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 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爰訂定「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任務。(第二點) 二、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第三點) 三、本會組成人員。(第四點) 四、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第五點) 五、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第七點) 六、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第八點) 七、本會費率審議因素。(第九點) 八、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第十點)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1) 規定: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碳費之徵收費率,特設碳費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說明: 訂定目的。 (2) 規定: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碳費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二) 碳費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三) 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 說明: 本會之任務。 (3) 規定: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 說明: 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 (4) 規定: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由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說明: 本會委員組成。 (5) 規定: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一次。 說明: 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 (6) 規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氣候變遷署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說明: 本會執行秘書之選定。 (7) 規定: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 (8) 規定: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 (9) 規定: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 (二)排放源類型。 (三)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四)排放量規模。 (五)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 (六)其他相關因素。 說明: 本會審議費率之依據,其中「其他相關因素」包含國際執行現況、費率規劃方案、費率調整路徑規劃及經濟影響評估等。 (10) 規定: 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本部。 說明: 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 (11) 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說明: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