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txt 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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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總說明
  2. 淘汰老舊汽車換購低碳排車輛具溫室氣體減量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速推動燃油運具汰換,促進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鼓勵民眾汰
  3. 換老舊燃油汽車為低碳排車輛,爰訂定「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4.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5. 二、用詞定義。(第二條)
  6. 三、獎勵對象。(第三條)
  7. 四、獎勵條件及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第四條)
  8. 五、獎勵期間及獎勵申請期限。(第五條)
  9. 六、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第六條)
  10. 七、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第七條)
  11. 八、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第八條)
  12. 九、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第九條)
  13.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14.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15. 第一條:
  16. 條文: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說明: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18. 第二條:
  19. 條文:
  20.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21. 一、老舊汽車:指出廠達十年以上之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22. 二、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汽車並購買新車,所購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23. 三、電動車:指無內燃機之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輛。
  24. 四、油電混合動力車:依車輛能源種類登載作業原則,能源種類登載為「汽油、電能」、「柴油、電能」、「電能、汽油」、「電能、柴油」、
  25. 「電能(增程)」、「汽油(油電)」、「柴油(油電)」、「汽油(電能)」之車輛。但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
  26. 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27. 五、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電動車及油電混合動力車之實際所有人。
  28. 說明:
  29. 一、本辦法之名詞定義。
  30. 二、老舊汽車之認定以車輛出廠至報廢回收日達十年以上。
  31. 三、油電混合動力車,指使用兩種以上外部添加或注入能源之車輛,以外部添加或注入之能源類別併列登載為原則,如車輛同時設有汽油加油
  32. 口及充電接頭,燃料別分類定義參考交通部統計網,包含:
  33. (一)「汽油、電能」車輛同時使用「汽油」及「電能」,且主要驅動方式為汽油。
  34. (二)「柴油、電能」車輛同時使用「柴油」及「電能」,且主要驅動方式為柴油。
  35. (三)「電能、汽油」車輛同時使用「汽油」及「電能」,且行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者。
  36. (四)「電能、柴油」車輛同時使用「柴油」及「電能」,且行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者。
  37. (五)「電能(增程)」:車輛主要為電能馬達驅動,同時搭配汽油或柴油引擎驅動發電機對電池充電,以延長車輛行駛里程者。
  38. (六)「汽油(油電)」:車輛僅使用汽油為燃料,但可由車載裝置轉換成電能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者。
  39. (七)「柴油(油電)」:車輛僅使用柴油為燃料,但可由車載裝置轉換成電能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者。
  40. (八)「汽油(電能)」:車輛能源系統係由外部加油口注入汽油,並無其它充電接頭,車輛由引擎驅動發電機產生電能,提供馬達驅動車輛行駛,引擎並未直接提供動能驅動車輛。
  41. (九)參考美國加州(ACC II)機制,油電混合動力車可單純以電能驅動方式行駛八十公里(約五十哩)以上者為零排放車輛。
  42. 第三條:
  43. 條文:
  44. 本辦法獎勵對象:
  45.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46.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不予獎勵。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新購車輛發票日期為準。
  47.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48. 第四條:
  49. 條文:
  50.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新車實際購買人:
  51. 一、獎勵期間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十二個月內購買新車,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或於獎勵期
  52. 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六個月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53. 二、同意將老舊汽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購買新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54. 說明: 本辦法之獎勵條件及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
  55. 第五條:
  56. 條文:
  57. 獎勵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8. 說明:
  59. 一、第一項明定獎勵期間。
  60. 二、第二項明定提出申請獎勵期限。
  61. 第六條:
  62. 條文:
  63.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填具申請資料:
  64. 一、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檢具由新車實際購買人及淘汰老舊
  65. 汽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出申請。
  66.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
  67. 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68. 三、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69.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車異動登記書(報廢證明書)影本。
  70. 五、新購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71. 六、新購車輛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申請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以人工手寫並
  72. 加蓋申請者或交車經銷商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73. 七、獎勵金核撥聲明書。但新車實際購買人與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屬同一人者,免附。
  74.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申請獎勵者符合指定網站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75. 說明: 申請獎勵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76. 第七條:
  77. 條文:
  78.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
  79.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80. 說明: 申請案件補正次數及期限規定。
  81. 第八條:
  82. 條文:
  83.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各類型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如附表。
  84.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85. 說明: 獎勵金額及撥付方式。
  86. 第九條:
  87. 條文: 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
  88. 說明: 獎勵撤銷及獎勵金追繳。
  89. 第十條:
  90. 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1. 說明: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92. 附表
  93. 規定:
  94. 附表 - 各類型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
  95. (一)
  96. 淘汰老舊汽車: 汽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97. 購買新車: 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98. 減量效益: 每輛車十九·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99. 獎勵金額(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
  100. (二)
  101. 淘汰老舊汽車: 柴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102. 購買新車: 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
  103. 減量效益: 每輛車二十三·二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104. 獎勵金額(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105. 備註:
  106. 老舊燃油汽車若汰換為油電混合動力車,其每輛車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為附表所列百分之五十。但油電混合動力車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
  107. 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108. 說明:
  109. 明定淘汰各類老舊燃油汽車並購買新車之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若換購車種為油電混合動力車,獎勵金額及減量效益依比例調整為電動車之一半。但油電混合動力車於我國
  110. 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其減量效益及獎勵金額同購買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