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指引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同一種類型、功能之產品(包括商品或服務),於計算碳足跡排放量時能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 依據,要求業者應採行適用之產品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以下簡稱產品類別規則);且為使產品類別規則訂定、引用及修訂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指引。 二、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訂定、引用及修訂得由該項商品製造商、提供該類服務業者或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 針對該項類別商品或服務之共通特性,整合業者意見而擬訂。產品類別規則提供該項商品製造商或該類服務業者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作 為界定系統界限範疇和數據計算之依據。 業者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亦得引用經本署公告認可之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並透過增訂「引用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 品類別規則申請碳標籤之要求文件」(以下簡稱引用要求文件)方式,界定系統界限範疇及計算數據。 三、本指引協助商品製造商、服務業者或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透過標準化與程序化之制定程序,完成產 品類別規則文件;本署針對所提送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依照指引相關要求進行審議作業。 四、本指引用詞定義: (一)計畫主持人:訂定、引用及修訂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時,負責主導執行、協調及修正文件內容之人員。 (二)利害相關者:對產品系統的環境績效或生命週期評估結果關切,或受其影響之個人或團體;包括客戶、供應商、相同產品製造商 或服務業者、該類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 五、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應包含並明確陳述下列項目: (一)一般資訊 1.1適用產品類別(包含指定商品分類號列或行業標準分類編碼) 1.2有效期限 1.3計畫主持人 1.4訂定單位 (二)產品敘述 2.1 產品機能 2.2 特性敘述 (三)產品組成 (四)功能單位 (五)系統界限 5.1 生命週期流程圖 -原料取得階段 -製造階段 -配送銷售階段 -使用階段 -廢棄處理階段 5.2 不同界限設定時之規格 (六)切斷規則 (七)分配規則 (八)單位 (九)計算規則與數據品質要求事項 (十)宣告資訊 10.1 標籤形式、位置與大小 10.2 額外資訊 (十一) 名詞解釋 (十二) 磋商意見及回應 (十三) 參考文獻 六、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訂定流程如下: (一)初始階段:依照產品特性並援引相關規範,確認現有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適用性,擬定產品適用範圍及填寫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基 本資料表,送本署確認是否需要訂定;倘需要訂定,本署將給予文件登錄編號。 (二)準備階段:依初始階段審查結果組成研擬小組,並著手研擬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十四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三)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四)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 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七、引用要求文件訂定流程如下: (一)初始階段:依照產品特性引用經本署所公告認可之我國第三類環境宣告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指派訂定引用要求文件之計畫主持人, 成立研擬小組,並界定利害相關團體及對象。 (二)準備階段:向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取得文件登錄編號;研擬引用要求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七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三)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四)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八、文件計畫主持人或利害相關者得對本署公告實施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及引用要求文件提出修正建議,本署亦得委託文件訂定單位、商品製 造商、提供該類服務業者、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政府機關(構)或執行單位進行前開文件檢討。 前項修正建議或檢討結果倘涉及修訂產品碳足跡盤查計算範疇、數據品質要求及產品適用範圍等內容,提出修正建議者須先提出文件修訂 基本資料表送本署工作小組確認是否需要修正,倘需要修正,則依下列流程進行修訂: (一)準備階段:組成研擬小組並著手研擬產品類別規則文件草案(一)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十四日以上,供利害相關者審閱。 (二)磋商階段: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對象及三人以上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須具生命週期評估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技術資歷或經 驗)召開研商會議,並參酌各方意見研擬草案(二)版,並依本署規定之網際網路方式預告。 (三)完成階段:備妥相關資料後,送本署工作小組審查,並列席會議;於文件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倘第一項之修正建議或檢討結果未涉及修訂產品碳足跡盤查計算範疇、數據品質要求及產品適用範圍等內容,修訂者僅需將修正後文件送本署 工作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署公告於網路平台。 九、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商品製造商、服務業者、產品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協、商)會或政府機關(構),須先依本指引第五點至第八點取 得文件登錄編號及完成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或引用要求文件草案後,再向執行單位提出文件完備性檢核。並應於取得文件登錄編號後六個月 內完成文件擬定,及提出文件完備性檢核;未於期限內完成擬定者,本署得取消其擬定資格。 十、經執行單位檢核完成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或引用要求文件草案,由執行單位提送至本署工作小組審查,通過審查所公告之文件,應作為同 一類型、功能產品計算碳足跡時之依據,並為該類產品申請碳足跡標籤時所援引之規則。 十一、經本署公告實施之產品類別規則文件及引用要求文件,在有效期即將屆滿前六個月,本署於網路平台公告該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之資 訊,並主動通知文件原訂定單位,辦理文件展延並進行修訂,由訂定單位與其利害相關者研商修正意見,再依本指引第八點之修訂流 程辦理修正;如無相關修正意見,則由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協助檢視文件內容後,辦理文件展延或公告修正。 文件原訂定單位及利害相關者無主持修正之意願,由本署指派訂定單位辦理文件展延,每次擔任期限最長為五年;期間若有業者引用 此文件向本署提出碳標籤申請,且有意願擔任訂定單位,並經本署同意者,此文件訂定單位改由該業者擔任之。 第二項展延期間內,該文件已無產品適用,則該文件經本署工作小組同意後,不再進行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