性值
+                    2. 供應商、產業工會等揭露之不確定性值
+                    3. 國際文獻如 IPCC 建議數值
+
+
+五、盤查資料保存
+    事業於盤查作業期間,應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備妥下列相關資料,以因應主管機關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
+        1. 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        2. 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        3. 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依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事業應妥善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資料至少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
+六、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
+    (一)建立排放量清冊
+        事業建立排放量清冊應涵蓋以下內容,清冊格式請參考本指引附錄三,排放量清冊主要以表列方式呈現各排放源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包含:
+            1.事業基本資料
+            2.邊界設定
+            3.排放源鑑別
+            4.排放量計算(包含活動數據、排放係數管理、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彙總
+            5.數據品質管理。
+
+    (二)撰寫盤查報告書
+        盤查報告書主要是要將排放量清冊內容透過文字敘述將盤查過程詳實紀錄,依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盤查報告書應包含之事項內容,可歸納為六個章節,包含:公司基本資料、盤查邊界設定、排放源鑑
+        別、排放量計算、數據品質管理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如表 2-7。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可參照指引附錄四。
+
+        表 2-7、盤查報告書章節及應包含事項
+        盤查報告書章節:
+            一、公司基本資料
+                (1) 基本資料(第 7 條第 1 款):
+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            二、盤查邊界設定
+                (1) 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第 7 條第 2 款)
+            三、排放源鑑別
+                (1) 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第 7 條第 7 款)
+                (2) 製程流程圖說(第 7 條第 3 款)
+                (3) 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第 7 條第 3 款)
+                (4) 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第 7 條第 4 款)
+            四、排放量計算
+                (1) 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第 7 條第 5 款)
+                (2) 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第 7 條第 8 款)
+                (3) 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第 7 條第 8 款)
+                (4) 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第 7 條第 9 款)
+            五、數據品質管理
+                (1) 溫室氣體數據品質管理誤差等級評分結果
+                (2) 不確定性量化
+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1) 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第 7 條第 6 款)
+
+        盤查報告書撰寫範例各章節包含內容說明如下:
+            1. 公司基本資料
+                本章撰寫內容需含「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基本資料:(一)事業名稱及地址、(二)事業負責人姓名,另有關公司/工廠簡介、組織架構及政策聲明
+                等,事業可逕依本身需求調整撰寫。
+            2. 盤查邊界設定
+                本章節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盤查,並呈現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圖中須標注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製程及排放源所在位置。
+            3. 排放源鑑別
+                本章節事業應說明盤查期間邊界內,是否有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另以圖示呈現全廠(場)內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製程流程圖,說明各製程流向及排放源名稱,並說明盤
+                查期間邊界內與溫室氣體相關製程之實際操作時數與日數等產製期程內容及主要產品產量,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得參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許可證」貳、許可條件之製程流
+                程圖及製程許可操作期程。
+                此外,事業應以表列之方式,說明盤查邊界內與溫室氣體相關之排放源(製程及設備之編號與名稱)、使用之原(燃)物料
+                種類、生產之產品名稱、直接或間接排放、排放型式、排放溫室氣體種類、排放源使用的燃料是否屬於生質能源及排放源是否
+                為汽電共生設備等資訊。
+            4. 排放量計算
+                本章節事業應說明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排放源活動數據,並說明其來源、採用之量測儀器、量測頻率、儀器校正頻率、資料保存單位。
+                
+                此外,事業應以表列之方式,說明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排放源排放量計算方法係採用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直接監測法,計算方法所選用之參數(如低位熱值或碳含量)、排放係
+                數、各種類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所有參數及排放係數皆應說明資料來源,如參數來源為檢測報告,則應說明執行檢測之機構、方法、日期與頻率,並說明產生溫室氣體之種類及所使用之溫暖
+                化潛勢。
+
+                事業應逐一計算各排放源之排放量,如無法逐一計算,應提出替代計算方法,並說明其理由。另單一移動或逸散排放源經盤查後,排放量以公噸 CO2e 為單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
+                五入,未達 0.0001 公噸 CO2e 者,得不納入計算。
+
+                於盤查期間內,滅火器、使用冷媒之設備(包含運輸作業車輛、空調或冷凍設備等),設備規格及數量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得沿用前一年度之排放量數據。
+                
+                最後,事業應將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
+                排放量資料列出,並彙總前述資料之各種類溫室氣體之排放量及占比、各排放型式之排放當量及占比,以及總排放當量。
+            5. 數據品質管理
+                本章節主要目的在於確認其盤查管理程序可有效鑑別錯誤、降低不確定性並提高數據品質,事業可依自身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進行不確定性量化及量化其溫室氣體的使用數據誤差等級分
+                類與評分區間範圍等結果,建議事業以表列之方式,呈現全廠(場)之不確定性評估結果及排放源數據誤差等級評分結果表。
+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本章節事業應說明過去已執行或未來規劃執行之減量措施,如更換高能效之製程設備等,可以定性方式描述,若量化減量成效,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說明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循事項。
+
+
+
+
+第參篇、事業登錄及查驗作業說明
+
+依管理辦法第 6 條,事業於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後,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
+平台,倘事業屬本部公告指定應查驗者,依管理辦法第 8 條,須將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以下分
+別說明,事業於資訊平台登錄作業及查驗作業注意事項。
+
+一、資訊平台登錄步驟
+(一)系統登入
+    事業須先登入資訊平台之點選盤查登錄選擇盤查系統登入,即可進到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以下簡稱盤查登錄作業)之登入畫面,輸入事業之帳號密碼及驗證碼即可登入系統。
+
+    若事業為首次使用盤查登錄作業系統,請先於圖 3-2 登入畫面點選申請帳號,完成帳號申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即可使用盤查登錄作業系統。
+
+(二)排放量盤查登錄
+    將排放量計算結果登錄至資訊平台,事業可選擇複製前一年度已登錄之盤查資料,並依目前盤查年度之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選擇新增盤查年度之盤查資料(如圖 3-4),或自行將填寫完
+    成的排放量清冊檔案上傳並匯入系統。
+
+(三)基本資料
+    事業在盤查登錄作業系統中,針對事業基本資料進行填寫及確認,如聯絡人資料有更動可修改編輯。
+
+(四)組織邊界調查
+    事業應輸入場址外包含區域及場址內扣除區域。
+
+(五)排放源定性及定量
+    事業依據鑑別出之各排放源逐一輸入製程、設備之編號、名稱與代碼、排放型式、是否使用生質能源、是否屬於汽電共生設備、產生
+    之溫室氣體種類、活動數據資訊、排放量計算方法及排放係數等,並彙整成排放源定性及定量列表。
+
+    此外,事業亦得於資訊平台完成不確定性量化評估及數據品質管理。不確定性量化評估須自行輸入各溫室氣體的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由系統計算單一溫室氣體的不確定性排放。
+    數據品質管理將由系統自動計算各溫室氣體的排放係數等級、數據可信等級、活動數據等級及單筆排放源評等。
+
+(六)全廠能源生產量
+    事業如有生產電力或蒸氣者應輸入其產量,且須說明電力生產來源為火力發電、核能及再生能源電力。
+
+(七)電力、蒸汽供需情況
+    事業如有外售電力或蒸汽時,應輸入電力及蒸汽之外售對象及外售量。
+
+(八)查驗資料
+    事業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後,應將相關查驗資料包含查驗機構名稱、查驗聲明書編號、查驗總結報告名稱及查驗人員資料輸入系統中。
+
+(九)全廠統計
+    資訊平台盤查系統將事業所登錄之盤查資料,依盤查年度帶入預設之 GWP 值計算出排放量統計結果。
+
+(十)檢附文件
+    事業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盤查登錄並將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資訊平台;另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上傳查驗聲明書及查驗總結報
+    告書上傳至資訊平台。
+
+(十一)確認送件
+    事業於完成該年度相關盤查排放量資料登錄,應按下「確認送件」,資訊平台盤查系統將同步通知相關人員。
+
+上述之詳細盤查登錄作業步驟及作法,可至資訊平台點選下載專區─手冊下載,下載最新版本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操作手冊。
+事業應依上述步驟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期限內,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之登錄,如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本部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事業應期限內
+補正完成,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
+
+事業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
+向本部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如本部審查展延申請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將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已 1 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
+超過 30 日;事業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展延申請將被駁回。
+
+另依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如於年度中發生停業、歇業或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90 日內依管理辦法規定,至本部資訊平台完
+成盤查登錄作業。
+
+
+二、查驗作業
+
+國內目前已取得本部許可之查驗機構及各機構可執行之查驗項目,事業可至本部資訊平台,點選查驗管理─取得許可查驗機構查詢。
+
+事業於委託辦理查驗作業時,應確認是否同一主導查驗員已執行查驗連續 6 年,如主導查驗員已執行查驗連續達 5 年,事業應於下一年
+度於委託辦理查驗時,要求更換主導查驗員,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時,事業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查驗機構完成查驗作業後,事業應取得符合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合理保證等級(查驗結果符合或修改後符合)之查驗結果,依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於每年 10 月 31 日將查驗結果上傳於上述資訊平台,
+若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結果不一致者,事業應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
+
+
+參考文獻
+1.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AR5 Synthesis Report: Climate Change 2014.
+2.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 Reporting Instructions.
+3.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Good Practice Guidance and Uncertainty Management in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000.
+4.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5. GHG Protocol guidance on uncertainty assessment in GHG inventories and calculating statistical parameter uncertainty.
+6.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7.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8.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9. 經濟部能源署,111 年度電力排碳係數,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3142。
+10.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查驗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11. 環 境 部 氣 候 變 遷 署 事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資 訊 平 台 ,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Default.aspx。
+
+
+附錄
+本附錄提供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相關資訊,最新內容可參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下載專區。
+(網址:https://ghgregistry. moenv.gov.tw/)
+
+附錄一、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溫室氣體化學式:
+    (1) CO2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
+            2. AR3(2001): 1
+            3. AR4(2007): 1
+            4. AR5(2013): 1
+            5. AR6(2021): 1
+
+    (2) CH4甲烷(Methane):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21
+            2. AR3(2001): 23
+            3. AR4(2007): 25
+            4. AR5(2013): 28
+            5. AR6(2021): 27.9
+
+    (3) CH4石化甲烷(Fossil methane):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30
+            5. AR6(2021): 
+
+    (4) N2O 氧化亞氮(Nitrous Oxide):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310
+            2. AR3(2001): 296
+            3. AR4(2007): 298
+            4. AR5(2013): 265
+            5. AR6(2021): 273
+    Hydrofluorocarbons,HFCs: 
+        (5) HFC-23/R-23 三氟甲烷,CH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1700
+                2. AR3(2001): 12000
+                3. AR4(2007): 14800
+                4. AR5(2013): 12400
+                5. AR6(2021): 14600
+
+        (6) HFC-32/R-32 二氟甲烷,CH2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650
+                2. AR3(2001): 550
+                3. AR4(2007): 675
+                4. AR5(2013): 677
+                5. AR6(2021): 771
+
+        (7) HFC-41 一氟甲烷,CH3F: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50
+                2. AR3(2001): 97
+                3. AR4(2007): 92
+                4. AR5(2013): 116
+                5. AR6(2021): 135
+
+        (8) HFC-125/R-125,1,1,1,2,2-五氟乙烷,CHF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2800
+                2. AR3(2001): 3400
+                3. AR4(2007): 3500
+                4. AR5(2013): 3170
+                5. AR6(2021): 3740
+
+        (9) HFC-134,1,1,2,2-四氟乙烷,CHF2CH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000
+                2. AR3(2001): 1100
+                3. AR4(2007): 1100
+                4. AR5(2013): 1120
+                5. AR6(2021): 1260
+
+        (10) HFC-134a/R-134a,1,1,1,2-四氟乙烷,CH2F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300
+                2. AR3(2001): 1300
+                3. AR4(2007): 1430
+                4. AR5(2013): 1300
+                5. AR6(2021): 1530
+
+        (11) HFC-143,1,1,2-三氟乙烷,CH2FCH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300
+                2. AR3(2001): 330
+                3. AR4(2007): 353
+                4. AR5(2013): 328
+                5. AR6(2021): 364
+
+        (12) HFC-143a/R-143a,1,1,1-三氟乙烷,CH3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3800
+                2. AR3(2001): 4300
+                3. AR4(2007): 4470
+                4. AR5(2013): 4800
+                5. AR6(2021): 5810
+
+        (13) HFC-152,1,2-二氟乙烷,CH2FCH2F: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43
+                3. AR4(2007): 53
+                4. AR5(2013): 16
+                5. AR6(2021): 21.5
+
+        (14) HFC-152a/R-152a,1,1-二氟乙烷,CH3CH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40
+                2. AR3(2001): 120
+                3. AR4(2007): 124
+                4. AR5(2013): 138
+                5. AR6(2021): 164
+
+        (15) HFC-161,一氟乙烷,CH3CH2F: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12
+                3. AR4(2007): 12
+                4. AR5(2013): 4
+                5. AR6(2021): 4.84
+
+        (16) HFC-227ca,1,1,1,2,2,3,3-七氟丙烷,CF3CF2CH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2640
+                5. AR6(2021): 2980
+
+        (17) HFC-227ea,1,1,1,2,3,3,3-七氟丙烷,CF3CHF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2900
+                2. AR3(2001): 3500
+                3. AR4(2007): 3220
+                4. AR5(2013): 3350
+                5. AR6(2021): 3600
+
+        (18) HFC-236cb,1,1,1,2,2,3-六氟丙烷,CH2FCF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1300
+                3. AR4(2007): 1340
+                4. AR5(2013): 1210
+                5. AR6(2021): 1350
+
+        (19) HFC-236ea,1,1,1,2,3,3-六氟丙烷,CHF2CHF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1200
+                3. AR4(2007): 1370
+                4. AR5(2013): 1330
+                5. AR6(2021): 1500
+
+        (20) HFC-236fa,1,1,1,3,3,3-六氟丙烷,CF3CH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6300
+                2. AR3(2001): 9400
+                3. AR4(2007): 9810
+                4. AR5(2013): 8060
+                5. AR6(2021): 8690
+ 
+        (21) HFC-245ca,1,1,2,2,3-五氟丙烷,CH2FCF2CH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560
+                2. AR3(2001): 640
+                3. AR4(2007): 693
+                4. AR5(2013): 716
+                5. AR6(2021): 787
+ 
+        (22) HFC-245cb,1,1,1,2,2-五氟丙烷,CF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4620
+                5. AR6(2021): 4550
+ 
+        (23) HFC-245ea,1,1,2,3,3-五氟丙烷,CHF2CHFCHF2: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235
+                5. AR6(2021): 255
+ 
+        (24) HFC-245eb,1,1,1,3,3-五氟丙烷,CH2FCHF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290
+                5. AR6(2021): 325
+ 
+        (25) HFC-245fa,1,1,1,3,3-五氟丙烷,CHF2CH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950
+                3. AR4(2007): 1030
+                4. AR5(2013): 858
+                5. AR6(2021): 962
+ 
+        (26) HFC-263fb,1,1,1-三氟丙烷,CH3CH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76
+                5. AR6(2021): 748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144
+                5. AR6(2021): 599
+ 
+        (28) HFC-329p,1,1,1,2,2,3,3,4,4-九氟丁烷,CHF2CF2CF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2360
+                5. AR6(2021): 2890
+ 
+        (29) HFC-365mfc,1,1,1,3,3-五氟丁烷,CF3CH2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890
+                3. AR4(2007): 794
+                4. AR5(2013): 804
+                5. AR6(2021): 914
+ 
+        (30) HFC-43-10mee,1,1,1,2,2,3,4,5,5,5-十氟戊烷,CF3CHFCHFCF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1300
+                2. AR3(2001): 1500
+                3. AR4(2007): 1640
+                4. AR5(2013): 1650
+                5. AR6(2021): 1600
+ 
+        (31) HFC-43-10mee,1,1,1,2,2,3,4,5,5,5-十氟戊烷,CF3CHFCHFCF2CF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1
+                5. AR6(2021): <1
+ 
+        (32) HFC-1141,一氟乙烯,CH2=CHF: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1
+                5. AR6(2021): <1
+ 
+        (33) (Z)-HFC-1225ye,(順)1,2,3,3,3-五氟 1-丙烯,CF3CF=CHF(Z):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1
+                5. AR6(2021): <1
+ 
+        (34) (E)-HFC-1225ye,(反)1,2,3,3,3-五氟 1-丙烯,CF3CF=CHF(E):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1
+                5. AR6(2021): <1
+ 
+        (35)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        (27) HFC-272ca,2,2-二氟丙烷,CH3CF2CH3: 
+            IPCC 評估報告版次: 
+                1. AR2(1995): 
+                2. AR3(2001): 
+                3. AR4(2007): 
+                4. AR5(2013): 
+                5. AR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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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pdf


+ 120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txt

@@ -0,0 +1,120 @@
+法規名稱: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二、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三、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
+第 3 條 
+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下列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
+一、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
+二、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
+前項排放量盤查,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
+第 4 條 
+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三位。
+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二、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依前項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應以燃料用量乘以低位熱值及係數。
+以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以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碳含量、二氧化碳分子量與碳原子量之比值及原(物)料之製程轉化效率
+或燃料之燃燒效率等計算。
+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監(檢)測方法與原理、連續監測設施之
+規格、設置位置、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理及品質保證作業、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 5 條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
+第 6 條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
+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
+第 7 條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 8 條 
+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查驗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二、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 9 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查驗作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
+事業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機構查驗結果不一致者,事業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
+第 10 條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
+,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
+第 11 條 
+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
+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其
+申請。 
+
+第 12 條 
+事業停業、歇業或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 14 條 
+事業應妥善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第 15 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
+第 16 條 
+因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審查、查核或查驗而知悉或持有涉及事業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者,應予保密。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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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pdf


+ 107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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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二、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三、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
+第三條 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下列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
+一、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
+二、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前項排放量盤查,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
+第四條 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以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二、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依前項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應以燃料用量乘以低位熱值及係數。
+以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以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碳含量、
+二氧化碳分子量與碳原子量之比值及原(物)料之製程轉化效率或燃料之燃燒效率等計算。
+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
+(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監(檢)測方法與原理、連續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位置、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
+理及品質保證作業、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五條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 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
+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
+第六條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
+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
+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
+第七條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八條 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查驗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二、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
+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查驗作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
+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事業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機構查驗結果不
+一致者,事業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
+第十條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
+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
+第十一條 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
+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
+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其申請。
+
+第十二條 事業停業、歇業或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十四條 事業應妥善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第十五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
+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
+第 十六 條 因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審查、查核或查驗而知悉或持有涉及事業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者,應予保密。
+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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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前身).pdf


+ 45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txt

@@ -0,0 +1,45 @@
+名  稱: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 CO2e) 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二、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三、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第 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
+第 4 條
+排放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排放量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總結報告書至
+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
+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第 5 條
+排放源應依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
+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排放源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排放源應保存前項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BIN
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_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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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_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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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係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
+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本法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並參考國際減碳管理作法,明定納管排放源
+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路登錄及查驗作業等,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管理制度相關
+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事業應辦理排放量盤查之邊界、排放源類型及溫室氣體種類。(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盤查排放量計算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測值應遵循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排放量盤查、登錄之期限及應登錄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公告指定應查驗之事業其應遵行查驗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查驗結果上傳之期限及應上傳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盤查登錄及查驗結果之補正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盤查登錄及查驗展延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事業之停歇業或解散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盤查登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三、主管機關查核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四、事業之保存相關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五、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六、事業之盤查登錄及查驗資料涉及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資訊者,應予保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現行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說明: 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範圍,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
+(1)
+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法律名稱及授權依據。
+
+(2)
+    修正條文: 
+        第二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                二、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三、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四、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                六、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    現行條文: 
+        第二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                二、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                三、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四、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五、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    說明: 
+        一、第一款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款已明文溫室氣體及排放量之用詞定義,無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
+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一款至第三款,內容無修正。
+        三、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修正直接監測法僅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方式辦理,刪除以定期採樣之方式。
+        四、配合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已刪除執行細節相關規定,爰新增第五款盤查及第六款查驗之名詞定義。
+
+(3)
+    修正條文: 
+        第三條 
+            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下列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
+                一、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
+                二、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
+            前項排放量盤查,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                一、二氧化碳。
+                二、甲烷。
+                三、氧化亞氮。
+                四、氫氟碳化物。
+                五、全氟碳化物。
+                六、六氟化硫。
+                七、三氟化氮。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    現行條文: 
+        第三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                一、二氧化碳。
+                二、甲烷。
+                三、氧化亞氮。
+                四、氫氟碳化物。
+                五、全氟碳化物。
+                六、六氟化硫。
+                七、三氟化氮。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    說明: 
+        一、新增第一項,明定事業應辦理排放量盤查之邊界範疇及排放源,其中邊界範疇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證。
+        二、現行各款之應盤查溫室氣體種類,移列為第二項新增規定。
+
+(4)
+    修正條文: 
+        第四條 
+            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以公噸二 氧化碳當 量
+            (公噸 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            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                二、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 所得之自廠係數。
+            依前項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產生之排放量,應以燃料用量乘以低位熱值及係數。以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
+            為單位,並以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碳含量、二氧化碳分子量與碳原子量之比值及原(物)料之製程轉化效率或燃料之燃燒效率等計算。
+            
+            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監(檢測方法
+            與原理、連續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位置、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理及品質保證作業、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經中央
+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現行條文: 
+        第五條 排放源應依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為使事業計算具一致性並配合國家清冊計算規則,規範排放量合計值計算單位及其數值精準度至小數點後第三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使用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時,所採用之排放係數訂定相關規範。
+        四、新增第三項,明定排放係數法計算燃料燃燒之計算方法,以利業者遵循。
+        五、新增第四項,明定使用質量平衡法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時,規範其計算公式,其中二氧化碳分子量及碳原子量比率以四十四除以十二為之,
+            並須考量原(物)料、燃料在製程轉化過程中或燃料燃燒反應時的效率,參酌歐盟及美國加州規定,轉化效率及燃燒效率單位以百分比表示
+            ,若無者,以一計算之。而使用質量平衡法僅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溫室氣體種類,如氧化亞氮,仍應以排放係數法計算。
+        六、新增第五項,明定使用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時,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及該計畫書應包含 之內容。
+
+(5)
+    修正條文: 
+        第五條
+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 CNS 17025或 ISO/IEC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 (NIEA)。 
+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 法(USEPA)。 
+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CNS 17025或 ISO/IEC 1702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事項為實驗室基礎之要求,上述規範被廣泛用來確認出具檢測報告者之測試或校正能力
+            ,以促進國際間認證系統間的相互認可。為確保排放量計算引用數據品質,本條規範出具之檢測報告須由符合規範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提供,並規範檢驗測定
+            方法應遵循之規範。
+
+
+(6)
+    修正條文: 
+        第六條
+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
+            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盤查登錄及查驗分級管理制度,爰新增事業應完成盤查並登錄,其登錄期限及資料等規定。
+        三、規範排放量盤查年度計算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算,並以年度為單位。
+
+(7)
+    修正條文: 
+        第七條
+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基本資料:
+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明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以供事業撰寫盤查報告書時遵循。
+        三、第一款至第四款為瞭解事業之基本資料、盤查範疇及排放源基本資料。
+        四、第五款至第七款為瞭解排放量變化之情形,舉凡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減少溫室氣體排
+            放量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之情形,如增加新設備執行減量或製程改善等措施,以及排放源變動之情形,明定為盤查報告書內容要項。
+        五、第八款至第九款為瞭解事業進行排放量計算時所採用之方法及相關數據引用來源,以供查對排放量計算。
+
+(8)
+    修正條文:
+        第八條
+            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            前項查驗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查驗結果應為合理 保證等級。 
+                二、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事業屬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指定應查驗者,應經查驗機構查驗,爰規定第一項。
+        三、第二項明定查驗方式,各款說明如下:
+            (一)明定事業之盤查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證為合理保證等級;合理保證為查驗結果之實質差異低於百分之五之保證等級。
+            (二)為確保查驗作業之獨立性與公正性,第二款規範事業辦理查驗作業時,應定期更換查驗人員,避免因相同人員長期對單一事業查證,因慣性而造成疏漏。
+            (三)第二款「不得連續六年」之認定,以本辦法本次修正生效後起算。
+
+(9)
+    修正條文: 
+        第九條 
+            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查驗作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
+            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
+            事業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機構查驗結果不一致者,事業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    現行條文: 
+        第四條 
+            排放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於規定期限 前完 成全 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排放量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
+            書及總結報告書至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            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說明: 
+        一、第一項配合本法修正盤查登錄及查驗分級管理制度,爰明定查驗完成期限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        三、新增第二項,針對盤查登錄與查驗後結果不一致之情形,要求事業重新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且規範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
+
+(10)
+    修正條文: 
+        第十條 
+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
+            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盤查登錄及查驗結果之補正期限規定。
+
+(11)
+    修正條文: 
+        第十一條 
+            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
+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
+            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其申請。
+    現行條文: 
+        第四條第二項 
+            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資
+            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說明: 
+        一、本條由現行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        二、明確展延申請條件,新增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之限期補正規定。
+
+(12)
+    修正條文: 
+        第十二條 
+            事業停業、歇業或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規範事業申請登記暫停營業、停止營業、歇業或解散,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
+(13)
+    修正條文: 
+        第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                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現行條文: 
+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排放源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                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                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排放源應保存前項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要求事業備妥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文件資料,報表不侷限以月為單位。
+            (二)修正第二款,報表不侷限以月為單位。
+            (三)第三款未修正。
+            (四)考量第四款所列文件屬事業應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之資料,主管機關已得由資訊平台取得相關資料,爰刪除第四款。
+            (五)第五款遞移為第四款。
+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爰予刪除。
+
+(14)
+    修正條文: 
+        第十四條 
+            事業應妥善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現行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 
+            排放源應保存前項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說明: 
+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        二、列明事業應保存之資料,並酌作文字修正。
+
+(15)
+    修正條文: 
+        第十五條 
+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                一、未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明定違反本辦法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及處罰鍰之違規態樣。
+        三、第一款針對未於規定期限完成盤查文件登錄者。
+        四、第二款針對未於規定期限完成查驗結果上傳者。
+        五、第三款針對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之盤查文件、查驗結果,屆期未補正者。
+        六、第四款針對未依規定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之資料者。
+        七、第五款針對事業以相同計算方法下,事業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一定比例以上時,顯見事業有實質錯誤,爰列為應依本法裁罰之違規態樣。
+
+(16)
+    修正條文: 
+        第十六條 
+            因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審查、查核或查驗而知悉或持有涉及事業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者,應予保密。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確保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應受到合理保護,爰新增因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審查、查核或查驗而知悉或持有涉及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            資訊者,應予保密之規定。 
+
+(17)
+    修正條文: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現行條文: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考量各項作業以年度為計算週期,為使作業時程有一致性,爰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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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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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_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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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_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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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_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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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
+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該法之細節性事項,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已初步
+建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茲因全球極端氣候情勢嚴峻,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紛紛提出西元二零五零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我國爰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
+法),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鑑於本法修正重點為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氣候變遷調適專章、
+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爰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並配合本法修正將名稱修正為「氣
+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    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至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新增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中央有關機關應提出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五項,修正每年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提報時程。(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修正部門行動方案名稱、訂修原則及內容項目。(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名稱,並為追蹤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情形,修正提送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 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提出改善措施之時程及內容。(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 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修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全國排放量統計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期程,並整合國家清冊內容架構。(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九、 配合本法第十五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程序、期程及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 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明定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配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調適行動方案、調適目標、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編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架構內容及期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二十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適執行方案及其成果報告架構內容、期程及檢討頻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三、新增本細則所列應公開事項,明定其公開期程及方式,以落實資訊公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
+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現行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說明: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施行細則名稱。
+
+(1)
+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說明: 
+        一、配合本法名稱修正授權法律名稱。
+        二、因應本法授權依據移列至第六十二條,爰配合修正。
+
+(2)
+    修正條文: 
+        第二條 
+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計畫之訂定、督導、執行及成果檢核事項。
+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事項。
+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事項。
+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事項。
+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登錄及查核事項。
+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管理及認證機構之管理事項。
+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事項。
+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事項。
+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項。
+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事項。
+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事項。
+                十三、全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事項。
+                十四、全國溫室氣體之排放源碳費徵收之訂定、審核及執行事項。
+                十五、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申報、審查及管理事項。
+                十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事項。
+                十七、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                十八、產品碳足跡之審查、查驗、核算、核定、查核及檢查事項。
+                十九、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管理事項。
+                二十、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                二十一、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                二十二、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    現行條文: 
+        第二條 
+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
+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
+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及查核事項。
+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及管理事項。
+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督導。
+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
+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
+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
+                十三、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    說明: 
+        一、序文及第五款未修正,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統一條文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另將第十三款款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款。
+        二、第一款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機關,爰新增「成果檢核事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新增「計畫」。
+        三、第六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登錄」事項。
+        四、第七款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新增「及認證機構之管理」。
+        五、第八款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督導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        六、第十款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及統一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確保減量額度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之管理具全國一致性,爰新增第十三款。
+        八、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考量碳費應為全國一致性訂定,爰新增第十四款。
+        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事業進口經中央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審查核定排碳差額,爰新增第十五款。
+        十、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爰參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爰新增第十六款。
+        十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需接軌國際並具全國一致性,爰新增第十七款。
+        十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新增第十八款。
+        十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配合國際公約發展趨勢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加以管制,新增第十九款。
+        十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新增第二十款。
+        十五、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相關檢驗機構之管理應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新增第二十一款。
+
+(3)
+    修正條文: 
+        第三條 
+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二、協助執行直轄市、縣(市)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與輔導事項。
+                三、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                四、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協助民間團體推展事項。
+                五、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之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                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                七、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 及宣導事項。
+                八、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協助民間團體推展事項。
+                九、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之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                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輔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                十一、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十二、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城市交流事項。
+                十三、執行直轄市、縣(市)產品碳足跡 查核及檢查事項。
+                十四、參與中央主管機 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事項。
+    現行條文: 
+        第三條 
+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二、執行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
+                三、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    說明: 
+        一、序文未修正。
+        二、第一款界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範疇,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二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確認事業登錄內容的正確性,期透過地方協力執行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檢查及輔導工作,爰予修正。
+        四、第三款考量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緩併重,爰分別表列前開之權責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府加強推動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為促使地方政府共同推展氣候變遷教育宣導、人才培力及協助民間團體推展,
+            爰新增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
+        六、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增地方執行調適事 務,新增第六款。
+        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新 增第十款,惟考量查 核僅限於碳足跡,爰於第十三款另定查核工作。
+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增第十一款有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組成與執行為其權管事 項。
+        九、參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國際事務」之基金用途,並為鼓勵地方政府間或地方政府與國際城 市間之交流,爰新增 第十二款。
+        十、參照本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說明二,有關本法第五十四條碳足跡標示之處罰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爰新增第十三款。
+        十一、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地方政府參與之事項,爰新增第十四款。
+
+(4)
+    修正條文: 
+        第四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我國氣候變遷之未來情境。
+                二、調適及減緩所遭遇之衝擊及挑戰。
+                三、願景及目標。
+                四、基本原則。
+                五、政策內涵。
+                六、後續推動。
+    現行條文: 
+        第四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我國氣候變遷之未來情境。
+                二、調適及減緩所遭遇之衝擊及挑戰。
+                三、願景及目標。
+                四、基本原則。
+                五、政策內涵。
+                六、後續推動。
+    說明: 
+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新增核定公開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
+(5)
+    修正條文: 
+        無。
+    現行條文: 
+        第五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應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之檢討而為修訂。
+            前項推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現況分析。
+                二、階段管制目標。
+                三、推動期程。
+                四、推動策略。
+                五、機關權責分工。
+                六、預期效益。
+                七、管考機制。
+    說明: 
+        一、本條刪除。
+        二、配合本法已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爰予刪除。
+
+(6)
+    修正條文: 
+        第五條 
+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 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
+            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
+            整及綜合評估。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第一項考量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及執行,由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分配及推動,故須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
+            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情境分析及可能影響評估,以利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訂定及分配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        三、第二項為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核定公開程序。
+
+(7)
+    修正條文: 
+        第六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            前項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階段管制目標。
+                二、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摘要。
+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                四、分析及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    現行條文: 
+        第九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            前項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階段管制目標。
+                二、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達成情形摘要。
+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                四、分析及檢討。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係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及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料進行
+            檢視,本次修正已通盤檢討提前辦理之期程,爰提前提報時程,並配合引述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        三、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依本法第十條及整合提報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酌修第二款文字,其餘各款未修正。
+        四、考量我國國家清冊,係依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進行統計,與歐、美等先進國家
+            同步更新數據自一九九零年至 N 減二年,爰於第三項說明各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須於當期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向行政院報告,爰新增第三項。
+
+(8)
+    修正條文:
+        第七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應於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六個月內,送中
+            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            
+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依各期階段管制目標、
+            產業調整或能源供需情形訂修,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            
+            第一項部門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現況分析,包括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
+                三、推動期程。
+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
+                五、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
+                六、管考機制。
+    現行條文: 
+        第六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應於推動方案核定後六個月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            
+            前項行動方案應依推動方案之修訂或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情形,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            
+            第一項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現況分析。
+                二、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
+                三、推動期程。
+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
+                五、預期效益。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配合引述條次變更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二項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將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說明三減量行動方案內容建議包括依「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行動應具備元素」一節
+            納為應考量元素,意即現行「巴黎協定」所包含之「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大元素,後續將視國際趨勢於訂修
+            前,滾動修正應具備元素要件。
+        四、參照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說明三所列減量行動方案內容建議包括事項修正第三項,除第三款、第四款未修正外,其餘各款說明如下:
+            (一)序文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二)第一款參照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說明三,增列「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            (三)參照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會議紀錄:「請各部會研議除現階段所訂定的二零三零年
+                目標及五年階段管制目標外,是否需訂定年度目標,並逐年檢討改進」,爰於第二款增列「評量指標」,俾逐年檢討改進。
+            (四)第五款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部門行動方案應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之永續發展,爰增列「可能影響評估」,以符合該基本原則。
+            (五)第六款參照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說明三,增列「管考措施」。
+            
+(9)
+    修正條文: 
+        第八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 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
+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            
+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摘要。
+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    現行條文: 
+        第七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以下簡稱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
+
+            前項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摘要。
+                二、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達成情形。
+                三、分析及檢討。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配合引述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新增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後,報行政院核定公開程序。
+        三、第二項序文依前項文字修正,第一款未修正,其餘各款說明如下:
+            (一)第二款所稱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原則應納入經濟部每年八月底前公布之前一年燃料燃燒之二氧化碳排放統計與分析,據以檢視行動方案執行
+                情形;另因應前條第三項部門行動方案內容項目修正,新增「評量指標」之達成情形。
+            (二)第三款為使部門行動方案能更具體呈現其執行成果,爰修正以推動策略及措施之成果及各項經費執行情形,取代空泛之分析及檢討。
+
+(10)
+    修正條文: 
+        第九條 
+            前條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顯示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於提送成果報告時併同提出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機關報
+            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
+            前項改善措施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改善措施、期程及經費。
+                二、預期改善成果。
+    現行條文: 
+        第八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達成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於成果報告核定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
+            前項改善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該階段執行狀況摘要。
+                二、改善措施。
+                三、改善計畫期程。
+                四、改善計畫經費。
+                五、預期改善成果。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該條修正說明二,部門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另參照修正條文第七條修正說明四(三)之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會議紀錄,新增「評量指標」,為能逐年檢討改進,爰新增未達評量指標者亦應提出改善措施,並新增公
+            開程序,且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二項序文依前項文字修正,並參酌前條第二項之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刪除第一款、合併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第一款,第五款移列至第二款。
+
+(11)
+    修正條文: 
+        第十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
+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係數。
+    現行條文: 
+        第十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
+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係數。
+    說明: 
+        一、為銜接修正條文第六條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向行政院報告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彙整、建立及公開之期程,基於中央主管
+            機關得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辦理前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資料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提送排放量及統計成果之
+            期程提前,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第二項未修正。
+
+(12)
+    修正條文: 
+        無。
+    現行條文: 
+        第十一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研議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應依據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
+            生物多樣性、健康及其他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進行脆弱度及衝擊評估,擬訂及推動相關調適策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            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前一年調適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
+    說明: 
+        他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進行脆弱度及衝擊評估,擬訂及推動相關調適策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前一年調
+        適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
+
+(13)
+    修正條文: 
+        第十一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
+            送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之。
+
+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                二、能源、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                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吸收趨勢。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
+    現行條文: 
+        第十二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送
+            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
+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                二、能源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                三、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                四、農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                五、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與排放及吸收趨勢。
+                六、廢棄物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第一項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移列至第二十四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國家報告之編輯及審議程序已有既有規範,且屬中央主管機關本權責之事項,爰刪除第二項。
+        四、因項次變更,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        五、考量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調查統計及排放趨勢為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爰不重複訂定,刪除第四項。
+
+(14)
+    修正條文: 
+        第十三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應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送
+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前項減量執行方案
+            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現況分析。
+                二、方案目標。
+                三、推動期程。
+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                五、預期效益。
+                六、管考機制。
+
+    現行條文: 
+        第十四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應於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核定後一年內,報請中央主管
+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前項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現況分析。
+                二、方案目標。
+                三、推動期程。
+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                五、預期效益。
+                六、管考機制。
+    說明: 
+        一、條次變更
+        二、為使減量執行方案應於當期開始前完成方案核定,將時程提前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爰修正第一項;另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三、因應前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15)
+    修正條文: 
+        第十四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
+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摘要。
+                二、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                三、分析及檢討。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提送的程序及應予以公開,並比照修正條文第八條成果報告提交時間訂之。
+        三、為對應前條第二項執行方案內容項目,訂定第二項成果報告內容項目。
+
+(16)
+    修正條文: 
+        第十五條 
+            為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各級政府應推動調適方案及作為,促進我國自然環境、經濟、社會、國民、事業及脆弱群體等建構氣候變遷調
+            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相關方案及作為應依循以下基本原則:
+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及最新國內外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                二、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或社區、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
+                三、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本條係依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立法院第十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附帶決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七條訂定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惟
+            該條文係為氣候變遷調適專章首條條文,應先闡明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爰建請環境部(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施行細則訂之。
+        三、序文之調適方案包含本法第十九條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十條調適執行方案。另參照本法第五條法律政策基本原則及第六條方案計畫基本原
+            則,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基本原則,各款說明如下:
+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爰
+                新增第一款作為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擬定及推動之依據。
+            (二)第二款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地方協力相關原則。
+            (三)第三款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提高脆弱群體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相關原則。
+
+(17)
+    修正條文: 
+        第十六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
+            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
+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                四、調適目標。
+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鑑於各部門研擬調適行動方案需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風險評估、擬定策略及方案,並經公聽會程序
+            後送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爰明定以一年為辦理時程。
+        三、第二項各款係參酌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年)」與各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章節架構定之;惟第二款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指以現有資訊判斷該
+            領域之氣候變遷衝擊因子。
+
+(18)
+    修正條文: 
+        第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前項國家調適計畫
+            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全球及我國氣候變遷趨勢。
+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願景、目標及國家氣候變遷情境設定。
+                三、調適作為現況分析。
+                四、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包括調適能力建構事項與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目標及策略。
+                五、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                七、成果管考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期國家調適計畫結束後次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期之執行情形。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國家調適計畫送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規定。
+        三、第二項各款係參酌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年)」與各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章節架構定之。
+        四、第三項參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年)」之計畫與成果評估機制,追蹤各別調適行動方案執行情形,通盤檢視機關調適策略推動
+            重點與方向,以落實調適策略評估機制及符合滾動修正原則。
+
+(19)
+    修正條文: 
+        第十八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 開之。
+
+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摘要。
+                二、該領域推動進度及調適目標執行狀況。
+                三、分析及檢討。
+                四、經費執行情形。
+                五、未來規劃及需求。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係指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另明定成果報告提交時間。
+        三、第二項參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 年)」之一百十年各領域成果報告架構,明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項目。
+
+(20)
+    修正條文: 
+        第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應於調適行動方案及國家調適計畫核定
+            後一年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四年至少檢討一次。
+
+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推動組織與調適架構。
+                二、地方自然與社會經濟環境特性。
+                三、氣候變遷衝擊與影響。
+                四、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檢討
+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                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鑑於地方主管機關研擬調適執行方案需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風險評估、擬定策略及方案,並經因應推動會程序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爰明定以
+            一年為辦理時程;調適行動方案四年為一期,地方調適執行方案應據以修正,爰明定每四年至少檢討一次。
+        三、第二項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規劃作業指引」及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之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明定調
+            適執行方案內容項目;惟第三款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指以現有資訊判斷該方案之氣候變遷衝擊因子。
+
+(21)
+    修正條文: 
+        第二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完整執行年度後每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送直轄市、縣(市)
+            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
+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一、摘要。
+                二、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                三、分析及檢討。
+                四、未來推動規劃。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第一項考量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屬本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新增主管事項,爰成果報告提交,以完整執行年度並比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提交時間訂之。
+        三、第二項參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 年)」之一百十年各領域成果報告架構,明定地方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內容項目。
+
+(22)
+    修正條文: 
+        無。
+    現行條文: 
+        第十五條 
+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提供各式能源者,係指進口、生產或販售石油、煤炭、天然氣、電能之業者。但自用者,不在此限。
+    說明: 
+        一、本條刪除。
+        二、對於現行能源已有一定的認知,爰不另行定義。
+(23)
+    修正條文: 
+        第二十一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公開之。
+            
+            前項行動方案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十日前公開周知。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強化公眾參與,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應召開公聽會程序,爰增訂資訊公開之時間。
+
+(24)
+    修正條文: 
+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應公開之。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公開公聽會之會議紀錄,以強化資訊公開,爰增訂之。
+
+(25)
+    修正條文: 
+        第二十四條 
+            本細則所定應公開之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辦理完成或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    現行條文: 
+        無。
+    說明: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落實資訊公開,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開事項及辦理公開之期限,並均以專責網站作為公開標的,統一資訊公開方式,便於各界查詢。
+        三、限期公開之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公開期程外,均為辦理完成或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
+        四、本細則所定應公開之事項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綱領、目標、方案、成果報告、清冊等文件資料之公開。
+
+(26)
+    修正條文: 
+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現行條文: 
+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說明: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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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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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txt

@@ -0,0 +1,172 @@
+法規名稱: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案邊界:指事業或各級政府依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設計框架及要求,規劃之自願減量專案實施範圍,包含在執行減量措施前後,其具有控制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及
+碳匯。
+二、基線情境:指未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為既存措施或活動情形。
+三、專案情境:指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
+四、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五、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正確之過程。
+六、外加性分析:指事業或各級政府針對其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進行法規外加性、財務外加性、普遍性及障礙分析,確認其非法規要求、不具投資效益、非技術普遍或
+存在技術障礙之分析。
+七、計入期:指自願減量專案於註冊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執行期間。 
+
+第 3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為取得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自行或共同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檢具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具實際減量成效後取得減量額度。 
+
+第 4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註冊:
+一、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二、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四、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第 5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
+,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一、抵換專案計畫書。
+二、審查通過抵換專案之證明文件。
+三、減量額度申請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尚未通過註冊者,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
+第一項抵換專案之執行現況涉及專案活動、預期減量成效、監測方法或計入期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
+第 6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由共同合作之事業或各級政府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代表應於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時,檢具共同合作之事業或政府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專案計畫書載明減量額度之約定分配原則。 
+
+第 7 條 
+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依專案類型於申請註冊階段選擇展延型或固定型,於通過註冊後始得起算,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移除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十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五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五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
+第 8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應分析法規外加性,並得於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中擇一執行: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介於五千瓩至十五千瓩間。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介於二千萬度至六千萬度電間。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介於二萬至六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間。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之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且得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事項,應依下列程序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形式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書及應檢附資料等,進行是否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之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實質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之專案計畫書、確證報告、減量成效計算、監測報告書、查證報告、減量額度計算、減量方法等,進行是否符合第
+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之實質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或各級政府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第 10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有明確之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及專案情境,其減量成效應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之原則。
+二、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
+第 11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其專案邊界內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將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
+二、包含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
+三、包含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
+四、包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
+五、註冊申請日三年前執行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 
+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具備專案範疇、適用條件、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及專案情境等內容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必要時,並得於審定時,指定溫室氣
+體減量方法中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確證或查證方式。
+前項審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 
+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審議會,辦理下列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相關審查作業: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變更之申請。
+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
+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審定與修訂之申請。
+四、其他有關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審查。 
+
+第 14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已取得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活動或監測方法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
+證總結報告。 
+
+第 15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辦理自願減量專案展延,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六個月前,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展延自願減量專案,延續計入期。 
+
+第 16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專案活動描述。
+(二)監測情形說明。
+(三)減量計算。
+(四)法規外加性分析。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第 17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
+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
+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
+第 18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帳戶申請,以取得減量額度: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指定帳戶操作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 19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既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修訂,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差異對照表與說明。
+三、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範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減量方法審查,應於審定前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 
+
+第 20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 
+
+第 21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已核發之減量額度,必要時並得廢止專案:
+一、監測報告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其減量成效經證明未實際發生,或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取得減量額度。 
+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自願減量專案,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核撥至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指定資訊平台之帳戶。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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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 321 - 0
Documents/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txt

@@ -0,0 +1,321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總說明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新增徵收碳費以及事業新
+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同時修正抵換專案機制為自願減量專案,作為前述徵收碳費
+及增量抵換之配套措施,提高納管事業之減量成本有效性,並提高事業自願減量誘因。
+
+配合本法修法意旨,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將自願減量機制應符合之基
+本原則納入,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穩健推動。爰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另事業原依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抵換專案,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就其已申請抵換專案者,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
+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未轉換者仍得執行已通過抵換專案計畫,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減量額度。
+
+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自願減量專案之適用程序。(第三條)
+四、自願減量專案之申請文件、取得註冊程序、聯合共同提出專案之額度分配、計入期、外加性分析執行原則、審查期限、應符合原則、不得有之情形等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與指定確證或查證方式。(第十二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為諮詢專業意見,得以審議會方式辦理審查。(第十三條)
+七、自願減量專案之變更及展延規定。(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八、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核發之申請文件、監測報告書應符合規定。(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九、事業開立額度帳戶與中央主管機關核撥減量額度之程序及規定。(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事業或各級政府申請審定或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規定。(第十九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專案及註銷減量額度之情形。(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第二十三條)
+
+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第一條:
+    條文: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法源依據。
+
+第二條: 
+    條文: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專案邊界:指事業或各級政府依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設計框架及要求,規劃之自願減量專案實施範圍,包含在執行減量措施前後,其具有控制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及碳匯。
+            二、基線情境:指未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為既存措施或活動情形。
+            三、專案情境:指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
+            四、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            五、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正確之過程。
+            六、外加性分析:指事業或各級政府針對其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進行法規外加性、財務外加性、普遍性及障礙分析,確認其非法規要求、不具投資效益、非技術普遍或存在技術障礙之分析。
+            七、計入期:指自願減量專案於註冊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執行期間。          
+    說明: 
+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參酌清潔發展機制之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專案情境及外加性分析定義。
+        二、第四款及第五款參酌國際標準組織之確證及查證定義。查驗機構指依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確證及查證之機關(構)。
+        三、自願減量機制核發減量額度須經審視外加性及計入期內監測實質減量成效始得核發,第七款參酌國際機制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訂定計入期之定義。
+
+第三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為取得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自行或共同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檢具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
+        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具實
+        際減量成效後取得減量額度。
+    說明: 自願減量專案之適用程序。
+
+第四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取得註冊:
+            一、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                (二)基線計算方法。
+                (三)外加性分析。
+                (四)減量計算說明。
+                (五)監測方法。
+                (六)專案活動期程。
+                (七)環境衝擊分析。
+                (八)公眾意見。
+            二、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            四、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說明: 
+        明定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考量申請書具有一定複雜度,爰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指定資訊平台,提供相關功能供事業或各級政府於專案準備
+        階段將申請資料陸續上傳建檔,於資料上傳完竣後以函文方式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正式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書面申請書後,關閉事業或各
+        級政府之系統編修功能,並正式受理案件審查,其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            一、敘明專案計畫書應記載內容,爰訂定第一款。
+            二、為確實檢視減量額度之計算流程,爰訂定第一款第四目之減量計算說明及第三款之減量成效計算表,係指本專案依減量方法規範之減量成
+                效計算式、使用參數來源與預設數值,以及參數帶入計算式之試算說明。
+            三、考量不同專案類型具有差異,部分減量措施須經查驗機構就專案計畫書內容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爰訂定第二款。
+            四、考量事業或各級政府可同時向國外機關(構)提出註冊申請,故於第四款明定應於註冊申請階段提出相關文件,以利後續減量額度核發階段確認有無額度重複申請之情事。
+
+第五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格式
+        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            一、抵換專案計畫書。
+            二、審查通過抵換專案之證明文件。
+            三、減量額度申請情形。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尚未通過註冊者,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
+            第一項抵換專案之執行現況涉及專案活動、預期減量成效、監測方法或計入期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    說明: 
+        一、針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註冊或申請註冊之抵換專案,明定得經審核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之規定,以利後續管理,落實本法第
+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減量額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        二、前述審核係依原已註冊之抵換專案辦理,因此需檢附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包含專案執行方式、計入期及監測方式等;未辦理轉換申請
+            或經審未通過之已註冊之抵換專案,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三、涉及已註冊在案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重要內容變更者,自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爰訂定第三項。
+
+第六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由共同合作之事業或各級政府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減量額度。
+        前項代表應於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時,檢具共同合作之事業或政府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專案計畫書載明減量額度之約定分配原則。
+    說明: 參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明定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時,有關申請及減量額度分配應遵行事項。
+
+第七條:
+    條文: 
+        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依專案類型於申請註冊階段選擇展延型或固定型,於通過註冊後始得起算,其年限規定如下:
+            一、移除類型專案:(一)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十年為限。(二)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            二、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一)展延型:以五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五年為限。(二)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    說明: 
+        一、參酌國際不同自願性機制之專案分類,將自願減量專案分為「移除(Removal)」與「減少(Reduction)或避免排放(Avoidance)」類型,並針
+            對不同類型專案明定所對應之計入期規定。
+        二、考量我國減量條件,移除類型專案指該措施可自大氣中移除或固定溫室氣體者,著重於自然基礎(Nature-Based)之措施,包括林業類型、土壤碳匯類型及海洋碳匯類型
+            等專案;另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指減少直接由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者,著重於技術基礎(Technology-based)之措施。
+        三、有關展延型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規定,考量國際核發減量額度仍以加嚴為趨勢,並參酌巴黎協定相關機制說明專案應採適用之計入期,
+            及後續計入期年限規劃,以符合國際作法。
+
+第八條:
+    條文: 
+        (一)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應分析法規外加性,並得於財務外加性、
+        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中擇一執行:
+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介於五千瓩至十五千瓩間。
+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介於二千萬度至六千萬度電間。
+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介於二萬至六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間。
+        (二)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之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且得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
+        公眾意見:
+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說明: 
+        一、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辦理外加性分析、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之除外規定。
+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參酌聯合國對於小規模(Small-scale)與微型規模(Microscale)專案之定義及相關之外加性評估工具。
+
+第九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事項,應依下列程序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
+        並以一次為限:
+            一、形式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書及應檢附資料等,進行是否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之書面完整性審查。
+            二、實質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之專案計畫書、確證報告、減量成效計算、監測報告書、查證報告、減量額度計算、減量方法等,進行是否
+                        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之實質審查。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或各級政府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
+        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    說明: 
+        一、第一項為自願減量專案之審查作業期程及審查程序之規定。
+        二、第二項為申請案件補正相關規定。
+            (一)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者,依規定續審,經續審仍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要求限期再補正。
+            (二)歷次補正日數之總和,不得超過六個月,補正中案件倘補正日數逾六個月者,應駁回其申請。
+
+第十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應有明確之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及專案情境,其減量成效應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之原則。
+            二、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    說明: 
+        為確保自願減量專案可達到實質減量成效,明定本辦法涵蓋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學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之原則要求,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參酌國際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準則。
+            二、第二款參酌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與溫室氣體管理研究所(GHG Management Institute)碳 抵 換 指 引
+                (Carbon Offset Guide)對於碳抵換專案之原則要求。另永久性指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必須為不可逆轉的減量成效;環境危害指對周圍自然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情形。
+
+第十一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其專案邊界內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            一、將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
+            二、包含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
+            三、包含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
+            四、包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
+            五、註冊申請日三年前執行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
+    說明: 
+        為避免減量成效重複計算,以及確保自願減量專案執行成效,明定自願減量專案排除之情形,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因再生能源憑證核發機制已將再生能源之減碳效益納入,事業得使用再生能源憑證計算其間接排放量,為避免與核發之減量額度重複計算優惠,爰訂定第一款。
+            二、自願減量核發之減量額度係作為碳定價措施之抵減,考量我國將推動碳定價機制,將依事業排放量徵收碳費,並得以減量額度抵減排放量,秉持減量成效不重複計算及優
+                惠原則,爰訂定第二款至第四款。
+            三、考量該措施如於提出註冊申請前業已執行,足認其非因此機制而促使該措施執行,難以符合外加性要求,且基線情境之排放情形亦難以舉證及審核,故明文排除申請註冊
+                資格,並參酌日本及韓國相關機制設計以三年為期,爰訂定第五款。
+
+第十二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具備專案範疇、適用條件、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及專案情境等內容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
+        必要時,並得於審定時,指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中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確證或查證方式。
+        前項審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
+    說明: 
+        一、第一項為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要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自願減量措施或
+            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爰訂定本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指定其確證或查證方式;如減量措施技術成熟、減量計算簡易明確且於我國已有通過註冊及實行案例
+            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僅指定查證。
+        二、第二項為利周知,明文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
+
+第十三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審議會,辦理下列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相關審查作業:
+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變更之申請。
+            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
+            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審定與修訂之申請。
+            四、其他有關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審查。
+    說明: 
+        中央主管機關為諮詢專業意見,得以審議會方式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
+第十四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已取得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一、基本資料變更:
+                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
+            二、計入期變更:
+                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
+                具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            三、專案活動或監測方法變更:
+                應於變更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    說明: 
+        為規範自願減量專案變更之情形及申請變更應遵行事項,爰明定不同變更情況應遵行事項,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變更基本資料時,應檢具經政府機構確認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爰訂定第一款。
+            二、變更計入期攸關減量額度核發及認證時程,應提早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說明及修正原計畫書內容,必要時應重新提交查驗機構確證總結報告,爰訂定第二款。
+            三、變更專案活動或監測方式攸關減量額度之計算方式、合理性、保守性等基本要求,應於申請變更時說明及修正原計畫書內容,並依規定提交查驗機構確證總結報告,爰訂定第三款。
+
+第十五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辦理自願減量專案展延,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六個月前,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展延自願減量專案,延續計入期。
+    說明: 
+        展延型自願減量專案展延應遵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                (一)專案活動描述。
+                (二)監測情形說明。
+                (三)減量計算。
+                (四)法規外加性分析。
+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            三、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說明: 
+        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檢具資料,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明定監測報告書內容;第四目,自願減量專案於註冊階段已確認專案法規外加性,於額度申請階段可聚焦於法規更新部分確認與釐清法規外加性。
+            二、第二款,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之監測報告書應送請查驗機構查證,並出具查證總結報告,以確保核發之減量額度具真實性及完整性。
+            三、第三款,參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為避免減量成效重複計算,自願減量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具申請自願減量專
+                案減量額度之發電量未連結至電力網之證明資料。
+
+第十七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
+            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
+            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            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    說明: 
+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專案計畫書執行監測作業並撰擬監測報告時應遵行之規定,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參酌過往額度申請案件之審查意見,要求以監測期間之公告電力排碳係數作為計算電網電力替代之計算參數。
+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係為確保核發額度符合第十條第二款所示「避免重複計算」、「永久性」及「保守性」等原則,爰要求於申請核發額度時應檢視並遵行。
+第十八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帳戶申請,以取得減量額度:
+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指定帳戶操作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            四、切結書。
+            五、使用約定書。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說明: 
+        明文事業或各級政府應配合開立帳戶以取得減量額度,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為申請帳戶所需之基本資訊。
+            二、第三款為登入指定資訊平台上額度帳戶所需使用之「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            三、第四款及第五款包含帳戶開立、使用等相關規定之遵循切結書。
+            四、第六款為中央主管機關因應後續管理需求所需之其他文件。
+
+第十九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
+        機關提出申請:
+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            二、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既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修訂,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
+        關提出申請:
+            一、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            二、差異對照表與說明。
+            三、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範例。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減量方法審查,應於審定前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
+    說明: 
+        一、第一項明文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檢具之資料。
+        二、第二項明文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檢具之資料。
+        三、第三項明文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開以廣徵各界意見。
+
+第二十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
+    說明: 
+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之情形,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所稱重要資訊指涉及減量成效之計算者,如減量活動之邊界、執行情形、碳洩漏情形或監測數據等。
+            二、第二款係避免通過註冊之專案未實際執行或無減量成效,企業卻用以虛假聲明或交易之可能性。
+            三、第三款為避免額度於不同機制內發生重複計算情形。
+            四、第四款避免專案措施有違法之虞。
+            五、第五款係考量事業解散後專案已無管理單位,爰有必要予以撤銷。
+
+第二十一條:
+    條文: 
+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已核發之減量額度,必要時並得廢止專案:
+            一、監測報告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            二、其減量成效經證明未實際發生,或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取得減量額度。
+    說明: 
+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註銷已核發之減量額度之情形,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款所稱重要資訊指涉及減量成效之計算者,如減量活動之邊界、執行情形、碳洩漏情形或監測數據等。
+            二、第二款係避免通過註冊之專案未實際執行或無減量成效,企業卻用以虛假聲明或交易之可能性,或避免專案措施有違法之虞。
+            三、第三款為避免額度於不同機制內發生重複計算情形。
+
+第二十二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自願減量專案,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核撥至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指定資訊平台之帳戶。
+    說明: 減量額度編碼及核撥之規定。
+
+第二十三條:
+    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說明: 本辦法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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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任),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
+二、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確證、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三、查驗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關(構)。
+四、查驗人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員及主導查驗員。
+五、人員清冊: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執行許可證內相關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所屬查驗人員登錄名單。
+六、認證:指以書面審查、總部評鑑及見證評鑑方式,評估查驗機構有能力執行查驗業務之認可作業。
+七、溫室氣體組織型查驗(以下簡稱組織型):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八、溫室氣體專案型查驗(以下簡稱專案型):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九、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盤查或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上正確之過程。
+十、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十一、實質性門檻:針對排放量調查過程累積的錯誤、遺漏及誤導,可能影響溫室氣體決策之項目,於排放源排放量之查證差異在可容許誤差範圍內,符合合理保證等
+級之定量準則。
+
+
+第 二 章 認證機構管理
+第 3 條
+認證機構除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Standardization, 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共同發行之ISO/IEC 17011建立及實施查驗機構認證評鑑制度之資格,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
+二、已簽訂國際溫室氣體多邊相關承認協議。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或區域性驗證機構認證組織之會員或附屬會員。
+
+第 4 條
+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始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認證機構:
+一、前條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品質手冊。
+三、辦理查驗機構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規範及程序。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第 5 條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查驗機構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依認證合格之查驗項目發給查驗機構認證證書。
+三、對經其認證合格之查驗機構實施評鑑及監督作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
+第 6 條
+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及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規範及程序。
+二、前款文件有增刪修訂之必要,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發生暫時終止、終止及撤銷查驗機構認證資格,或減列查驗類別及項目之情事,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四、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保存年限規定,保存認證相關作業之紀錄。
+前項第四款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前一年接受外部評鑑或稽核之報告及處理結果。
+二、前一年對查驗機構之評鑑及處置結果。
+三、與認證業務相關之申訴紀錄及辦理情形。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認證機構或認證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稽查時認證機構應提供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
+
+第 8 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認證業務:
+一、違反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或第七條規定。
+二、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執行認證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查認有足以影響認證品質之重大缺失。
+四、自行停止認證業務、停業、歇業或解散。
+
+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查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類別如下:
+一、組織型: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一。
+二、專案型: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二。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查驗類別及其查驗項目。
+
+第 10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二、依申請許可之查驗類別置足額查驗人員:
+(一)組織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三名查驗人員,其中二名為專職主導查驗員。
+(二)專案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二名專職主導查驗員。
+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
+
+第 11 條
+前條第二款查驗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專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二年經驗;或從事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四、完成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
+前項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查驗實績:
+一、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二件且至少十日組織型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二、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查驗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三、專案型查驗員:應完成三件且至少十二日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四、專案型主導查驗員:具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之查驗實績或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全程查驗案件。
+
+第 12 條
+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六個月。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
+
+第 13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之首批查驗人員,未能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查驗實績規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證明具備同等能力:
+一、經認證機構派員見證下完成一件現場查驗案件,且該案件需通過評鑑。
+二、三年內具ISO 14064溫室氣體組織型或專案型查驗實績。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條件。
+
+第 14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影本。
+三、查驗作業計畫書。
+四、查驗實績證明文件:申請查驗項目之查驗聲明書樣本、查驗總結報告樣本及查驗作業過程紀錄文件。
+五、依許可查驗類別設置之查驗人員名單及其簽名、其身分、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第 15 條
+前條第三款查驗作業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一、查驗機構組織編制、人員配置與職掌:說明查驗機構組織架構及各部門、人員於查驗作業中之職責。
+二、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查驗依據之標準與規範。
+三、品質保證程序:說明辦理查驗作業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查驗程序及方法應涵蓋以下執行重點:
+(一)合約審查、確認實質性門檻及保證等級。
+(二)組成查驗小組。
+(三)策略分析與風險評估。
+(四)查驗作業規劃至少應包含取樣計畫及人天數安排原則。
+(五)查驗作業執行應遵循事項。
+(六)查驗總結報告撰寫。
+五、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說明內部技術審查機制、審查及決定人員。
+六、查驗機構標誌使用條件及處理方式:說明標誌標準式樣、使用範圍、使用期間、使用限制及違規處理等管理方式。
+七、公正性及利益衝突迴避:說明查驗機構評估及落實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方式。
+八、抱怨及申訴處理程序:說明處理抱怨及申訴之程序及相關溝通機制。
+九、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說明遴選資格、訓練、評估及組成查驗小組規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第 16 條
+查驗機構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有效期限。
+四、許可查驗類別及查驗項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第 17 條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及其許可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由查驗機構登錄下列事項,納入人員清冊:
+一、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簽名。
+二、主導查驗員及查驗員之查驗類別及查驗項目。
+三、查驗機構任用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第 18 條
+查驗機構變更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業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新增個案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
+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
+
+第 19 條
+查驗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載事項。
+
+第 20 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人員清冊:
+一、增列查驗人員、查驗員變更為主導查驗員、主導查驗員變更為查驗員及查驗人員增列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為之。
+二、減列查驗人員或查驗人員減列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
+三、其他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
+第 21 條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額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補足之;未於期限內補足員額者,查驗機構應停止查驗業務。
+
+第 22 條
+查驗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查驗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四個月
+內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
+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查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者,查驗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作成展延准駁期間內,得依
+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查驗作業。
+查驗機構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通過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停止執行查驗業務。查驗機構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執行查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
+第 24 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或終止認證。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四、歇業或解散。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
+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第 25 條
+查驗機構應於查驗作業前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與公正性。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即違反獨立性與公正性,該查驗結果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曾參與該查驗案件之合作協議或顧問服務。
+二、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在過去三年間,曾輔導該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協助建置溫室氣體管理系統。
+三、查驗人員過去三年曾受聘於該事業。
+四、查驗人員於查驗案件結案後一年內受聘於該事業並擔任有給職之職位。
+五、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與事業之間有確證、查證行為以外的密切商業行為。
+
+第 26 條
+查驗機構執行查驗作業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驗作業計畫書及指派人員清冊登錄之查驗人員執行查驗作業,其中至少一名查驗人員具備該許可查驗類別之查驗項目資格。
+二、查驗機構執行查證時,應以事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所載總排放量百分之五為定量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證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
+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經事業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劃之查驗計畫執行現場查驗作業,並將過程詳實記錄。
+四、完成查驗作業後,將查驗結果送請非參與該案且為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作成查驗總結報告,查驗總結報告應正確表達查驗結果。
+五、執行查驗作業之查驗人員及前款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驗總結報告。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至指定資訊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現場查驗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驗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驗人員資料、查驗結果、內部技術審查日期及查驗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驗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四)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前一年查驗項目之案件數量與營業額及人員訓練紀錄。
+七、執行組織型查驗作業之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年,專案型查驗作業之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專案計入期結束後六年。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前項第七款之查驗作業相關紀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獨立性、公正性或利益衝突評估紀錄。
+二、查驗作業各階段查驗紀錄,包含確證及查證發現及相關實質與非實質差異之佐證資訊。
+三、決定查驗結果之相關紀錄。
+四、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
+五、內部技術審查相關紀錄。
+六、簽發之聲明或意見。
+未依前二項規定執行之查驗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
+第 27 條
+查驗機構就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項目,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案件。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辦理至少十六小時與該查驗項目有關之訓練課程。
+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指派適當之查驗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查驗機構不得拒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參加在職訓練之查驗人員,亦同。
+參加前項在職訓練之查驗人員,應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明。
+
+第 29 條
+登載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或技術之訓練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時數得與前條在職訓練時數合併計算。
+
+第 30 條
+查驗機構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之人員配置與職掌、查驗作業依據、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
+定、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評估及落實方式,應於事實發生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修正前後對照表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查驗機構變更組織編制,應於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進行書面或現場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
+第 32 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
+
+第 33 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十四條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查驗。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於期限內補足員額且未停止查驗業務。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
+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任)相關機關(構)辦理認證機構、查驗機構之輔導、審查、評鑑及稽查事項。
+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查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
+第 37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
+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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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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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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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 
+第 1 條 
+本準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以下簡稱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第一階段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階段以此類推。 
+
+第 3 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朝達成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加以訂定,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承擔公平、共同但依各自能力有所差異之國際責任。
+二、成本效益,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合乎經濟效益及達成損益平衡之方式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包括國內對於氣候變遷相關科技之應用性及可行性。
+四、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包括對經濟及產業競爭力之可能衝擊。
+五、財政現況,包括對稅收、公共收支及政府舉債之可能衝擊。
+六、社會現況,包括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支付能源使用費用及生命財產保障之可能衝擊。
+七、能源政策,包括能源基礎設施建置、能源價格、低碳能源選項對穩定供應能源及電力排放係數之可能衝擊。
+八、環境影響,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具體作為對不同面向環境品質之可能衝擊。
+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
+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之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應同時規劃其後十年之目標願
+景,以作為訂定該階段管制目標之參考依據。
+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用電排放以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估算。其中能源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應明定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及公用事業減量責任,並扣除公用事業提供排放源能
+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前項實際電力排放係數與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之差值乘上售電量,屬能源部門之減量責任。 
+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前項行動方案內容之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應以達成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為訂定依據。 
+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及部門別評量指標,並分別納入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以利評估及檢視階段管制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
+標執行情形。 
+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第三條所列因素,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原則及參數,並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
+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階段管制目標之訂修,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及提出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 
+
+第 8 條 
+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所屬部門進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對於經濟、能源、環境、社會等面向及其因應作為之衝擊影響評估,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時,應進行專家諮詢及舉辦公聽會,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舉行公聽會之時間、地點、辦理方式等事項,除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外,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人民或團體得於各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核定前,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前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每年彙整執行狀況報告時,應先依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料進行初步檢視,再於隔年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國家溫室
+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檢視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說明國外排放額度取得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階段管制目標時,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送行政院核定之。 
+
+第 1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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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碳管理系統初探–精誠CarbonEnVis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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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_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 78 - 0
Documents/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_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txt

@@ -0,0 +1,78 @@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
+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爰訂定「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任務。(第二點)
+二、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第三點)
+三、本會組成人員。(第四點)
+四、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第五點)
+五、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第七點)
+六、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第八點)
+七、本會費率審議因素。(第九點)
+八、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第十點)
+
+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
+(1)
+    規定: 
+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碳費之徵收費率,特設碳費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    說明: 訂定目的。
+
+(2)
+    規定: 
+        本會任務如下:
+            (一) 碳費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            (二) 碳費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            (三) 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
+    說明: 本會之任務。
+
+(3)
+    規定: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
+    說明: 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
+
+(4)
+    規定: 
+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
+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由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說明: 本會委員組成。
+
+(5)
+    規定: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一次。
+    說明: 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
+
+(6)
+    規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氣候變遷署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    說明: 本會執行秘書之選定。
+
+(7)
+    規定: 
+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
+
+(8)
+    規定: 
+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
+
+(9)
+    規定: 
+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
+            (二)排放源類型。
+            (三)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            (四)排放量規模。
+            (五)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
+            (六)其他相關因素。
+    說明: 本會審議費率之依據,其中「其他相關因素」包含國際執行現況、費率規劃方案、費率調整路徑規劃及經濟影響評估等。
+
+(10)
+    規定: 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本部。
+    說明: 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
+
+(11)
+    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說明: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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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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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pdf


+ 102 - 0
Documents/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txt

@@ -0,0 +1,102 @@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同一種類型、功能之產品(包括商品或服務),於計算碳足跡排放量時能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
+依據,要求業者應採行適用之產品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以下簡稱產品類別規則);且為使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指引。
+
+
+二、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訂定、引用及修訂得由該項商品製造商、提供該類服務業者或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
+針對該項類別商品或服務之共通特性,整合業者意見而擬訂。產品類別規則提供該項商品製造商或該類服務業者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作
+為界定系統界限範疇和數據計算之依據。
+
+業者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亦得引用經本署公告認可之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並透過增訂「引用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
+品類別規則申請碳標籤之要求文件」(以下簡稱引用要求文件)方式,界定系統界限範疇及計算數據。
+
+
+三、本指引協助商品製造商、服務業者或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透過標準化與程序化之制定程序,完成產
+品類別規則文件;本署針對所提送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依照指引相關要求進行審議作業。
+
+
+四、本指引用詞定義:
+(一)計畫主持人:訂定、引用及修訂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時,負責主導執行、協調及修正文件內容之人員。
+(二)利害相關者:對產品系統的環境績效或生命週期評估結果關切,或受其影響之個人或團體;包括客戶、供應商、相同產品製造商
+或服務業者、該類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
+
+
+五、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應包含並明確陳述下列項目:
+(一)一般資訊
+1.1適用產品類別(包含指定商品分類號列或行業標準分類編碼)
+1.2有效期限
+1.3計畫主持人
+1.4訂定單位
+(二)產品敘述
+2.1 產品機能
+2.2 特性敘述
+(三)產品組成
+(四)功能單位
+(五)系統界限
+5.1 生命週期流程圖
+-原料取得階段
+-製造階段
+-配送銷售階段
+-使用階段
+-廢棄處理階段
+5.2 不同界限設定時之規格
+(六)切斷規則
+(七)分配規則
+(八)單位
+(九)計算規則與數據品質要求事項
+(十)宣告資訊
+10.1 標籤形式、位置與大小
+10.2 額外資訊
+(十一) 名詞解釋
+(十二) 磋商意見及回應
+(十三) 參考文獻
+
+
+六、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訂定流程如下:
+(一)初始階段:依照產品特性並援引相關規範,確認現有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適用性,擬定產品適用範圍及填寫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基
+本資料表,送本署確認是否需要訂定;倘需要訂定,本署將給予文件登錄編號。
+(二)準備階段:依初始階段審查結果組成研擬小組,並著手研擬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十四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三)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四)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
+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
+
+七、引用要求文件訂定流程如下:
+(一)初始階段:依照產品特性引用經本署所公告認可之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指派訂定引用要求文件之計畫主持人,
+成立研擬小組,並界定利害相關團體及對象。
+(二)準備階段:向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取得文件登錄編號;研擬引用要求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七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三)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四)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
+
+八、文件計畫主持人或利害相關者得對本署公告實施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及引用要求文件提出修正建議,本署亦得委託文件訂定單位、商品製
+造商、提供該類服務業者、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或執行單位進行前開文件檢討。
+前項修正建議或檢討結果倘涉及修訂產品碳足跡盤查計算範疇、數據品質要求及產品適用範圍等內容,提出修正建議者須先提出文件修訂
+基本資料表送本署工作小組確認是否需要修正,倘需要修正,則依下列流程進行修訂:
+(一)準備階段:組成研擬小組並著手研擬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十四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二)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三)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倘第一項之修正建議或檢討結果未涉及修訂產品碳足跡盤查計算範疇、數據品質要求及產品適用範圍等內容,修訂者僅需將修正後文件送本署
+工作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
+
+九、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商品製造商、服務業者、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或政府機關(構),須先依本指引第五點至第八點取
+得文件登錄編號及完成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或引用要求文件草案後,再向執行單位提出文件完備性檢核。並應於取得文件登錄編號後六個月
+內完成文件擬定,及提出文件完備性檢核;未於期限內完成擬定者,本署得取消其擬定資格。
+
+
+十、經執行單位檢核完成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或引用要求文件草案,由執行單位提送至本署工作小組審查,通過審查所公告之文件,應作為同
+一類型、功能產品計算碳足跡時之依據,並為該類產品申請碳足跡標籤時所援引之規則。
+
+
+十一、經本署公告實施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及引用要求文件,在有效期即將屆滿前六個月,本署於網路平台公告該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之資
+訊,並主動通知文件原訂定單位,辦理文件展延並進行修訂,由訂定單位與其利害相關者研商修正意見,再依本指引第八點之修訂流
+程辦理修正;如無相關修正意見,則由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協助檢視文件內容後,辦理文件展延或公告修正。
+文件原訂定單位及利害相關者無主持修正之意願,由本署指派訂定單位辦理文件展延,每次擔任期限最長為五年;期間若有業者引用
+此文件向本署提出碳標籤申請,且有意願擔任訂定單位,並經本署同意者,此文件訂定單位改由該業者擔任之。
+第二項展延期間內,該文件已無產品適用,則該文件經本署工作小組同意後,不再進行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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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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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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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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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總說明
+
+淘汰老舊汽車換購低碳排車輛具溫室氣體減量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速推動燃油運具汰換,促進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鼓勵民眾汰
+換老舊燃油汽車為低碳排車輛,爰訂定「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獎勵對象。(第三條)
+四、獎勵條件及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第四條)
+五、獎勵期間及獎勵申請期限。(第五條)
+六、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第六條)
+七、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第七條)
+八、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第八條)
+九、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
+
+
+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
+第一條:
+    條文: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    條文: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老舊汽車:指出廠達十年以上之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            二、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汽車並購買新車,所購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            三、電動車:指無內燃機之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輛。
+            四、油電混合動力車:依車輛能源種類登載作業原則,能源種類登載為「汽油、電能」、「柴油、電能」、「電能、汽油」、「電能、柴油」、
+                              「電能(增程)」、「汽油(油電)」、「柴油(油電)」、「汽油(電能)」之車輛。但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
+                              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            五、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電動車及油電混合動力車之實際所有人。
+    說明: 
+        一、本辦法之名詞定義。
+        二、老舊汽車之認定以車輛出廠至報廢回收日達十年以上。
+        三、油電混合動力車,指使用兩種以上外部添加或注入能源之車輛,以外部添加或注入之能源類別併列登載為原則,如車輛同時設有汽油加油
+            口及充電接頭,燃料別分類定義參考交通部統計網,包含:
+            (一)「汽油、電能」車輛同時使用「汽油」及「電能」,且主要驅動方式為汽油。
+            (二)「柴油、電能」車輛同時使用「柴油」及「電能」,且主要驅動方式為柴油。
+            (三)「電能、汽油」車輛同時使用「汽油」及「電能」,且行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者。
+            (四)「電能、柴油」車輛同時使用「柴油」及「電能」,且行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者。
+            (五)「電能(增程)」:車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同時搭配汽油或柴油引擎驅動發電機對電池充電,以延長車輛行駛里程者。
+            (六)「汽油(油電)」:車輛僅使用汽油為燃料,但可由車載裝置轉換成電能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者。
+            (七)「柴油(油電)」:車輛僅使用柴油為燃料,但可由車載裝置轉換成電能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者。
+            (八)「汽油(電能)」:車輛能源系統係由外部加油口注入汽油,並無其它充電接頭,車輛由引擎驅動發電機產生電能,提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引擎並未直接提供動能驅動車輛。
+            (九)參考美國加州(ACC II)機制,油電混合動力車可單純以電能驅動方式行駛八十公里(約五十哩)以上者為零排放車輛。
+
+第三條:
+    條文: 
+        本辦法獎勵對象:
+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不予獎勵。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新購車輛發票日期為準。
+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
+第四條:
+    條文: 
+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新車實際購買人:
+            一、獎勵期間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十二個月內購買新車,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或於獎勵期
+                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六個月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            二、同意將老舊汽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購買新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條件及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
+
+第五條:
+    條文: 
+        獎勵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說明: 
+        一、第一項明定獎勵期間。
+        二、第二項明定提出申請獎勵期限。
+
+第六條:
+    條文: 
+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填具申請資料:
+            一、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檢具由新車實際購買人及淘汰老舊
+                汽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出申請。
+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
+                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            三、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車異動登記書(報廢證明書)影本。
+            五、新購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            六、新購車輛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申請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以人工手寫並
+                加蓋申請者或交車經銷商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七、獎勵金核撥聲明書。但新車實際購買人與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屬同一人者,免附。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申請獎勵者符合指定網站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    說明: 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
+第七條: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
+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    說明: 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
+
+第八條:
+    條文: 
+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各類型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如附表。
+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    說明: 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
+
+第九條:
+    條文: 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
+    說明: 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
+
+第十條:
+    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說明: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
+
+
+
+附表
+
+規定:
+    附表 - 各類型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
+        (一) 
+            淘汰老舊汽車: 汽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            購買新車: 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            減量效益: 每輛車十九·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獎勵金額(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
+        (二) 
+            淘汰老舊汽車: 柴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            購買新車: 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            減量效益: 每輛車二十三·二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獎勵金額(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        備註:
+            老舊燃油汽車若汰換為油電混合動力車,其每輛車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為附表所列百分之五十。但油電混合動力車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
+            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說明:
+    明定淘汰各類老舊燃油汽車並購買新車之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若換購車種為油電混合動力車,獎勵金額及減量效益依比例調整為電動車之一半。但油電混合動力車於我國
+    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其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同購買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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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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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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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txt

@@ -0,0 +1,79 @@
+法規名稱:	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第三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公私場所,應
+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計畫(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計畫)並經環保局核定。適用本辦法之公私場所,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管之排放
+源及所屬事業。
+
+第四條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應於公告後九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區域者,該區域
+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於一百八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無法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後,應每四年檢討修正,並於屆期前六十日內送交環保局核定。無法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
+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區域內新設公私場所其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量達環保局公告之規模者,應於設立前六十日提出自主管
+理計畫並經環保局核定,並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營管理單
+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
+第六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六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一、經盤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
+二、預估溫室氣體年排放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其他經環保局指定者。
+前項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區域內者,應於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後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
+異說明送環保局核定。
+前三項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內容應包含排放量增量說明、增量改善方案及排放量管理策略。
+
+第七條   
+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產能、排放源與製程說明。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之排放量推估及排放清單。
+三、電力種類及其來源、電力使用數量及預估計畫期間內節約能源百分率。
+四、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指引進行基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清冊及報告書。
+五、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電力查核制度。
+六、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七、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減量目標與措施。
+八、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第八條   
+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區域環境現況(含平面配置圖)、環境負荷及環境變化分析。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推估及排放清單。
+三、區域內公私場所之基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盤查彙整表及報告書。
+四、區域內溫室氣體及連帶產生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減量目標及策略。
+五、自主管理計畫管制之組織、資源與查核管制措施。
+六、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第九條   
+公私場所應配合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執行自主管理計畫所列之各項管理工作。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查核並保留紀錄,查核紀錄應保留五年。
+
+第十條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每年檢討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能達成自主管理計畫之減量目標時,應提
+出改善方案,提送環保局核定。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用電量減量超過自主
+管理計畫減量目標者,其超額減量部分得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保留或抵換。
+公私場所提報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經環保局核定後,仍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相關管制目標;不符合相關管制目標時
+,需提差異說明,再送環保局核定。
+
+第十一條  
+環保局受理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差異說明後應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要求公私場所、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說明。
+前項內容經審查認定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得再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自主管理計畫經駁回者,視同未訂定。
+
+第十二條 
+環保局應於受理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之差異說明後六十日內,將自主管理計畫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域者,環保局得待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繳交前項內容後,一併審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前二項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日數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環保局之
+可扣除日數。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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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pdf


+ 189 - 0
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txt

@@ -0,0 +1,18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提
+出處理建議,以供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於本署辦理下列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一)園區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二)工廠之設立(興建或增加生產線、擴建或擴增產能)。
+(三)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者,不在此限。
+
+三、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類別及特性,以符合最大能源效率與最小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原則,於開發行為內採取最佳可行技術,
+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經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後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開發單位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營運期間依本原則進行增量抵換,抵換
+比率每年至少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前項增量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另有要求者,依其決定辦理。
+
+四、開發單位依本原則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其抵換來源如下:
+(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取得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二)執行非屬送審開發行為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參考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類別如下:
+1.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天然氣或沼氣為燃料所減少之排放量。
+2.採用溫室氣體排放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所減少之排放量。
+3.改造或汰換既有鍋爐所減少之排放量。
+4.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所減少之排放量。
+5.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減量作為。
+前項抵換來源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但執行前項第二款減量且非屬送審開發行為之關係企業者得以實際減量之一點二倍作為
+取得之溫室氣體抵換量。
+
+五、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式及抵換作業執行成果提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開發行為屬工廠設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
+1.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應以工廠、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原(物)料燃料用量
+或產品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規定等內容,估算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以契約容量估算外購電力或蒸汽量之
+間接排放量,並以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加總為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2.開發單位應於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署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抵換作業。
+3.開發單位應於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向本
+署提報抵換作業執行結果。
+4.工廠、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之固定污染源因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
+重新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估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前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並依第
+二目及前目規定,辦理抵換作業。
+(二)開發行為屬園區興建或擴建者,以區內各別工廠、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為單位,由開發單位依前項規定之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式及抵換作業執行成果提報規定執行抵換事宜。
+
+六、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得開始執行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
+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執行前,應向本署提出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執行對象、作法、執行期程及預估溫室氣體減量等,經
+本署審查通過後執行。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達本署,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據以核發抵換量。
+
+七、本署受理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前項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
+八、本署得遴聘專家學者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相關審查。
+
+九、開發單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之佐證資料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
+
+
+附錄一、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天然氣、沼氣為燃料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設備之燃料轉換,將燃料由燃煤或燃油改用天然氣或沼氣者。
+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RE (公斤) = [E1 (公斤/年) - E2 (公斤/年)] × T(年)
+RE:單一設備減量。
+E1:減量前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以改善前一年之數值為準。
+E2:減量後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以改善後一年之數值為準。
+T:耐用年限。
+
+三、減量總計(TRE,所有設備)
+TRE (公斤) = (RE)i, i 為設備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改用天然氣、沼氣之更換及使用紀錄。
+(二)改善前一年及後一年之空污費或空氣污染物申報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排放源實際運轉情形之資料。
+(三)以改用沼氣為燃料者,需檢具再生能源憑證、售電憑證或發電量報表等可供證明沼氣發電量之資料。
+
+
+
+附錄二、採用溫室氣體排放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採用溫室氣體排放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之排放源。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RE (公斤) = [E1 (公斤/年) - E2 (公斤/年)] × T(年)
+RE:單一設備減量。
+E1:減量前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以改善前一年之運轉數值為準。
+E2:減量後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以改善後一年之運轉數值為準。
+T:耐用年限。
+三、減量總計(TRE,所有設備)
+TRE (公斤) =(RE)i, i 為設備數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溫室氣體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之設備操作紀錄。
+(二)改善前一年及後一年之空污費或空氣污染物申報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排放源實際運轉情形之資料。
+(三)溫室氣體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效率達90%以上之證明資料。
+
+
+
+附錄三、改造或汰換既有鍋爐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一)既存鍋爐:指本原則訂定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
+之以氣體、液體或固體物質作為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熱水、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二)改造或汰換:指將既存之液體、固體燃料鍋爐,變更或淘汰替換為使用低碳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
+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鍋爐)
+(一)鍋爐效率提升,未變更燃料類型
+BRE(公斤) = BE1(公升) × EF1(公斤/公升) × [ 1-(F1(%)/F2(%)) ] × T(年)
+BRE:單一鍋爐減量。
+BE1:既有鍋爐年燃料用量,以改善前一年數值為準。
+EF1:既有鍋爐燃料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依燃料不同)。
+F1:既有鍋爐效率。
+F2:新鍋爐效率。
+T:耐用年限,7年。
+(二)鍋爐變更為燃燒低碳燃料
+BRE(公 斤)=[BE1(公 升)×EF1(公 斤/公 升)-BE2(公 升) × EF2(公斤/公升)] × T(年)
+BRE:單一鍋爐減量。
+BE1:既有鍋爐年燃料用量,以改善前一年數值為準。
+EF1:既有鍋爐燃料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依燃料不同)。
+BE2:新鍋爐年燃料用量,以改善後一年數值為準。
+EF2:新鍋爐燃料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依燃料不同)。
+T:耐用年限,7年。
+三、減量總計(TBRE,所有鍋爐)
+TBRE(公斤)=(BRE)i,i 為汰換鍋爐數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鍋爐汰換前後設備規格說明(如:鍋爐型式、燃料種類、每年燃料使用量、鍋爐效率等)。
+(二)竣工證明文件(如:完工驗收日期、汰換前後鍋爐相片)。
+
+
+
+附錄四、採用高效率省電照明設備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一)以淘汰既有照明設備,更換成高效率省電照明設備為主。
+(二)高效率省電照明設備為取得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照明設備。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LRE (公斤) = (LE1-LE2)(瓩數) × LYT(小時/年) × EF(公斤/度) × T(年)
+LRE:單一照明設備減量。
+LE1:汰換前舊照明設備之瓩數。
+LE2:汰換後新照明設備之瓩數。
+LYT:照明設備年使用時數,住宅以1,234小時,服務業以3,595小時計。
+EF:電力排放碳係數,以環評案通過年為基準。
+T:耐用年限,3年。
+三、減量總計(TLRE,所有設備)
+TLRE (公斤) = (LRE)i, i 為汰換設備數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新照明設備購買證明文件(應含能源效率標示或節能標章,以及型號、瓩數、購買日期等資訊)。
+(二)舊照明設備相關規格文件(應含瓩數、型號等資訊)。
+(三)汰舊換新證明文件:舊照明設備委託取得合格業者之回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設備汰舊換新之資料。
+
+
+
+附錄五、採用高效率空調設備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一)以淘汰既有空調設備,更換成高效率空調設備為主。
+(二)高效率空調設備以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為準。
+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設備)
+ARE (公斤) = AE (瓩數) × AYT(小時/年) × ASE (%)× EF(公斤/度) ×T (年)
+ARE:單一空調設備減量。
+AE:汰換後新空調設備能源效率標示所載之額定冷氣能力。
+AYT:空調設備年使用時數,以1,200小時計。
+ASE:汰換後新空調設備對應之節電參數,如下表。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評案通過年為基準。
+T:耐用年限,5年。
+
+三、減量總計(TARE,所有設備)
+TARE (公斤) = (ARE)i, i 為汰換設備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新空調設備購買證明文件(應含能源效率標示、購買日期等)。
+(二)汰舊換新證明文件:舊空調設備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應委託販賣業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
+機制)或委託取得合格業者之回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設備汰舊換新之資料。
+
+
+
+附錄六、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之減量計算基準
+一、適用對象:
+(一)淘汰老舊機車更換成電動機車者。
+(二)老舊機車之車齡應為4年以上,且尚可使用之車輛(相關零件功能為正常,符合所有測試規定者),近一年有行駛紀錄者(車里程記錄)。
+
+二、減量計算原則:(單一車輛)
+MRE(公斤) = [OM(公斤/公里) – (EVE(度/公里)× EF(公斤/度))] × VKT(公里/年) × T(年)
+MRE:單一車輛減量。
+OM:平均汽油機車排放量,以0.1056公斤/公里計。
+EVE:平均電動機車耗電量,以0.024度/公里計。
+EF:電力排碳係數,以環評案通過年為基準。
+VKT:年平均行駛里程,以3,527公里/年計。
+T:耐用年限,7年。
+
+三、減量總計(TMRE,所有車輛)
+TMRE(公斤)=(MRE)i,i 為汰換車輛數
+
+四、減量作為佐證資料:
+(一)車牌報廢,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異動原因需為「報廢」。
+(二)本署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
+(三)舊車行照影本(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
+(四)電動機車領牌登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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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docx


+ 22 - 0
Documents/資料清冊.csv

@@ -0,0 +1,22 @@
+法規與指引 - 資料清冊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身)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氣候變遷因應法
+國際鏈結之企業碳足跡指引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2022.05)-final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前身)
+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BIN
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docx


+ 290 - 0
Document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txt

@@ -0,0 +1,29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廠商核算產品碳足跡及持續減碳,並以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標示,俾供民眾
+選購參考,落實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碳足跡:係指商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或服務由原料取得、服務及廢棄處理等
+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係指本署製作並依商標法註冊之圖示(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並得視產品行銷需求於圖
+示下方或右方加註資訊欄。
+(三)公用碳排放係數:係指本署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且具有生命週期評估特性,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四)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係指對一個或多個產品類別之產品碳足跡量化與溝通的要求事項和指導綱要的一套特定規則。
+(五)標示單位:係指引用為產品系統銷售或提供服務時的最小基本單位。
+(六)關鍵性審查:係指以生命週期評估原則,確認計算程序及盤查清冊之數據適用性及合理性,並確保與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要求事
+項相符合之過程。
+(七)同類型產品:係指適用相同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前六碼相同或歸屬於相同之中華民國行
+業標準分類細類產品。但產品無法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分類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送本署進行認定。
+(八)產 品 碳 足 跡 認 證 機 構 : 係 指 具 國 際 認 證 論 壇 ( International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資格,且已簽署確認與查證多邊相
+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LA),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署備查者:
+1.資格證明文件。
+2.認證作業計畫書。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九)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係指取得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核發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者。
+
+
+第二章 組織
+三、本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及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之審議及管理,得設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方式。
+(二)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與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三)督導產品碳足跡標示教育推廣及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管理監督事宜。
+審議會下設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碳排放係數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撤銷、廢止、違規、仿冒、爭議案件及第十二點第二款之減碳承諾處理。
+(三)備查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認證作業計畫書。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本署得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協助執行前二項事宜。
+
+四、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審議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
+七、工作小組之委員由審議會委員擔任。工作小組得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
+行秘書擔任之,並應有四位委員以上出席。前項會議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
+八、審議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
+九、審議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
+第三章 碳足跡量化與標籤申請
+十、碳足跡盤查及減量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應依據 ISO 14067:2018 及本署「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如附件三)計算。
+前項碳足跡資料,應經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查證取得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出具之總結報告,始得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
+關鍵性審查得由本署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審查有關事宜,受託機構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本署核准。
+第二項之關鍵性審查,應由廠商填具產品盤查清冊、製程流程圖及其他佐證文件等,於繳納審查費後,向本署委託機構申請之。
+
+十一、 廠商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應依本署規定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書、查驗摘要報告、標籤標示方式,
+並檢具下列之電子文件:
+(一)用印之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法得免除登記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免除之證明文件。生產事業若位於國外,
+其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三)合理保證等級之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其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
+(四)獨家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代理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英文除外)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
+
+十二、 廠商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除檢具前點所定文件外,應同時提出減碳承諾與減量方法。減碳基線、減碳承諾及實施原則如下:
+(一)減碳基線:
+1. 已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應以產品碳足跡標籤申請時所
+附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所載產品碳足跡數據及
+計量單位,做為減碳基線。
+2. 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應以查驗機構出具之合理保證
+等級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所載產品碳足跡數
+據及計量單位,做為減碳基線。
+3. 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展延申請或屆期後再申請,應以首次申
+請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減碳基線作為比較基準。減碳基線
+非經審查通過不得變更。
+(二)減碳承諾:與減碳基線相比,該產品在五年內達百分之三以上
+減碳量。但有效期限之展延或屆期後再申請,該產品減碳量累
+計已達百分之六以上,經工作小組同意者,得不再減量。
+(三)實施原則:
+1. 廠商達成減碳承諾且經審查通過者,取得產品碳足跡減量標
+籤使用權;逾期未達成減碳承諾者,駁回其申請。
+2. 廠商展期申請或屆期後再申請有減量難度時,得敘明理由以
+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產品中前百分之三十者提出申請,並經
+審查通過者,取得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
+
+十三、 廠商提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申請,審查作
+業流程如下:
+(一)本署檢核申請文件,通過後授予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
+減量標籤使用權,並發給證書。
+(二)遇有爭議案件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審查。
+
+十四、 本署應於申請案件完成網際網路登錄後七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文件之完整性及符合性檢核。檢核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廠商於二
+十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二十工作日。經補正後檢核結果仍未通過者,得再次通知補正。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工
+作日。逾期未補正通知廠商退件。
+
+十五、 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及
+地址、碳足跡標示數據及計量單位、標示單位、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率、採用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
+所及地址、產品碳足跡基線值、減碳量及計量單位、減碳比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
+十六、 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應依碳足跡標籤與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規範(如附件四)及審查通
+過標示方式妥為標示。
+
+十七、 廠商對於下列事項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變更通知或申請:
+(一)因使用材質、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及生產流程等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
+減量標籤證書所載數值增加逾百分之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先通知本署計畫性改變之起始日及穩定生產日,並
+重新辦理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或關鍵性審查,及提出變更申請,並於改變之起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變更。改變之起始日係
+指計畫性改變發生日;穩定生產日係指計畫性改變後產品開始生產及販售,或開始提供服務首日。
+(二)因非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所載產品碳足跡數值增加逾百分之
+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於發現後或本署通知時,檢附差異分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變更申請,並於六個月
+內完成變更。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免辦理變更申請。但應於事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說明。
+(三)前款因接獲本署通知須提出變更申請者,應於二週內向本署提出說明,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署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第一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重新起算;前項第二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
+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維持不變。廠商依第一項第一款完成產品碳足跡標籤變更申請後,在產品碳足
+跡標籤使用有效期間內,不得提出相同產品之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申請。
+廠商如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變更,得於屆期前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延長;本署得視情形予以延長,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
+十八、 廠商原申請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外觀、產品碳足跡標籤標示位置或資訊欄內容等事項異動者,應於異動後
+二十工作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署提出異動申請;如涉及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
+登載事項異動者,應一併申請換發證書。廠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異動申請者,本署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
+十九、 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為五年。廠商應於期限屆期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期。
+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本署未能於原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限屆期前完成審查作業並換發新證書
+者,得延長標籤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廠商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視為新案受理。
+廠商於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三年內,以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本署授與其使用產品碳足跡
+減量標籤時,應同步延長其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限至相同期限,並換發新證書。
+
+二十、 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廠商得敘明事由向本署申請補發。
+
+二十一、本署得對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進行追蹤查核,廠商應積極配合。
+
+二十二、本署得於網站公布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碳足跡數據、生命週期各階
+段碳足跡比率及減碳承諾(或成效)等資訊。
+
+二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署通知改善,廠商應提出改善完成報告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請複查:
+(一)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其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經查核與原申請文件明顯不符。
+(二)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產
+品,經查證不符規定。
+(三)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
+二十四、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
+經依前項撤銷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
+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
+二十五、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停止營運二個月以上、解散或歇業。
+(三)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未依第十六點規定標示,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未依第十七點規定完成變更。
+(六)未依第十八點規定完成異動。
+(七)未依第二十三點規定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經複查仍未符合規定。
+(八)經審議會審議認定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本署認定。
+經依前項廢止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
+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
+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
+二十六、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自標籤使用期限屆期之翌日起,應停止使用標籤。但標籤使用期間內
+製造完成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得繼續標示。
+
+二十七、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使用權亦不得轉讓或買賣。
+擅自使用、仿冒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本署依中華民國刑法、商標法等規定移送法辦。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署於發現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
+
+二十八、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應於每季結束後十工作日內依本署指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
+上季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項目及數量等資料至本署備查。
+
+二十九、國外輸入產品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應依第十一點規定檢具相關書面文件。
+國內生產或國外輸入產品之包裝或產品本身已貼有國內、外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於明顯處以中文補充說明所揭露資訊之意涵及適用之地區。
+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協議事項之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者,依協議事項辦理。
+
+
+附件三 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
+一、本署為確保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碳足跡
+數據,能具有一致性要求與方法,特訂定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
+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作為 ISO 14067:2018 之補充要求事項。
+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
+(一)資本財:貨物,例如使用於產品生命週期中之機械、設備與建築。
+(二)耗材:附帶之投入物,使得一程序可進行但不構成產品實體的一部分,或者是程序進行中所產生之聯產品。耗材包含潤滑機
+油、工具以及其他立即消耗之投入物。耗材與資本財相異之處在於耗材的預期使用年限為一年或更少,或每年需要進行補充。
+(三)實質貢獻:任何單一溫室氣體源之排放貢獻,占所評估產品預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百分之一以上。
+(四)功能單位:係指產品系統量化績效時所使用之參考單位。
+(五)保證等級:預期使用者對查證所要求的保證程度。保證等級用以決定查證者設計其查證規劃之詳細程度,以決定其是否有任
+何實質錯誤、遺漏或誤導。
+(六)一級活動數據:一產品生命週期之活動量的量測值。
+
+三、產品碳足跡研究應鑑別納入產品生命週期中之相關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能源使用。
+(二)燃燒程序。
+(三)化學反應。
+(四)冷媒損失和其他逸散氣體。
+(五)製程操作。
+(六)服務提供和配送。
+(七)土地利用與土地利用變化。
+(八)家畜生產或其他農業程序。
+(九)廢棄物管理。
+
+四、產品碳足跡應評估下列項目:
+(一)使用生物碳之排放量與移除量(例如:使用生質燃料),且該生物碳不會成為產品之一部份。
+(二)廢棄食品、飼料之降解與腸道發酵所產生之非 CO2排放量。
+(三)材料內任何生物組成屬於最終產品之一部份,但並不會被攝入(例如包材)。
+(四)當源自生物之排放與移除變成產品的一部份,則此部分排放量得以排除。
+
+五、產品生命週期內所使用之資本財於製造過程的排放與移除,應不納入評估;除非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額外規定,或針對評估
+的產品已發展出與資本財處理相關的補充要求,則該額外規定及補充要求須被使用。
+
+六、在產品生命週期過程中所發生之製造與服務供應,其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包括耗材使用之排放,應納入該產品之生命週期溫室氣
+體排放評估。當某程序係作為新產品雛型開發,其雛型開發活動之排放應被分配至該程序造成之產品與共同產品。
+
+七、產品生命週期之系統界限,應排除下列項目之排放:
+(一)處理與前處理過程之人類能量投入(例如以人工挑選水果,而非機械)。
+(二)消費者來回零售店採購之運輸。
+(三)員工來回正常工作地點之運輸。
+(四)動物提供之運輸服務。
+
+八、依據本規範計算時,應納入系統界限內,有可能對產品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造成實質貢獻之排放與移除量。
+產品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納入:
+(一)預期對於每功能單位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產生實質貢獻之所有排放源與移除程序。
+(二)至少評估每功能單位預期之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
+九、在產品或投入提供至另一個組織或末端使用者之前,若執行本規範之組織的排放貢獻未達其產品或投入之上游溫室氣體排放的百分之十以
+上,則一級活動數據之蒐集,應適用於累計貢獻達產品或投入之上游排放百分之十的組織與任何上游供應商,並自其所擁有、營運或控制
+之程序的排放量進行一級活動數據之蒐集。此百分之十貢獻量應以淨排放量為基準,並排除一百年評估週期內可能釋放之任何碳儲存。
+對於預定計算碳足跡產品,應依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中規範一級活動數據比率。
+
+十、產品生命週期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應為產品形成後一百年期溫室氣體排之二氧化碳當量衝擊。除使用階段及最終處理階段,產
+品完整生命週期排放應視為一百年評估期之期初單一排放。凡使用階段或最終處理階段所造成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發生於產品
+形成後一年內,此溫室氣體排放應被視為一百年評估期之期初單一排放。
+
+十一、當產品為持續性提供,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評估之時間範圍至少應涵蓋足以代表產品長期生產的時間(通常為一年)。
+當產品為特定期間提供,其產品碳足跡計算結果應蒐集最新之數據。
+
+十二、引用排放係數之來源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署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碳足跡資料庫公用碳排放係數。
+(二)取得國內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
+(三)經第三方外部查證之產品。
+(四)國際、國家或區域公告之碳足跡生命週期排放係數。
+(五)生命週期評估軟體資料庫或具有公信力文獻。
+排放係數之引用,應依據產品特性引用具有合理性之係數,並於查證時提出佐證或說明。
+
+十三、當查證取樣時,基於合理保證之責任規劃取樣計畫,並依據下列原則取樣:
+(一)廣度:取樣廣度至少前百分之七十五之碳足跡累積量。
+(二)深度:查證深度應包含活動數據正確性及碳排放係數引用之確認。
+前項於關鍵性審查執行現勘準用之。碳足跡評估結果符合應符合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要求,即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認定。
+
+十四、產品碳足跡標籤與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查證聲明書揭露資訊應包
+含:(1)廠商聯絡資訊 ( 2)查驗機構聯絡資訊 ( 3)商品或服務資訊
+(包括功能單位)與盤查期間 ( 4)查證標準 ( 5)查證範圍 ( 6)查證結
+果摘要 ( 7)查證數據 ( 8)查證意見 ( 9)保留限制 ( 10)查證機構簽章
+(11)查證作業實施日期 ( 12)查證聲明有效期間 ( 13)保密性聲明,及
+(14)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其中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查證聲明書應加入
+減碳比率、減碳基線排放量與本次查證排放量(碳足跡排放係數不
+變)。查驗機構應正式核發查證聲明書,其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上,
+並自聲明書核發後生效,相關盤查與查證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應揭露資訊,於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準用之。
+
+附件四 產品碳足跡標籤與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規範
+一、標籤包括圖示及資訊欄二部分,資訊欄除應記載證書編號及標示單位(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無須標示)外,得視行銷需求加註相關資訊,
+並置於圖示下方或右方(如附圖一範例)。
+
+二、廠商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圖示,心型內應依實標示產品碳足跡數據及計量單位;使用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圖示,應依實標示起始年份。且
+標籤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且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公分、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分。若有執行困難,得敘明理由,
+經本署同意後,不受前開寬度及高度限制。
+
+三、廠商應依本署審查通過之標示方式及內容完成標示。
+
+四、廠商使用標籤圖示之顏色,以彩色印刷者,應以本署註冊所載明國際標準色卡(Pantone Matching System)色票系統之標準色印刷。廠商因產
+品包裝或其他行銷需求得將圖示調整為其他顏色,但以單色印刷為限。
+
+五、資訊欄得記載生命週期各階段之碳足跡比率、核發機關網址、計算使用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工具及標準、產品碳足跡是否受季節、使用或
+回收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動、產品碳足跡相關資訊網址、減少產品碳排放之使用或回收方式及碳排放減碳承諾等。

+ 0 - 395
Indexing_RAPTOR.py

@@ -1,395 +0,0 @@
-from langchain_community.vectorstores import Chroma
-
-from typing import Dict, List, Optional, Tuple
-
-import numpy as np
-import pandas as pd
-import umap
-from langchain.prompts import ChatPromptTemplate
-from langchain_core.output_parsers import StrOutputParser
-from sklearn.mixture import GaussianMixture
-
-from dotenv import load_dotenv
-load_dotenv()
-import os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C:/Users/lzl/anaconda3/Lib/site-packages/poppler-24.02.0/Library/bin"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tessdata"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
-os.environ["TESSDATA_PREFIX"]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tessdata"
-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OpenAIEmbeddings
-
-embd = OpenAIEmbeddings()
-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ChatOpenAI
-
-model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1106-preview")
-
-RANDOM_SEED = 224  # Fixed seed for reproducibility
-
-### --- Code from citations referenced above (added comments and docstrings) --- ###
-
-
-def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
-    embeddings: np.ndarray,
-    dim: int,
-    n_neighbors: Optional[int] = None,
-    metric: str = "cosine",
-) -> np.ndarray:
-    """
-    Perform global dimensionality reduction on the embeddings using UMAP.
-
-    Parameters:
-    - embeddings: The input embeddings as a numpy array.
-    - dim: The target dimensionality for the reduced space.
-    - n_neighbors: Optional; the number of neighbors to consider for each point.
-                   If not provided, it defaults to the square root of the number of embeddings.
-    - metric: The distance metric to use for UMAP.
-
-    Returns:
-    - A numpy array of the embeddings reduced to the specified dimensionality.
-    """
-    if n_neighbors is None:
-        n_neighbors = int((len(embeddings) - 1) ** 0.5)
-    return umap.UMAP(
-        n_neighbors=n_neighbors, n_components=dim, metric=metric
-    ).fit_transform(embeddings)
-
-
-def local_cluster_embeddings(
-    embeddings: np.ndarray, dim: int, num_neighbors: int = 10, metric: str = "cosine"
-) -> np.ndarray:
-    """
-    Perform local dimensionality reduction on the embeddings using UMAP, typically after global clustering.
-
-    Parameters:
-    - embeddings: The input embeddings as a numpy array.
-    - dim: The target dimensionality for the reduced space.
-    - num_neighbors: The number of neighbors to consider for each point.
-    - metric: The distance metric to use for UMAP.
-
-    Returns:
-    - A numpy array of the embeddings reduced to the specified dimensionality.
-    """
-    return umap.UMAP(
-        n_neighbors=num_neighbors, n_components=dim, metric=metric
-    ).fit_transform(embeddings)
-
-
-def get_optimal_clusters(
-    embeddings: np.ndarray, max_clusters: int = 50, random_state: int = RANDOM_SEED
-) -> int:
-    """
-    Determine the optimal number of clusters using the Bayesian Information Criterion (BIC) with a Gaussian Mixture Model.
-
-    Parameters:
-    - embeddings: The input embeddings as a numpy array.
-    - max_clusters: The maximum number of clusters to consider.
-    - random_state: Seed for reproducibility.
-
-    Returns:
-    - An integer representing the optimal number of clusters found.
-    """
-    max_clusters = min(max_clusters, len(embeddings))
-    n_clusters = np.arange(1, max_clusters)
-    bics = []
-    for n in n_clusters:
-        gm = GaussianMixture(n_components=n, random_state=random_state)
-        gm.fit(embeddings)
-        bics.append(gm.bic(embeddings))
-    return n_clusters[np.argmin(bics)]
-
-
-def GMM_cluster(embeddings: np.ndarray, threshold: float, random_state: int = 0):
-    """
-    Cluster embeddings using a Gaussian Mixture Model (GMM) based on a probability threshold.
-
-    Parameters:
-    - embeddings: The input embeddings as a numpy array.
-    - threshold: The probability threshold for assigning an embedding to a cluster.
-    - random_state: Seed for reproducibility.
-
-    Returns:
-    - A tuple containing the cluster labels and the number of clusters determined.
-    """
-    n_clusters = get_optimal_clusters(embeddings)
-    gm = GaussianMixture(n_components=n_clusters, random_state=random_state)
-    gm.fit(embeddings)
-    probs = gm.predict_proba(embeddings)
-    labels = [np.where(prob > threshold)[0] for prob in probs]
-    return labels, n_clusters
-
-
-def perform_clustering(
-    embeddings: np.ndarray,
-    dim: int,
-    threshold: float,
-) -> List[np.ndarray]:
-    """
-    Perform clustering on the embeddings by first reducing their dimensionality globally, then clustering
-    using a Gaussian Mixture Model, and finally performing local clustering within each global cluster.
-
-    Parameters:
-    - embeddings: The input embeddings as a numpy array.
-    - dim: The target dimensionality for UMAP reduction.
-    - threshold: The probability threshold for assigning an embedding to a cluster in GMM.
-
-    Returns:
-    - A list of numpy arrays, where each array contains the cluster IDs for each embedding.
-    """
-    if len(embeddings) <= dim + 1:
-        # Avoid clustering when there's insufficient data
-        return [np.array([0]) for _ in range(len(embeddings))]
-
-    # Global dimensionality reduction
-    reduced_embeddings_global =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embeddings, dim)
-    # Global clustering
-    global_clusters, n_global_clusters = GMM_cluster(
-        reduced_embeddings_global, threshold
-    )
-
-    all_local_clusters = [np.array([]) for _ in range(len(embeddings))]
-    total_clusters = 0
-
-    # Iterate through each global cluster to perform local clustering
-    for i in range(n_global_clusters):
-        # Extract embeddings belonging to the current global cluster
-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 embeddings[
-            np.array([i in gc for gc in global_clusters])
-        ]
-
-        if len(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 0:
-            continue
-        if len(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 dim + 1:
-            # Handle small clusters with direct assignment
-            local_clusters = [np.array([0]) for _ in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            n_local_clusters = 1
-        else:
-            # Local dimensionality reduction and clustering
-            reduced_embeddings_local = local_cluster_embeddings(
-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dim
-            )
-            local_clusters, n_local_clusters = GMM_cluster(
-                reduced_embeddings_local, threshold
-            )
-
-        # Assign local cluster IDs, adjusting for total clusters already processed
-        for j in range(n_local_clusters):
-            local_cluster_embeddings_ = global_cluster_embeddings_[
-                np.array([j in lc for lc in local_clusters])
-            ]
-            indices = np.where(
-                (embeddings == local_cluster_embeddings_[:, None]).all(-1)
-            )[1]
-            for idx in indices:
-                all_local_clusters[idx] = np.append(
-                    all_local_clusters[idx], j + total_clusters
-                )
-
-        total_clusters += n_local_clusters
-
-    return all_local_clusters
-
-
-### --- Our code below --- ###
-
-
-def embed(texts):
-    """
-    Generate embeddings for a list of text documents.
-
-    This function assumes the existence of an `embd` object with a method `embed_documents`
-    that takes a list of texts and returns their embeddings.
-
-    Parameters:
-    - texts: List[str], a list of text documents to be embedded.
-
-    Returns:
-    - numpy.ndarray: An array of embeddings for the given text documents.
-    """
-    text_embeddings = embd.embed_documents(texts)
-    text_embeddings_np = np.array(text_embeddings)
-    return text_embeddings_np
-
-
-def embed_cluster_texts(texts):
-    """
-    Embeds a list of texts and clusters them, returning a DataFrame with texts, their embeddings, and cluster labels.
-
-    This function combines embedding generation and clustering into a single step. It assumes the existence
-    of a previously defined `perform_clustering` function that performs clustering on the embeddings.
-
-    Parameters:
-    - texts: List[str], a list of text documents to be processed.
-
-    Returns:
-    - pandas.DataFrame: A DataFrame containing the original texts, their embeddings, and the assigned cluster labels.
-    """
-    text_embeddings_np = embed(texts)  # Generate embeddings
-    cluster_labels = perform_clustering(
-        text_embeddings_np, 10, 0.1
-    )  # Perform clustering on the embeddings
-    df = pd.DataFrame()  # Initialize a DataFrame to store the results
-    df["text"] = texts  # Store original texts
-    df["embd"] = list(text_embeddings_np)  # Store embeddings as a list in the DataFrame
-    df["cluster"] = cluster_labels  # Store cluster labels
-    return df
-
-
-def fmt_txt(df: pd.DataFrame) -> str:
-    """
-    Formats the text documents in a DataFrame into a single string.
-
-    Parameters:
-    - df: DataFrame containing the 'text' column with text documents to format.
-
-    Returns:
-    - A single string where all text documents are joined by a specific delimiter.
-    """
-    unique_txt = df["text"].tolist()
-    return "--- --- \n --- --- ".join(unique_txt)
-
-
-def embed_cluster_summarize_texts(
-    texts: List[str], level: int
-) -> Tuple[pd.DataFrame, pd.DataFrame]:
-    """
-    Embeds, clusters, and summarizes a list of texts. This function first generates embeddings for the texts,
-    clusters them based on similarity, expands the cluster assignments for easier processing, and then summarizes
-    the content within each cluster.
-
-    Parameters:
-    - texts: A list of text documents to be processed.
-    - level: An integer parameter that could define the depth or detail of processing.
-
-    Returns:
-    - Tuple containing two DataFrames:
-      1. The first DataFrame (`df_clusters`) includes the original texts, their embeddings, and cluster assignments.
-      2. The second DataFrame (`df_summary`) contains summaries for each cluster, the specified level of detail,
-         and the cluster identifiers.
-    """
-
-    # Embed and cluster the texts, resulting in a DataFrame with 'text', 'embd', and 'cluster' columns
-    df_clusters = embed_cluster_texts(texts)
-
-    # Prepare to expand the DataFrame for easier manipulation of clusters
-    expanded_list = []
-
-    # Expand DataFrame entries to document-cluster pairings for straightforward processing
-    for index, row in df_clusters.iterrows():
-        for cluster in row["cluster"]:
-            expanded_list.append(
-                {"text": row["text"], "embd": row["embd"], "cluster": cluster}
-            )
-
-    # Create a new DataFrame from the expanded list
-    expanded_df = pd.DataFrame(expanded_list)
-
-    # Retrieve unique cluster identifiers for processing
-    all_clusters = expanded_df["cluster"].unique()
-
-    print(f"--Generated {len(all_clusters)} clusters--")
-
-    # Summarization
-    template = """Here is a sub-set of LangChain Expression Langauge doc. 
-    
-    LangChain Expression Langauge provides a way to compose chain in LangChain.
-    
-    Give a detailed summary of the documentation provided.
-    
-    Documentation:
-    {context}
-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chain = prompt | model | StrOutputParser()
-
-    # Format text within each cluster for summarization
-    summaries = []
-    for i in all_clusters:
-        df_cluster = expanded_df[expanded_df["cluster"] == i]
-        formatted_txt = fmt_txt(df_cluster)
-        summaries.append(chain.invoke({"context": formatted_txt}))
-
-    # Create a DataFrame to store summaries with their corresponding cluster and level
-    df_summary = pd.DataFrame(
-        {
-            "summaries": summaries,
-            "level": [level] * len(summaries),
-            "cluster": list(all_clusters),
-        }
-    )
-
-    return df_clusters, df_summary
-
-
-def recursive_embed_cluster_summarize(
-    texts: List[str], level: int = 1, n_levels: int = 3
-) -> Dict[int, Tuple[pd.DataFrame, pd.DataFrame]]:
-    """
-    Recursively embeds, clusters, and summarizes texts up to a specified level or until
-    the number of unique clusters becomes 1, storing the results at each level.
-
-    Parameters:
-    - texts: List[str], texts to be processed.
-    - level: int, current recursion level (starts at 1).
-    - n_levels: int, maximum depth of recursion.
-
-    Returns:
-    - Dict[int, Tuple[pd.DataFrame, pd.DataFrame]], a dictionary where keys are the recursion
-      levels and values are tuples containing the clusters DataFrame and summaries DataFrame at that level.
-    """
-    results = {}  # Dictionary to store results at each level
-
-    # Perform embedding, clustering, and summarization for the current level
-    df_clusters, df_summary = embed_cluster_summarize_texts(texts, level)
-
-    # Store the results of the current level
-    results[level] = (df_clusters, df_summary)
-
-    # Determine if further recursion is possible and meaningful
-    unique_clusters = df_summary["cluster"].nunique()
-    if level < n_levels and unique_clusters > 1:
-        # Use summaries as the input texts for the next level of recursion
-        new_texts = df_summary["summaries"].tolist()
-        next_level_results = recursive_embed_cluster_summarize(
-            new_texts, level + 1, n_levels
-        )
-
-        # Merge the results from the next level into the current results dictionary
-        results.update(next_level_results)
-
-    return results
-
-def create_retriever(path='Documents', extension="txt"):
-    def preprocessing(path, extension):
-        from langchain_community.document_loaders import DirectoryLoader
-        loader = DirectoryLoader(path, glob=f'**/*.{extension}', show_progress=True)
-        docs = loader.load()
-
-        docs_texts = [d.page_content for d in docs]
-
-        return docs_texts
-
-    # Build tree
-    leaf_texts = preprocessing(path, extension)
-    results = recursive_embed_cluster_summarize(leaf_texts, level=1, n_levels=3)
-
-    # Initialize all_texts with leaf_texts
-    all_texts = leaf_texts.copy()
-
-    # Iterate through the results to extract summaries from each level and add them to all_texts
-    for level in sorted(results.keys()):
-        # Extract summaries from the current level's DataFrame
-        summaries = results[level][1]["summaries"].tolist()
-        # Extend all_texts with the summaries from the current level
-        all_texts.extend(summaries)
-
-    # Now, use all_texts to build the vectorstore with Chroma
-    embd = OpenAIEmbeddings()
-    vectorstore = Chroma.from_texts(texts=all_texts, embedding=embd)
-    retriever = vectorstore.as_retriever()
-
-    return retriever
-
-
-

+ 1 - 1
Indexing_Split.py

@@ -44,7 +44,7 @@ import os
 load_dotenv()
 URI = os.getenv("SUPABASE_URI")
 
-from RAG_strategy import multi_query, naive_rag, individually_generate_final_answer
+from RAG_strategy import multi_query, naive_rag
 
 def create_retriever(path='Documents', extension="pdf"):
     txt_files = glob.glob(os.path.join(path, f"*.{extension}"))

+ 0 - 188
Indexing_Unstructured.py

@@ -1,188 +0,0 @@
-import glob
-from typing import Any
-
-from pydantic import BaseModel
-from tqdm import tqdm
-from unstructured.partition.pdf import partition_pdf
-from dotenv import load_dotenv
-import os
-
-
-load_dotenv()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C:/Users/lzl/anaconda3/Lib/site-packages/poppler-24.02.0/Library/bin"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tessdata"
-os.environ["PATH"] += os.pathsep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
-os.environ["TESSDATA_PREFIX"] = r"C:\Program Files\Tesseract-OCR\tessdata"
-
-def read_document(pdf):
-
-    # read unstructured documents
-    # Get elements
-    raw_pdf_elements = partition_pdf(
-        filename=pdf,
-        # Unstructured first finds embedded image blocks
-        extract_images_in_pdf=False,
-        # Use layout model (YOLOX) to get bounding boxes (for tables) and find titles
-        # Titles are any sub-section of the document
-        infer_table_structure=True,
-        # Post processing to aggregate text once we have the title
-        chunking_strategy="by_title",
-        # Chunking params to aggregate text blocks
-        # Attempt to create a new chunk 3800 chars
-        # Attempt to keep chunks > 2000 chars
-        max_characters=1000,
-        new_after_n_chars=980,
-        combine_text_under_n_chars=500,
-        # image_output_dir_path=path,
-    )
-
-    return raw_pdf_elements
-
-
-
-class Element(BaseModel):
-    type: str
-    text: Any
-
-def extract_different_type_elements(raw_pdf_elements):
-    # Categorize by type
-    categorized_elements = []
-    for element in raw_pdf_elements:
-        if "unstructured.documents.elements.Table" in str(type(element)):
-            categorized_elements.append(Element(type="table", text=str(element)))
-        elif "unstructured.documents.elements.CompositeElement" in str(type(element)):
-            categorized_elements.append(Element(type="text", text=str(element)))
-
-    # Tables
-    table_elements = [e for e in categorized_elements if e.type == "table"]
-    # print(len(table_elements))
-
-    # Text
-    text_elements = [e for e in categorized_elements if e.type == "text"]
-    # print(len(text_elements))
-
-    return table_elements, text_elements
-
-
-from langchain_core.output_parsers import StrOutputParser
-from langchain_core.prompts import ChatPromptTemplate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ChatOpenAI
-
-def summarize(table_elements, text_elements):
-    # Prompt
-    prompt_text = """You are an assistant tasked with summarizing tables and text. \ 
-    Give a concise summary of the table or text. Table or text chunk: {element}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prompt_text)
-
-    # Summary chain
-    model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
-    summarize_chain = {"element": lambda x: x} | prompt | model | StrOutputParser()
-
-    # Apply to tables
-    tables = [i.text for i in table_elements]
-    table_summaries = summarize_chain.batch(tables, {"max_concurrency": 5})
-
-    # Apply to texts
-    texts = [i.text for i in text_elements]
-    text_summaries = summarize_chain.batch(texts, {"max_concurrency": 5})
-
-    return (tables, table_summaries), (texts, text_summaries)
-
-import uuid
-
-from langchain.retrievers.multi_vector import MultiVectorRetriever
-from langchain.storage import InMemoryStore
-from langchain_community.vectorstores import Chroma
-from langchain_core.documents import Document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OpenAIEmbeddings
-
-def create_retriever(path='../Documents'):
-    txt_files = glob.glob(os.path.join(path, f"*.pdf"))
-    
-    pdfs = []
-    for file_path in txt_files:
-        pdfs.append(file_path)
-
-    def add_elements(docs, docs_summaries):
-        doc_ids = [str(uuid.uuid4()) for _ in docs]
-        summary_texts = [
-            Document(page_content=s, metadata={id_key: doc_ids[i]})
-            for i, s in enumerate(docs_summaries)
-        ]
-        try:
-            retriever.vectorstore.add_documents(summary_texts)
-            retriever.docstore.mset(list(zip(doc_ids, docs)))
-        except ValueError as e:
-            pass
-
-    tqdm_total = len(pdfs) * 3 + 1
-    with tqdm(total=tqdm_total, desc="Creating retriever...") as retriever_progress:
-        # The vectorstore to use to index the child chunks
-        vectorstore = Chroma(collection_name="summaries", embedding_function=OpenAIEmbeddings())
-
-        # The storage layer for the parent documents
-        store = InMemoryStore()
-        id_key = "doc_id"
-
-        # The retriever (empty to start)
-        retriever = MultiVectorRetriever(
-            vectorstore=vectorstore,
-            docstore=store,
-            id_key=id_key,
-        )
-        retriever_progress.update(1)
-        # ----------------------------------------------------------------
-        
-        for pdf in pdfs:
-            # preprocessing
-            raw_pdf_elements = read_document(pdf)
-            retriever_progress.update(1)
-
-            table_elements, text_elements = extract_different_type_elements(raw_pdf_elements)
-            retriever_progress.update(1)
-
-            (tables, table_summaries), (texts, text_summaries) = summarize(table_elements, text_elements)
-            retriever_progress.update(1)
-
-            add_elements(texts, text_summaries)
-            add_elements(tables, table_summaries)
-
-    return retriever
-
-
-if __name__ == "__main__":
-    from langchain_core.runnables import RunnablePassthrough
-
-    # # Prompt template
-    # template = """Answer the question based only on the following context, which can include text and tables:
-    # {context}
-    # Question: {question}
-    # """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    # LLM
-    # model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
-
-    # pdfs = ["國際鏈結之企業碳足跡指引.pdf"]
-    retriever = create_retriever()
-
-
-    # # RAG pipeline
-    # chain = (
-    #     {"context": retriever, "question": RunnablePassthrough()}
-    #     | prompt
-    #     | model
-    #     | StrOutputParser()
-    # )
-
-    question = ""
-    while question != "exit":
-        question = input("Question: ")
-        if question == "exit":
-            break
-        # answer = chain.invoke(question)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generate_final_answer(question, retriever)
-        print(final_answer)
-        print("\n")
-
-    

+ 30 - 25
RAG_app.py

@@ -1,10 +1,11 @@
-from fastapi import FastAPI, Request, HTTPException, status
+from fastapi import FastAPI, Request, HTTPException, status, Body
 # from fastapi.templating import Jinja2Templates
 from fastapi.middleware.cors import CORSMiddleware
 from fastapi.responses import FileResponse
 from fastapi import Depends
 from contextlib import asynccontextmanager
 from pydantic import BaseModel
+from typing import List, Optional
 import uvicorn
 
 from typing import List, Optional
@@ -21,10 +22,8 @@ from langchain.callbacks import get_openai_callback
 
 from langchain_community.vectorstores import Chroma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OpenAIEmbeddings
-from RAG_strategy import multi_query, naive_rag, individually_generate_final_answer, naive_rag_for_qapairs
+from RAG_strategy import multi_query, naive_rag, naive_rag_for_qapairs
 from Indexing_Split import create_retriever as split_retriever
-# from Indexing_RAPTOR import create_retriever as raptor_retriever
-# from Indexing_Unstructured import create_retriever as unstructured_retriever
 from Indexing_Split import gen_doc_from_database, gen_doc_from_history
 
 from dotenv import load_dotenv
@@ -58,22 +57,8 @@ app.add_middleware(
     allow_headers=["*"],
 )
 
-#@app.get("/answer")
-def decomposition_individually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ever)):
-    start = time.time()
-    with get_openai_callback() as cb: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individually_generate_final_answer(question, retriever)
-    processing_time = time.time() - start
-    print(processing_time)
-    save_history(question,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cb, processing_time)
-    
-
-    return {"Answer": final_answer, "Reference": reference_docs}
-
-
-CHAT_HISTORY = []
 @app.get("/answer2")
-def multi_query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ever)):
+def multi_query_answer(question,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ever)):
     start = time.time()
 
     with get_openai_callback() as cb:
@@ -85,9 +70,8 @@ def multi_query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naive_rag_for_qapairs(question, retriever_qa)
         final_answer = 'False'
         if final_answer == 'False':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CHAT_HISTORY)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chat_history=[])
 
-    CHAT_HISTORY.append((question, final_answer))
     # print(CHAT_HISTORY)
     
     # with get_openai_callback() as cb:
@@ -98,16 +82,37 @@ def multi_query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
 
     return {"Answer": final_answer}
 
-#@app.get("/answer3")
-def naive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ever)):
+class ChatHistoryItem(BaseModel):
+    q: str
+    a: str
+
+@app.post("/answer_with_history")
+def multi_query_answer(question: Optional[str] = '', chat_history: List[ChatHistoryItem] = Body(...), retriever=Depends(get_retriever)):
     start = time.time()
+
+    chat_history = [(item.q, item.a) for item in chat_history if item.a != ""]
+    print(chat_history)
+
     with get_openai_callback() as cb: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naive_rag(question, retriever)
+        # qa_doc = gen_doc_from_database()
+        # qa_history_doc = gen_doc_from_history()
+        # qa_doc.extend(qa_history_doc)
+        # vectorstore = Chroma.from_documents(documents=qa_doc, embedding=OpenAIEmbeddings(), collection_name="qa_pairs")
+        # retriever_qa = vectorstore.as_retriever(search_kwargs={"k": 3})
+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naive_rag_for_qapairs(question, retriever_qa)
+        final_answer = 'False'
+        if final_answer == 'False':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chat_history)
+
+    # print(CHAT_HISTORY)
+    
+    # with get_openai_callback() as cb:
+    #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processing_time = time.time() - start
     print(processing_time)
     save_history(question,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cb, processing_time)
 
-    return {"Answer": final_answer, "Reference": reference_docs}
+    return {"Answer": final_answer}
 
 def save_history(question, answer, reference, cb, processing_time):
     # reference = [doc.dict() for doc in reference]

+ 72 - 170
RAG_strategy.py

@@ -43,72 +43,6 @@ from langchain_openai import OpenAIEmbeddings
 set_llm_cache(RedisSemanticCache(redis_url="redis://localhost:6380", embedding=OpenAIEmbeddings(), score_threshold=0.0005))
 ########################################################################################################################
 
-def get_search_query():
-    # Condense a chat history and follow-up question into a standalone question
-    # 
-    _template = """Given the following conversation and a follow up question, rephrase the follow up question to be a standalone question,
-    in its original language.
-    Chat History:
-    {chat_history}
-    Follow Up Input: {question}
-    Standalone question:"""  # noqa: E501
-    CONDENSE_QUESTION_PROMPT = 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_template)
-
-    def _format_chat_history(chat_history: List[Tuple[str, str]]) -> List:
-        buffer = []
-        for human, ai in chat_history:
-            buffer.append(HumanMessage(content=human))
-            buffer.append(AIMessage(content=ai))
-        return buffer
-
-    _search_query = RunnableBranch(
-        # If input includes chat_history, we condense it with the follow-up question
-        (
-            RunnableLambda(lambda x: bool(x.get("chat_history"))).with_config(
-                run_name="HasChatHistoryCheck"
-            ),  # Condense follow-up question and chat into a standalone_question
-            RunnablePassthrough.assign(
-                chat_history=lambda x: _format_chat_history(x["chat_history"])
-            )
-            | CONDENSE_QUESTION_PROMPT
-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            | StrOutputParser(),
-        ),
-        # Else, we have no chat history, so just pass through the question
-        RunnableLambda(lambda x : x["question"]),
-    )
-
-    return _search_query
-########################################################################################################################
-def multi_query_rag_prompt(retrieval_chain, question):
-    # RAG
-    template =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 based on this context:
-
-    {context}
-
-    Question: {question}
-    Output in user's language. If the question is in zh-tw, then the output will be in zh-tw. \n
-    You should not mention anything about "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 or other similar terms.
-    If you don't know the answer, just say that "很抱歉,目前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請將您的詢問發送至 test@systex.com 以便獲得更進一步的幫助,謝謝。"
-    """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1106-preview")
-    # llm = ChatOllama(model="llama3", num_gpu=1, temperature=0)
-
-    final_rag_chain = (
-        {"context": retrieval_chain, 
-        "question": itemgetter("question")} 
-        | prompt
-        | llm
-        | StrOutputParser()
-    )
-
-    answer = final_rag_chain.invoke({"question":question})
-
-    return answer
 
 def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chat_history):
 
@@ -157,8 +91,80 @@ def multi_query(question, retriever, chat_history):
 
     return answer, docs
 
+def multi_query_rag_prompt(retrieval_chain, question):
+    # RAG
+    template =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 based on this context:
+
+    {context}
+
+    Question: {question}
+    Output in user's language. If the question is in zh-tw, then the output will be in zh-tw. \n
+    You should not mention anything about "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 or other similar terms.
+    If you don't know the answer, just say that "很抱歉,目前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請將您的詢問發送至 test@systex.com 以便獲得更進一步的幫助,謝謝。"
+    """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1106-preview")
+    # llm = ChatOllama(model="llama3", num_gpu=1, temperature=0)
+
+    final_rag_chain = (
+        {"context": retrieval_chain, 
+        "question": itemgetter("question")} 
+        | prompt
+        | llm
+        | StrOutputParser()
+    )
+
+    answer = final_rag_chain.invoke({"question":question})
+
+    return answer
 ########################################################################################################################
 
+def get_search_query():
+    # Condense a chat history and follow-up question into a standalone question
+    # 
+    _template = """Given the following conversation and a follow up question, 
+    rephrase the follow up question to be a standalone question to help others understand the question without having to go back to the conversation transcript.
+    Generate standalone question in its original language.
+    Chat History:
+    {chat_history}
+    Follow Up Input: {question}
+
+    Hint:
+    * Refer to chat history and add the subject to the question
+    * Replace the pronouns in the question with the correct person or thing, please refer to chat history
+    
+    Standalone question:"""  # noqa: E501
+    CONDENSE_QUESTION_PROMPT = 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_template)
+
+    def _format_chat_history(chat_history: List[Tuple[str, str]]) -> List:
+        buffer = []
+        for human, ai in chat_history:
+            buffer.append(HumanMessage(content=human))
+            buffer.append(AIMessage(content=ai))
+        return buffer
+
+    _search_query = RunnableBranch(
+        # If input includes chat_history, we condense it with the follow-up question
+        (
+            RunnableLambda(lambda x: bool(x.get("chat_history"))).with_config(
+                run_name="HasChatHistoryCheck"
+            ),  # Condense follow-up question and chat into a standalone_question
+            RunnablePassthrough.assign(
+                chat_history=lambda x: _format_chat_history(x["chat_history"])
+            )
+            | CONDENSE_QUESTION_PROMPT
+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            | StrOutputParser(),
+        ),
+        # Else, we have no chat history, so just pass through the question
+        RunnableLambda(lambda x : x["question"]),
+    )
+
+    return _search_query
+########################################################################################################################
 def naive_rag(question, retriever):
     #### RETRIEVAL and GENERATION ####
 
@@ -229,110 +235,6 @@ def naive_rag_for_qapairs(question, retriever):
 
     return answer, reference
 ########################################################################################################################
-def decomposition():
-    # Decomposition
-    template = """You are a helpful assistant that generates multiple sub-questions related to an input question. \n
-    The goal is to break down the input into a set of sub-problems / sub-questions that can be answers in isolation. \n
-    Generate multiple search queries related to: {question} \n
-    Output in user's language. If the question is in zh-tw, then the output will be in zh-tw. \n
-    Output (3 queries):"""
-    prompt_decomposition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    # LLM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5)
-
-    # Chain
-    generate_queries_decomposition = (prompt_decomposition | llm | StrOutputParser() | (lambda x: x.split("\n")))
-
-    return generate_queries_decomposition
-
-# ----------------------------------------------------------------
-
-# Answer each sub-question individually 
-def retrieve_and_rag(question, sub_question_generator_chain, retriever):
-    """RAG on each sub-question"""
-
-    # LLM
-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5)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1106-preview")
-
-    # Use our decomposition / 
-    sub_questions = sub_question_generator_chain.invoke({"question":question})
-    
-    # Initialize a list to hold RAG chain results
-    rag_results = []
-
-    # RAG prompt
-    prompt_rag = hub.pull("rlm/rag-prompt")
-
-    all_reference_docs = []
-
-    for sub_question in sub_questions:
-        
-        # Retrieve documents for each sub-question
-        retrieved_docs = retriever.get_relevant_documents(sub_question)
-        #print(f'\nreference docs: \n{retrieved_docs[0].page_content}\n')
-        #print(retrieved_docs)
-        for doc in retrieved_docs:
-            #print(doc.page_content)
-            # all_reference_docs.append(doc.page_content)
-            all_reference_docs.append(doc)
-        
-        # Use retrieved documents and sub-question in RAG chain
-        answer = (prompt_rag | llm | StrOutputParser()).invoke({"context": retrieved_docs, 
-                                                                "question": sub_question})
-        rag_results.append(answer)
-    # all_reference_docs = ""
-
-    return rag_results, sub_questions, all_reference_docs
-
-# ----------------------------------------------------------------
-
-def individually_generate_final_answer(question, retriever):
-
-    def format_qa_pairs(questions, answers):
-        """Format Q and A pairs"""
-        
-        formatted_string = ""
-        for i, (question, answer) in enumerate(zip(questions, answers), start=1):
-            formatted_string += f"Question {i}: {question}\nAnswer {i}: {answer}\n\n"
-        return formatted_string.strip()
-
-    # LLM
-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5)
-    llm = ChatOpenAI(temperature=0, model="gpt-4-1106-preview")
-
-    # decomposition
-    generate_queries_decomposition = decomposition()
-
-    # Wrap the retrieval and RAG process in a RunnableLambda for integration into a chain
-    answers, questions, reference_docs = retrieve_and_rag(question, generate_queries_decomposition, retriever)
-    #print(answers, questions, reference_docs)
-    context = format_qa_pairs(questions, answers)
-
-    # Prompt
-    template = """Here is a set of Q+A pairs:
-
-    {context}
-
-    Use these to synthesize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question}
-    Output in user's language. If the question is in zh-tw, then the output will be in zh-tw. \n
-    """
-
-    prompt = ChatPromptTemplate.from_template(template)
-
-    final_rag_chain = (
-        prompt
-        | llm
-        | StrOutputParser()
-    )
-
-    final_answer = final_rag_chain.invoke({"context": context, "question": question})
-
-    return final_answer, reference_docs
-
-
-####################
 
 def rag_score(question, ground_truth, answer, reference_do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