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公投及立委罷免案8/23投票 竹縣選委會提醒投票日應注意及禁止行為、避免觸法" tags: ["新竹"] categories: ["新竹縣政府"] image: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19-06-01/656/20190601002074.jpg" url: "/news/news_content_hsinchu_114-08-22_274351" date: 2025-08-22 15:03:32+0800 description: "公投及立委罷免案8/23投票 竹縣選委會提醒投票日應注意及禁止行為、避免觸法" draft: false display: true
公投及立委罷免案將於114年8月23日(本週六)進行投票,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提醒,投票當日凌晨零時起,任何人不得透過簡訊、電子郵件、Line、臉書或任何粉絲團等社群媒體從事罷免宣傳活動。
除了上述行為,新竹縣選委會指出,也嚴禁在投票所外比手勢、打躬作揖或講悄稍話等疑似拉票行為、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罷免宣傳廣告等,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竹縣選委會特別提醒,公投法在投票日雖沒有禁止宣傳規定,但第11屆立法委員新竹縣第2選舉區,同時有公投案及罷免案兩項投票,千萬不要在公投宣傳中夾帶選舉罷免事項的宣傳,避免觸犯法律規定。
公投法或選罷法對下列違規事項明確禁止,民眾尤須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攜帶未關閉電源之手機進入投票所,公民投票法目前雖無禁止投票權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罰則,但為了投票秩序,以勸導方式,請民眾不要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請將手機放置於投開票所外之置物籃;但第2選舉區罷免案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公投票(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罷免票),違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進入投開票所禁止穿戴或攜帶任何與公投(或罷免)有關的文字、符號、圖像(像是貼紙、徽章、物品、服飾、配件等);公投法除有上開情形外,尚須有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違規不只會被請出投票所,還可能觸法,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將公投票(罷免票)攜出場外,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禁止在圈選公投票(罷免票)後,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亮票),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選委會再次提醒,114年8月23日早上8時至下午4時請記得攜帶投票3寶(1.國民身分證 2.投票通知單 3.印章)至指定投票所投票。 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03)551-8101為民服務專線:1999(新竹縣內)、(03)551-8128(外縣市)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8:00-9:00,17:00-18:00