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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第三條
-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公私場所,應
- 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計畫(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計畫)並經環保局核定。適用本辦法之公私場所,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管之排放
- 源及所屬事業。
- 第四條
-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應於公告後九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區域者,該區域
- 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於一百八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無法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
- 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 前項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後,應每四年檢討修正,並於屆期前六十日內送交環保局核定。無法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
- 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五條
-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區域內新設公私場所其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量達環保局公告之規模者,應於設立前六十日提出自主管
- 理計畫並經環保局核定,並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營管理單
- 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 第六條
-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六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 一、經盤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
- 二、預估溫室氣體年排放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
- 三、其他經環保局指定者。
- 前項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區域內者,應於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後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 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
- 異說明送環保局核定。
- 前三項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內容應包含排放量增量說明、增量改善方案及排放量管理策略。
- 第七條
- 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 一、產能、排放源與製程說明。
-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之排放量推估及排放清單。
- 三、電力種類及其來源、電力使用數量及預估計畫期間內節約能源百分率。
- 四、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指引進行基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清冊及報告書。
- 五、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電力查核制度。
- 六、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 七、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減量目標與措施。
- 八、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第八條
- 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 一、區域環境現況(含平面配置圖)、環境負荷及環境變化分析。
-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推估及排放清單。
- 三、區域內公私場所之基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盤查彙整表及報告書。
- 四、區域內溫室氣體及連帶產生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減量目標及策略。
- 五、自主管理計畫管制之組織、資源與查核管制措施。
- 六、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第九條
- 公私場所應配合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執行自主管理計畫所列之各項管理工作。
-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查核並保留紀錄,查核紀錄應保留五年。
- 第十條
-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每年檢討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能達成自主管理計畫之減量目標時,應提
- 出改善方案,提送環保局核定。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用電量減量超過自主
- 管理計畫減量目標者,其超額減量部分得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保留或抵換。
- 公私場所提報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經環保局核定後,仍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相關管制目標;不符合相關管制目標時
- ,需提差異說明,再送環保局核定。
- 第十一條
- 環保局受理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差異說明後應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要求公私場所、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說明。
- 前項內容經審查認定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
-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得再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自主管理計畫經駁回者,視同未訂定。
- 第十二條
- 環保局應於受理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之差異說明後六十日內,將自主管理計畫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 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域者,環保局得待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繳交前項內容後,一併審查,
- 並於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前二項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日數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環保局之
- 可扣除日數。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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