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_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txt 3.9 KB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
  1.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2.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
  3. 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
  4. 關核定公告,爰訂定「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其要點如下:
  5. 一、本會任務。(第二點)
  6. 二、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第三點)
  7. 三、本會組成人員。(第四點)
  8. 四、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第五點)
  9. 五、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第七點)
  10. 六、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第八點)
  11. 七、本會費率審議因素。(第九點)
  12. 八、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第十點)
  13.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14. (1)
  15. 規定:
  16.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碳費之徵收費率,特設碳費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17. 說明: 訂定目的。
  18. (2)
  19. 規定:
  20. 本會任務如下:
  21. (一) 碳費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22. (二) 碳費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23. (三) 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
  24. 說明: 本會之任務。
  25. (3)
  26. 規定: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
  27. 說明: 本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
  28. (4)
  29. 規定:
  30.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
  31.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由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32. 說明: 本會委員組成。
  33. (5)
  34. 規定: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一次。
  35. 說明: 本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
  36. (6)
  37. 規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氣候變遷署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38. 說明: 本會執行秘書之選定。
  39. (7)
  40. 規定:
  41.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2.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43.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之主席。
  44. (8)
  45. 規定:
  46.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47.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48. 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條件及決議產生方式。
  49. (9)
  50. 規定:
  51.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52.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
  53. (二)排放源類型。
  54. (三)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55. (四)排放量規模。
  56. (五)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
  57. (六)其他相關因素。
  58. 說明: 本會審議費率之依據,其中「其他相關因素」包含國際執行現況、費率規劃方案、費率調整路徑規劃及經濟影響評估等。
  59. (10)
  60. 規定: 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本部。
  61. 說明: 本會所提審議意見之行政作業程序。
  62. (11)
  63. 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64. 說明: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